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秋琴:企业设立环节的刑事合规管理
设立环节是公司、企业成立的必经阶段,也是公司、企业存续的起始阶段。我国对公司、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只有完成合法登记,并领取相关证照,公司、企业才属于合法成立。因而,在公司、企业的设立过程中,申请登记就是一个重要环节。在申请登记环节,申报注册资本及出资则是其中重要的步骤之一。
企业设立环节的刑事风险降低了
我国2014年3月起实施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及出资的相关规定做了很大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以外,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上的方式。相比之前,公司、企业设立的条件、门槛、限制已经大幅降低了,设立更为容易简单。2014年3月起实施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额的剩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要求。
与此同时,还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此外,还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从这些修改的内容来看,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企业时,资金压力会大大降低,应避免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的方式缓解资金上的压力。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企业而言,也不会直接引发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刑事风险。
企业设立环节的刑事风险仍然存在
但如果设立的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企业,还是有可能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的,这类公司和企业股东(发起人)的刑事风险仍然存在。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明确了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和企业,包括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企业时,首先要明确自己所设立的公司、企业是实行哪一种登记制的公司、企业。如果是属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范围,仍然需要做好刑事合规管理,避免引发刑事风险。
做好企业设立环节的刑事合规管理
第一,股东(发起人)设立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企业时,首先要掌握设立的这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掌握注册资本是否必须实缴货币资本还是可以实缴其他实物或者财产权。
第二,要了解哪些人容易引发刑事风险。一般而言,设立环节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股东(发起人)身上。股东(发起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有些人误以为如果是单位构成犯罪,个人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些人误以为委托代理公司或者中介公司出资成立公司就不会有刑事风险,误以为代理公司或者中介公司收取了代理费或者中介费就可以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这些误区应当及时予以厘清,避免陷入风险却不自知的情况出现。
第三,要自查容易引发风险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风险主要发生在登记环节。这里的登记环节不仅包括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不管是设立登记时申报注册资本,还是变更登记时增资或者减资,只要涉及注册资本方面的登记,都要给予特别的注意。要确保递交的关于注册资本方面的材料,如验资证明等是真实、完整、合法的。
验资证明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必备文件。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后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后,都必须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证明文件。验资证明虽然是由股东(发起人)以外的第三方验资机构出具的,但验资所依据的材料一般都是由股东(发起人)提供的,而且最终使用验资证明的也是股东(发起人),所以股东(发起人)在进行验资时要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风险,主要是发生在出资环节。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但有最低限额的要求,还要求出资必须到位。在出资环节中,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查是否按期、足额、真实地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本额。采用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就会面临相应的刑事风险。
第四,要审查评估行为产生的后果。如果发现存在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的行为,还要审查评估这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有没有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有没有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等。如果产生了这些后果,则可以考虑能否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消除这些后果或者将损失降低,降到无法达到司法解释所要求的刑事责任追诉标准,以此来控制刑事风险的爆发。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控制住了刑事法律风险,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他法律风险,比如因不合规设立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风险和民事赔偿风险,设立的公司、企业不但可能被处以罚款,还可能被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总之,股东(发起人)在设立的过程中要避免引发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刑事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最重要的是做好合规管理,认真学习有关设立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设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
作者简介:
娄秋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和诉讼法学博士。专注于金融、公司、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和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曾代理原铁道部部长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及10起无罪辩护成功等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出版《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刑事诉讼律师基础实务》《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等8本著作,发表论文近20篇。
载于《法律与生活》杂志3月上刊
责任编辑:周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