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如何防止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被“白眼狼”分走一半
刘 政推荐 法律人 刘 政 2019-10-06
离婚案件,如何防止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被“白眼狼”分走一半
庄心审判 2019-07-19 22:47:43
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第一天条”,所以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怎么确定房产归属都可以。只有在双方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来的情况下,才会涉及以下问题。
一、夫妻共同所有
1、婚后夫妻双方一方赚钱,一方持家的情形下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收入本身就归夫妻共同所有,那用这个收入购买的房子当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现在的年轻人,如果早结婚,刚走上工作岗位,生活尚且不易,买房更是奢望。有的父母心疼子女,拿出一辈子的积蓄帮子女买房,这个时候是一定要说清楚的,该购房出资是不是只是给自己的儿子或女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那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夫妻按份共有
3、购买房子是大事情,有的时候仅凭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所以两家父母一起出资购买房子也是常有的事,如果房子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不管哪一方父母出资也不管出资多少,反正都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会有争议。
有可能存在问题的是,双方父母一起出资,但是房子产权只登记在某一方名下,这个事情要是争起来,就要去源头查找到底两边父母各出资多少了,该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个出资的举证有点难度,都是亲家公亲家婆的,拉不下面子签书面协议;真正可以做的就是一点,把钱准备好,从父母亲的账户分一笔或者几笔直接转入准备支付购房款的那个账户,万一以后查起来就方便了。不要给什么现金或在其他账户七转八转的,以后都说不清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所有,补偿另一方
4、工作几年,有了一点积蓄,在家人的帮助下,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按揭贷款,这是大多数人购房的一个历程。俗话说,有房子就好找老婆了,还真的找到另一半结婚了,婚后房产证下来,是购房者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万一离婚房产怎么处理呢?房产还是归产权证上的人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其自己偿还,婚前支付部分是其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是夫妻共有的,由产权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夫妻一方单独所有
5、人心险恶,有的老人家一辈子的积蓄给儿女买了房子,但是夫妻感情一旦破裂离婚,有可能就白白被分走一半。所以现在有的老人家为了慎重起见,直接在孩子结婚前就买了房子,做好了不动产权证,完完全全婚前个人财产,就当做给子女一个可靠的港湾。当然了,有的老人家看俩年轻人都顺眼,看在眼里,喜在心头,直接明确说房子是买给两个人的,那房产就是属于两人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结婚之后,父母出资给自己的子女买房子,如果产权就登记在自己孩子一方名下的,其实就是一种明确表示了:这个房子就是单独赠送给自己子女一方的,属于个人单独所有。继承的房产也一样,如果遗嘱明确说就是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那也是属于个人单独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其他特殊情形
7、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举两个案例,一个是结婚前父母为自己买的房子,很明确就是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了,可是结婚后夫妻俩感情很好,妻子要求在产权证上加名,丈夫也同意了,产权证上就变成夫妻共同所有了。可是过了几年,两人又不好了,闹离婚,妻子要求分割该房产,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下男方以及男方父母气得都快晕了,上诉,被维持原判。目前还继续申诉,不过要改判的可能性很小了,男方自愿把房子赠与女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发生法律效力了。
还有一个案例,夫妻双方一起买的房子,丈夫出的钱还占了大多数,可是办房产证的时候,女方执意说要占99%,男方是觉得有点不妥,但是在办证大厅又不好意思与女方争吵,又想反正是夫妻无所谓,就依女方的意思办理了产权证。谁知道,双方后面还是走到了离婚地步,对簿公堂,女方就是要求分割99%。男方一肚子的委屈,又没有证据推翻房屋产权证的结论,痛苦了好久,才想开了,接受了现实。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是夫妻出钱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就是房子登记在人家名下,是不能要求分割该房产,只能当时出了多少钱,去要回来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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