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说:性权利是鉴定涉及性案件的主要依据
近日西方国家纷纷在争取自由和民主的时候,很多时候就涉及到“权利”了。权利是指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今天我们普及一下性法学知识,谈“性权利”。
性权利在生活中非常敏感,也是鉴定很多涉及性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性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性骚扰、性暴力、性犯罪等等都在社会上能引起巨大的反响,我们学习一些性法学的知识,确实可以保护自己,判断是非,促进身心健康。
维密秀,作为全世界最热门的时尚秀场之一,是无数超模们心中向往的舞台。
《纽约时报》2月份发布了一份详尽的报告,根据对30多名现任和前任高管、员工、以及模特的采访、法庭文件、和其他文件的调查显示,维密公司内部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厌女、欺凌和骚扰性侵案例文化。公司高管与摄影师等有着非常多的性侵事件被曝光,全球模特时尚界一片哗然。这里面主要阐述的是高管就有绝对的性权利,并且使用起来依附公司,凌驾法律无视个体女模特的一切权利。
谈论的重点就是性权利。
性权利是指个人主体在性关系和性活动中所拥有的许可与保障。一般来说,性权利应该由法律确认和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伤害时,国家应依法使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力者得到相应的补偿。可见普及性权利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性权利的基本构成分性意愿、性义务、性自主权、性对象的选择权、性快乐获取权。
我们先了解性意愿。性意愿也是一切性权利的基础,也是人对性的现实要求。就如人在某个特定的场合对于性目标产生明确的性要求。例如想与异性建立性关系的是性期待;觉得自己有了性方面愿望的是性预期;只有对方现实的考虑是否进行性活动,有了时间和场地进行思想主观的性行为是才叫性意愿。
在性意愿中最根本和重要的是当事人同意还是不同意进行这次的性行为。
历史上,各个民族都把强奸看做是对丈夫和父母财产的一种侵犯,女性是否情愿这个因素往往被忽视,甚至被否认。历史发展到今天,中国和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反思违背女性自己的性意愿而强加于女性的一切性行为,都被判定为强奸罪。
强奸罪的案例和判定有很多争议,有些律师认为站着强奸的不算范围之内,强奸过程中双方都有享受感觉的也不算等等。
于是在性法学的基础上就有两派,一派理论强调,女性不愿意时要明确说出来,口号是:女人应该勇敢的说出“不”字来;另一派认为,女性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就不应该与其发生性行为,口号是:没说可以,就是不可以!
性义务是性权利相应带来的,因此,尊重和不破坏他人的同样的性权利,就成为任何一个要求自己的性权利的人的必然义务。
在合法的性权利、性行为、性表现下,自己和对方的性义务是平等的,没有高低、强弱、多少之分。直到现在有有人认为,结了婚就有义务被性侵,也有义务生孩子,这些个案数不胜数。
性自主权是指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意愿和选择决定自己在性关系、性行为和性表现的这三方面。
压力超大空前浮躁的社会下,性行为和性表现都十分突出,个人的性释放方法和形式也要尊重配偶,因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自主权。例如一人有性癖好,就需要配偶来扮角色,对方完全有权利拒绝,并且也受法律的保护,很多妇女被家暴的深层次原因是不知道自己还有这个权利。
性对象的选择权是指个人拥有独立自主的选择自己希望拥有的性关系对象和性行为对象的权利。
以前父母包办,家族族长指定的婚姻,指腹为婚等等状况,现在看来都是在性权利的基础上是违法的,国际上也认同由于社会风俗、政治、宗教等在此没有性权利的范围内都是违法的。各国保护性对象的选择权只是在保护范围、保护形式、保护程度有所不同罢了。这与深层次的自由和民主是两回事儿。
性快乐的获取权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人人都有性活动中获取快乐的权利。
这个权利是20世纪70年代由国际女权主意提出的。女权主义者认为,女性不能做为男性性快乐的对象和工具。无论男人和女人在生理结构功能都表明,健康的人都能在性活动中得到快乐,这就赋予我们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获得性快乐的权利。相对而言,目前人们更关注的是老年人、残疾人和某些特殊群体成员的性活动。尤其非主流人群的性快乐就更是困难了。
成人用品行业为性快乐提供了很多选择,例如性器具也是一种代用品,在自身通过它实现性快乐无可非议,市场上的硅胶娃娃,在视觉和精神上都能得到一种性补偿。短小的增大器增大套都能弥补先天的不足;震动棒可使女性产生多次高潮;SM道具也能满足特殊人群的心理需求。
1999年8月23日,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会上通过了《性权利宣言》。整理出来的就有以下性权利:
1、性自由权。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之可能性的自由,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的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虐待。通俗的讲就是,我的性我做主。
2、性安全权。是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该权利包括在个人的与社会的伦理脉络中。个人就其性生活自主决定之能力,亦包括与掌握享用我门的身体,使之免于任何的虐待、伤残与暴力的权利。简单的讲安全、自愿、卫生是性活动的基石。
3、性私权。是指个人就其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与行为之权利,前提是他们未侵犯其他人之性权。性的私密性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
4、性公平权。是指免于一切形式之歧视,不分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倾向、年龄、种族、社会阶层、宗教,不管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碍。世界上绝对的公平就很难得,但性行为一定要争取。
5、性快乐权。自身的性行为快乐,是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与身俱来的快乐权,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6、性表达权。性表达之内容多于性快乐与性行为。个人有权通过交流、接触、情感与爱恋表达其性欲。勇敢的表达,是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必要手段。
7、性结合权。该权意味着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它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
8、生育选择权。自由负责任之生育选择权包括是否生育、生育数量与间隔以及获得充分的生育调节措施之权利。
9、性资讯权。以科学调查为基础的性资讯权是指性资讯必须经由不受限制但科学的伦理调查产生,并以适当的方式传播到所有的社会阶层。
10、性教育权。全面的性教育权是过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须所有社会组织之介入。
11、性保健权。性保健要为所有人所享有,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性问题与性失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