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理民间借贷有很多不合理的司法规定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于处理民间借贷有很多不合理的司法规定,重点列几个:

1.关于借款时效问题。借条上有写明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借条上没有写明借款期限的,也就相当于没有诉讼时效。这种规定有很大问题:有些人因付不起诉讼费、律师费,只能眼睁睁看着借条无效,出借人的权益反被法律剥夺,这很不合理,也让很多赖账者有机可乘。正确的作法是不应该有诉讼时效规定。

2.关于失信人的界定。有借款合同的借贷,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力是对等的。但在现实执法中,如果债务人违约了,就被列入失信人。但债权人违约了,比如提前让债务人还钱、约定的借款不出借、利滚利、变相高利贷等等,债权人却不被列入失信人。这有失公平公正。

3.关于执行扣款问题。执行人对失信人的网上扣款是全方位的一刀切,所有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工资卡、社保卡等等,不管金额大小一律扣划,有的几十块钱也不放过。正确的做法,应该留下每月的最低生活费。虽法不容情,但中国人也讲究法外开恩。

4.关于结案率问题。很多法院到了年底,为了方便结案或提高结案率,对失信人进行两次查询无果后就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这给债权人带来很多不便和困扰。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于未执行到位的案件,不应做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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