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保监年内制定地方AMC监管办法!或将纳入统一监管

5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对全年的规章立法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共提出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19项。其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赫然在列。这意味着,地方AMC将告别各自为政、法律定位不明、业务混乱的现状,从其设立流程、经营范围、禁止性规定等都将有一个纲领性文件为指引。

银保监提出的《立法计划》共提出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19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持。二是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风险,进一步筑牢制度防火墙,有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三是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机构性改革,大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深入推进金融机构和和业务改革,不断夯实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制度保障。四是着重推进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治理水平。

地方AMC监管文件衍生历程

一直以来,对于地方AMC,银保监并无正式性的监管文件性文件,均是在其他文件上衍生出来的。

在地方AMC设立的资质上,有2013年发布的《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注册资本必须至少10亿元,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在地方AMC的经营范围上,主要遵循《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 号)文件。但2016年10月,银保监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主要是针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的一些业务限制对地方AMC进行了放宽,比如不再限制每省只能设立一家地方AMC,允许增设;解除了地方AMC收购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在合规监管上,银保监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53号文),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主体,并针对其内部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融资渠道、信息披露等作出要求。

153号文对地方AMC的影响巨大,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禁止行为:

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零星几地出台监管办法,且存在差异

目前些省市出台了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本区域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

最先是江西省,其于2017年发布《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是截至目前地方AMC监管办法中规定最为全面的一个。包括机构的设立终止、股东变更、资本充足率要求、地方AMC可以从事的业务、禁止从事的业务等等。

2020年4月,《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出台,规定了业务范围包括批量收购、管理和处置北京市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所购不良资产进行整合、重组、经营和转让;对所管理的企业进行必要投资或提供资金支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在内的八项业务,同时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发布关于对《贵州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江西省、北京市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对比,贵州省并未对地方AMC的资本充足率、发起人资格等作出详细要求,对于董事高管等人员的任职要求也较为宽松。

出此之外,2020年福建金融管理部门还出台了《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辖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业务,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回归不良资产主业。

从内容上看,各地出台的监督管理办法都是以银保监此前出台的文件为宗旨和引领,但各地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在内容制定上略有不同。

地方AMC监管将出台纲领性文件

截至目前,获得银保监批复,具有资质的共计58家地方AMC,虽然北京、江西有各自的地方AMC监督管理办法,贵州省的也在出台中,但整体而言,大多数省市的地方AMC尚未有统一的监管。

不少地方AMC在当地都有“通道”、“影子银行”的角色,甚至由于过度给当地企业融资,风险过于集中,险些将自己变成“不良”。

而且,目前尚未有明确文件对地方AMC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是否为金融机构,导致其一直处在“灰色地带”。

随着我国不良资产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个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资产转让等各项业务逐渐放开,地方AMC的统一监督管理势在必行。监管框架已经搭建并在逐步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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