股东未实缴出资,能参与分红吗?
一般而言,股东之所以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盈利,而后分红获取实在的收益,但是分红的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分红”在《公司法》中全称为“分取红利”,涉及到的案件类型一般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如果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则不会存在盈余分配纠纷,但是如果股东为两人以上则会产生盈余分配纠纷的问题。在出资认缴制下,很大一部分公司股东出资为认缴出资,或者股东之间认缴、实缴出资都存在。由此,许多人疑问认缴出资股东是否有权参与分红的问题。
【判决节选】(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30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永辉与被上诉人陆永彬及原审第三人陆永周为上诉人诺生公司的发起股东,三股东与诺生公司签订分红确认书,对公司分红事项进行处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行约定分红比例,股东分红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在确认书已经对分红的对象及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债务人陆永辉、诺生公司依法应按照确认书的约定向陆永彬支付相应的红利及利息。陆永辉、诺生公司拒绝支付红利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陆永辉、诺生公司向陆永彬支付红利及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律分析】
通过以上法院判决,我们可知对于股息红利分配问题,《公司法》坚持的是有约定按约定,法律充分保障股东间的意思自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一致表决,可以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比如,可以约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红,或者直接约定一个固定的分红比例。
举例:王某为拆二代,拥有巨额财富,但是并不具备管理能力。但是也想通过投资创业来实现资产增值,于是找到了具备管理、研发能力李某一起合作开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李某目前只能出资20万元,王某出资80万。李某担心自己仅仅出资20万,分红只能得到20%,如此,大部分利润都归王某所有,因此对此次合作并不情愿。为此,王某提议,自己仍然实缴出资80万,但是分红的时候李某可以分走利润的40%或者注册资本提升到150万,李某实缴20万,认缴50万,分红的的时候还是按照70万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并且将此写入了章程。
这种分红约定是有效的,约定之后,股东便不再按照双方的实际出资以及持股比例来分配红利。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分红比例的特殊约定,应当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才能够具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中,需要将分红方案约定到公司章程中,这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