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核算中成本结转的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为解决发出商品核算时,由于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和不确定性而出现的成本结转无记账依据问题,笔者在实践中设计了一种发出商品出库凭证成本结转分割单。现介绍如下:
1、当商品发出时,按商品出库单有关内容填制一张分割单,记入发出商品成本项目后,按客户名称序时分类、留存备用。
2、当从对方获得销售清单或收到货款时,将增值税发票日期、售价金额、税金金额及经计算应在本期结转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成本等内容,填入第一张分割单,作为成本结转记账凭证的附件。如发出商品成本结转后仍有余额的,须同时重新填制一张分割单,将原出库单、发票有关项目、第一张分割单的“本期结转”、“累计结转”、“尚未结清”等栏目内容填入。“尚未结清”栏按发出成本金额减去“累计结转”栏后的数额填入。当第二次或以后收到货款时,再将相关内容和应结转数填入“本期结转”栏,并按上述方法再填制一张分割单,这样连续直至本批或全部发出商品及货款都收回为止。
3、计算本期应结转成本。本期成本结转额一发出商品成本金额×成本结转率
成本结转率=本次收款额/1.17/发出商品售价总额×100%
应用举例如下:
A 企业3月1日向B企业发出一批商品,成本60000元,销售货款总额117000元,假定A企业在发出商品时,知道B企业暂时不能付款。3月10日B企业承诺付款80000元。A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商品售价68376.07元,增值税额11623.93元。3月15日A企业收到货款80000元。30日 B企业要求将剩余商品退回,拟于次月调换新的品种。
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B企业60000元”,贷记“库存商品60000元”。按商品出库单内容填制第一张分割单,记入发出商品数量、成本金额及销售货款价税金额等内容。
开出发票时,借记“应收账款——B企业8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6837607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3.对元”。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80000 元”,贷记“应收账款——B企业80000元”同时,计算与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本期应结转成本金额41025.64元,作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41025.64元”,贷记“发出商品——B企业41025.64元”。计算尚未结清成本金额为18974.36元。再将增值税发票相关内容及计算的本期应结转成本等记入复制的第一张分割单,作为成本结转记账凭证的附件。
发出商品退回时,借记“库存商品18974.36元”,贷记“发出商品——B企业18974.36元”。最后一张分割单与退货入库单一起作为发出商品退回记账凭证的附件人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