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含待遇重新核定)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死,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全文。

3.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全文。

4.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阶段责任: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研究确定。

4.公示和送达阶段责任:及时依法公示,无疑义后,作出批复。

5.事后监督责任:公示结果作为退休审批必备文件存档备查,接受监督,对于执行有误的,按程序重新核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对涉及养老金待遇计算的数据不认真审核,未能按照政策要求认定有关数据的;

5.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

7.在退休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职工工伤认定

1.《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责任: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材料责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不再调查核实,事实不清,有争议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4.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结论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未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

3.未妥善保管工伤认定证相关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认定和年审

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第七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并报送资质、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材料”。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就业证实行年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开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年审

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第十条:“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

1.开展年审环节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开展年审。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不严格。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开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创业培训开班审批

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第十五条:“各市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向定点培训机构下达培训计划,督促和指导其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填写《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附件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还应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就业证实行年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开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1.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章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的相关规定;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对长期待遇人员实行认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确认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就业见习岗位认定

1.省人社厅《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3〕43号)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2.《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3.《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七条:“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

4.《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受理审核所需材料。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不合格的明确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对确认的见习基地进行公示,及时公开信息。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管,定期跟踪落实情况,防止弄虚作假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确认的;

2.未履行监管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稽核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并提供需要填报的表格样本和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适时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核实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月度缴费基数及应缴费用的核定:每月1-22日为业务经办期,22号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情况核定应缴费用并于月底前传地税和徽商银行等地税征收机构;年度缴费基数调整: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为业务经办期,6月20日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情况核定应缴费用并于月底前传地税和徽商银行等地税征收机构。

4.送达阶段责任:用人单位每月1-18日到地税部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每月1-17日至我市各徽商银行网点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因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基数核定把关不严导致少报漏报、基金收入受损、群众利益受损;

5.对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6.不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传送应缴数额,导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及时缴费;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已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1.受理阶段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集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情况和工伤发生率、工伤基金使用情况。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情况和工伤发生率、工伤基金使用情况是否准确无误。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法定程序确定下一自然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4.送达阶段责任:向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发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通知。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给参加费率浮动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进行费率浮动;

2.未严格核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情况和工伤发生率、工伤基金使用情况。导致调整费率时出现偏差;

3.未及时向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发出工伤费率调整的通知,导致用人单位少缴或多缴工伤保险费;

4.收受贿赂、违规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降低缴费费率,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