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滞纳金属于违约金而非利息,双方未...

最高院:滞纳金属于违约金而非利息,双方未约定滞纳金与本金清偿顺序的,不适用法定先抵扣利息的规定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圣厚源公司应否支付兖矿公司滞纳金,支付的标准、时间及方式。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每月十六日结算上月产量工程款,到期不能结算,每天应按结算总额的3%支付滞纳金”。

可见双方对滞纳金的约定系到期不履行结算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即对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而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

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因双方约定方式计算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已经根据约定及损失情况等作出酌定调整。

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和应支付采煤款的清偿顺序,兖矿公司亦未在一审中明确主张,对于一审法院酌定的违约金,兖矿公司主张优先抵偿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圣厚源公司支付采煤款并按年利率12%酌定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对圣厚源公司认为滞纳金认定错误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 案件索引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圣厚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02月04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