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初期不配合,不认同调查结果'扬子江药业集团被处天价罚款背后
【编者按】 扬子江药业集团 被认定,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总局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连续6年位列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首,中国医药界的龙头 扬子江 药业因垄断行为被重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3%的罚款,计7.64亿元。
《新闻1+1》主持人 王宁 : 首先我们看到了这张罚单的巨额程度,罚单的钱数是7.64亿,它开给的是国内已经列入到行业巨无霸的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什么要开出这个罚单?原因很简单,就是这家公司实施的 垄断协议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而最重要的是这张罚单所开具的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什么开出了这样的一个巨额罚单?到底扬子江药业做错了什么?这样的一个垄断协议所引发的 垄断行为 会影响整个行业的什么?会影响我们民生领域的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从这张罚单的内容说起。
一提起扬子江药业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除了公司很知名外,还有一种口服液也很知名,那就是感冒后常喝的 蓝芩口服液 。这支口服液的2019年销售收入位列咽喉用药品类中第一,而这支排名第一的口服液却出现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经查,当事人及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至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在药品零售渠道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这份7000多字的处罚决定书还透露了更多细节,其垄断行为涉及地域范围为全国,所涉及药品种类达300余种。公司不仅与线下零售药店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在线上他们还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这家公司对其蓝芩口服液等5种重点药品在网上的零售价格给予监督。监督平台包括淘宝、 天猫 、京东等。
然而,正是这个声称“为父母制药、为亲人制药”的公司却长时间持续违法,而且覆盖面较广,在调查初期还不配合并拖延检查进展。
针对扬子江药业被罚,有媒体评论称,反垄断调查已经延伸至医药行业,相信随着不断被刷新的垄断罚单,或将从制度层面对垄断行为产生巨大威慑力。
王宁: 到底应该怎么样来看待这样一份罚单?怎么样看待扬子江药业的行为?很多人都在讨论一个核心点,说现在 反垄断法 重点探入了整个的医药领域,这是跟民生更相关的领域,这意味着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 的副校长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的专家 时建中: 其实,近几年我们反垄断执法的一个重点就在医疗行业,因为这个行业密切关系到民生,当然对扬子江药业的处罚不是医药行业的第一起,毫无疑问也不是最后一起。这就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对于像医药这类关系民生的重要行业领域,反垄断的执法压力是持续的。
王宁: 而有些人也会说,你看扬子江药业的销售额是以数百亿元来计算的,对于这一次的违反反垄断法的罚款只有7.64亿,是不是罚不疼它?
时建中: 也不能这样来认为。因为,7.64亿,对任何一个企业,即使对扬子江这样的药企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罚款要从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当中承担。所以这个数字还是不小的,占到销售总额的3%;第二,这个数字比较大。另外还有一点,7.64亿它不仅仅是一个数字的问题,也代表了非经济方面的、声誉上的负面影响,处罚的威慑力还是存在的。
王宁: 能罚疼它的背后肯定是要分析它到底做错了什么,而实际上当我们看到调查当中,关于涉及的垄断行为是密集型的、多样型的,一般人真看不明白。它有涉及到垄断协议的,还有涉及到一些当事人的执法行为的,您觉得这起处罚是否典型?它涉及到的反垄断法当中的一些违法的行为是否典型?
时建中: 如果说从表现上来看,它具有一些非典型性,但是从最后来看,它还是满足了反垄断法第14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相关的规定。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反垄断法在2008年实施以来,很多企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反垄断法的法律意识,一些垄断行为也不像在十多年前那样简单和粗暴。所以,现在普遍遇到的垄断行为形式都是多样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违法企业也可能由于对于垄断行为,对于反垄断法的认识还存在着一些偏差,所以在行为表现上也具有一些非典型性,也就是说它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但是如果把所有的行为抛开表象,最后还回到本质,本案还是具有典型性的,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相关规定。
王宁: 其实您给我们补充了很多的知识点,有一点大家都很好奇,它的违法时间是2015年到2019年,这次的罚款的基础是在2018年销售额的基础上的3%,为什么单独选了这2018年呢?
时建中: 因为扬子江药业实际上是违反了反垄断协议的相关的规定,也就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第14条的规定,那么在法律责任这部分对应的就是反垄断法的第46条。根据对应的第46条规定,应该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为这个案子是在2019年开始调查的,所以要针对上一年度,那就是2018年,所以选择2018年它是一个依法执法的一个结果,而不是一个主观随意的一个选择性的一个结果。
王宁: 那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的帮凶的问题,特别看到了一个词叫“中介”。中介在这个案件当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对于它的追责会怎么开始?
时建中: 中介在这个当中它确实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辅助的一个作用,但是根据我们反垄断法的规定,它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不需要承担反垄断法上的责任。至于说承担中介角色的企业有没有必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这可能要根据其他法律相关规定来作出判断。但是这个案子具有值得注意的典型性,现在很多产品的销售已经通过网络来进行销售了,在数字化时代,我们要通过网络的方式来对价格进行监控,就提高了价格监控的效率,降低了价格监控的成本,并且强化了协议实施的效果。所以,这一点也是在未来反垄断执法当中必须要去关注的一个现象。
对于这份历时两年的调查,扬子江药业并不认同 。在今年1月8日的听证会上,扬子江药业表示,其未实施垄断协议,理由是对经销商和连锁药店设置的固定和限定价格条款不具有惩罚性,没有采取惩罚措施。不过,扬子江药业集团的意见并没有说服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调查,扬子江药业集团曾以扣发奖金、停止报销费用、断货等手段,对不遵守价格管控的经销商实施惩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补充指出,扬子江药业的垄断协议已得到有效实施,说明惩罚措施的设置本身已有足够威慑力,无需通过实际执行的方式来保障实施。而行政处罚书在处罚理由一项中还表示,扬子江药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覆盖面较广,在调查初期不配合拖延检查进展,不过调查后期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案件调查进展。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终决定,按照扬子江药业2018年度销售额的3%,对其进行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扬子江药业的宣传中称,2017年销售收入超700亿,然而在此次处罚中提交的2018年收入为254.67亿元的审计报告,因此扬子江药业最后被罚没了7.64亿元人民币。此外今天舆论还注意到,扬子江药业此前还以广州海瑞药业、合肥医工医药、合肥恩瑞特药业、南京海辰药业4家企业涉嫌原料药垄断一事向法院起诉。2020年4月该案件一审结束,扬子江药业获赔将近7000万。而一年后,扬子江药业因为自己垄断赔出去的钱是自己获赔的10倍之多。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