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8条:关于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1178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不依照本编的规定担责,也就是说:

本法其他编和其他法律有不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要从其规定。

从立法语义和法理来考虑,《民法典》其他编认为某情形构成侵权责任但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本编也认为构成侵权,那么以其他编为准;其他法认为某情形构成侵权责任但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本编也认为构成侵权,要一般法(本编)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作出法律适用判断,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我国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有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它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包括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典型的侵权种类的基本规则和其他单行法不可能涉及的一些特殊规则。

第二个层次是相关法律。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法律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有效力的法。特别法,是指在特定地区、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法,其他法律如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是特别法。

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当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同时在具体法律纠纷中还应查找特别侵权责任规范作为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案例:华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开元房地产、开元旅业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因股东之间矛盾而引发的公司治理纠纷,不宜以《侵权责任法》作为依据,应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观点来源于: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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