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老板出资1000万元参股一家建筑...
一房地产老板出资1000万元参股一家建筑公司,又让建筑公司老板出资1000万元参股自己的房地产公司。会计表示很不理解,认为老板又在瞎折腾。
其实,老板这种做法非常精明。
双方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之前,他们之间是甲方和乙方的关系,现在,甲方和乙方是一家人了,双方之间可以立即减少很多扯皮的事情。从财务的角度看,这种联姻可以带来以下好处:
1、付款和开票的问题好解决了。
到了付款节点,乙方财务不用整天盯着甲方付款了,双方老板肯定会安排好的。甲方财务也不用再整天催着乙方开发票了,乙方肯定不会拖欠发票的,甚至有时候根据甲方需要,还可能提前开具发票。
2、甲方财务不用再担心发票不足了。
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税负率高,想让设法找乙方多开发票。这种做法本身甲方就要承担开票的税款,性质上属于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处,少缴的税款不仅要补上,不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纳税信息等级。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要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甲方乙方是一家了,这个问题相对好解决了。
甲方财务可以提前测算好需要开具多少发票,然后双方之间开票,付款,办理工程结算,把相关手续做完备就行了。即使税务机关最终认定双方结算价格偏高,需要进行价格调整,也不会按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理,因为双方之间的业务是真实的。只是由于是关联方的关系,所以定价偏高。
3、对税负的影响。
(1)增值税。
假设双方结算价格比市场价高出1000万元,把甲乙双方作为一个整体看,由于乙方的销项就是甲方的进项,所以对增值税没有影响。
(2)企业所得税。
如果乙方不是小微企业,且双方都赢利,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如果乙方是小微企业,由于享受优惠政策,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这个受影响最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适用30%—60%的超额累进税率。多开1000万元的成本发票,再加计30%,相当于增加了1300万元的扣除项目,至少可以少缴大约4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
现在甲方双方股东相互持股,最终节税双方都受益,因此,对双方来说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