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列之申报种类大PK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我们会经常看到“代扣代缴”、“申报”和“汇算清缴”这些词儿,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年度申报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不是一回事儿,这个还真得理理清楚才行。
一、代扣代缴
说起个人所得税,小会计们第一个反应就是每月都要做的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计算并扣缴任职单位的全部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实不仅仅是工资薪金,其他的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代扣代缴支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所得,可以是工资薪金,也可以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细心的小会计们会发现,除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外,其他支付的所得,支付单位都需要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均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解缴)入库。需要扣缴义务人特别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印发)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二、申报
除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也是一项重要的遵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中,申报又可细分为按月(次)申报、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税法规定, 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或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就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对于这五种不同的申报情形,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也不各不相同的。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另外,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年度申报VS汇算清缴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不能混为一谈。年度申报指的纳税人就上年全部收入及纳税情况,在年后三个月内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的行为。而汇算清缴是指的纳税人从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或是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对照税法关于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的各项规定,以会计核算记录为基础,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并依法结清税款的行为。
实行年度申报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是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三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纳税人从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二是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于需要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如果年所得超过12万元,除了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外,还需要按照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要求,就其全年全部项目的收入进行年度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