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日死亡55人再创新低! 英今日起实施隔离新政, 豁免名单更新!
*文章目录
在今天的文章中,丽莎主要向莎粉介绍的内容为以下:
-英国和全球疫情汇报
-今日起入境英国实施强制隔离
-有关“隔离通报”
-谁能“豁免”隔离
-续谈:离婚中家庭主夫/主妇的“弱势”
-有关“赡养费”
-离婚财产分配
-新冠期间如何既能安全委托律师又可以足不出户
-如何更好地使用丽莎全新App服务
→ 英国和全球疫情最新情况:
根据英国卫生和社会保健部每日的最新更新,今天英国境内新增新冠确诊案例为1,205例,累计总确诊数为287,399例,其中死亡新增55例,总计40,597例。
和刚过去的周日(6月7日)数据相比,今天的单日新增确诊再降121例(昨日新增确诊1,326例),这已经是英国连9日以来单日新增低于两千。
而在单日新增死亡方面,今天更再降22例(昨日新增77例)。这表示,英国单日死亡新增不只连两日低于100,也是再创自3月23日封城以来的死亡新低。
虽然说由于周末数据统计延迟的缘故,一般每周一的数字都会比较低;但英国的新冠确诊和死亡数字一直处于稳定下降趋势,这点仍是毋庸置疑的。
截至丽莎今日截稿前,全球累计总确诊数已达7,148,341例,其中死亡407,436例,治愈3,490,405例。
目前英国疫情仍排名全球第5,全欧洲第3。同时只看死亡总数的话,排名也仍继续维持全欧洲第一,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
排名全球第一的美国今日再增6,661例确诊,176例死亡。这代表美国的新冠总确诊数已经正式破200万人,目前为2,014,110人;总死亡则达112,645人。
虽然说美国的新冠数字看起来仍很惊人,但从上周末至这周初来看,其单日新增确诊和死亡数字却有往下递减的趋势;至于数字还会不会回升,后面几天的观察仍很关键。
回到欧洲排名来看,俄罗斯今日保持全欧洲第一,全球排名第3。全球排名第2的则仍是位于南美洲的巴西。
至今,全球疫情排名前10为(依名次排序):美国,巴西,俄罗斯,西班牙,英国,印度,意大利,秘鲁,德国,伊朗。
如丽莎周日文章中所说,南美洲已经成为世界新的新冠爆发中心;除了巴西自排名上升至全球第二就一直稳坐该位置外,秘鲁也正式超越德国成为全球第8(在上周末,秘鲁还排名在德国之后)。此外,同样位于南美洲的智利和墨西哥,也一直紧追在后。
中国今日则维持排名全球第18。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数据,中国境内今日新增确诊病例4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四川3例,上海1例);并保持无新增死亡病例。
→ 英6月8日(今日)起实施入境强制“自主隔离”措施!
许多人应该都已经知道,英国自今天(6月8日)开始对所有入境人员(除豁免名单外)实施强制“14天自主隔离”。这表示,无论是英国居民或者旅客,自今天起必须(在入境英国前)提前48小时,通过以下链接告知移民局自己入境英国后的相关联络信息,包括当事人计划进行“14天自主隔离”的地址:https://www.gov.uk/provide-journey-contact-details-before-travel-uk
完成线上表格填写和递交后,当事人需要留存复本,这可以直接纸本列印出来,或者留存在手机当中;过海关的时候移民官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复本查看。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拒绝按上述要求提供自己的相关联络信息的话,边境官员将有权对当事人开罚100镑;或者如果当事人屡犯,还可能被罚更多钱。
如果当事人是旅客,也就是非英国公民或英国居民,边境官员还可以拒绝当事人入境英国。
同时,当事人顺利入境英国后,也需要遵守“14天自主隔离”规定;一旦违规,当事人更可能面临1,000镑罚款,而且对于再犯或情况严重者,还可能面临起诉和无限额罚款的更严重后果。
→ 如果多人同行呢?
如果是两人以上一起来到英国的话,那么每位成年人都各自必须填写分开的通知表格(如上述操作);而如果同行的人当中包括未满18岁的孩子或青少年,那么未成年人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下,不需要额外填写表格:
-同行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是同一时间一起抵达英国,同时之后也会一起离开英国;
-上述一起同行的成年和未成年人,入境英国后住在同一住址;并且
-同行成年人在填写表格的时候,必须在该表格把同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也一并填上。
→ 哪些人可以“豁免”隔离?
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指出,来自共同旅游区(Common Travel Area)并且在入境英国前14天当事人都待在该“共同旅游区”内的话,那么这些入境人员就不需要填写上面提到过的“通知表格”,简单说也就是豁免于这项“强制自主隔离”政策。共同旅游区包括来自爱尔兰,马恩岛,泽西岛和根西岛的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是来自共同旅游区可是并没有在该区域待满最近14天的话,那么当事人依旧需要按照上述步骤填写“通知表格”,并且在入境英国后仍然需要“自主隔离”。不过和其他大部份旅客不同的是,当事人有可能不需要在英国隔离14天,只要在“共同旅游区”内有满14天即可。
*意思是:假设当事人是从爱尔兰来到英国的,抵英前已经在爱尔兰待了5天,那么当事人来到英国后,只需要自主隔离9天(也就是14天 - 5天)即可。
→ 此外,哪些“特定职业”人员可获豁免?
这一般可以区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无需填写上述“通知表格”也无需“14天自主隔离”的(双豁免);另一种是虽然可以“豁免隔离”但仍然需要填写“通知表格”的(单项豁免)。
1. 属于“双豁免”的有:
-驻英使领馆人员和外交官、国际组织特派人员(如果需要执行必要工作的话);
-来英访问的外交人员(即便不是长期驻派,并且“自主隔离”将会使其访问任务遭耽搁的话);
-国防人员;
-边境官员,如海关人员(包括需要来英执行必要边境安全工作的代表他国的非英籍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属于豁免对象,当事人也需要出示相关证件或文件来证明自己是豁免人员,这包括来自英国外交部所开立的确认信,或者国防部的确认信等。详细情况可以进一步参照移民局网页: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ronavirus-covid-19-travellers-exempt-from-uk-border-rules/coronavirus-covid-19-travellers-exempt-from-uk-border-rules
2. 属“单项豁免”则有:
-为英国政府工作的人,如果需要在抵英14天内完成政府指派工作,或者长期驻外但临时需要回英执行必要工作的话(如从驻外英国大使馆派来英国执行必要工作的官员);
-居住在英国但在其他国家工作,必须至少一周一次来往于英国和该国之间;
-在英国工作但不住在英国(比如说居住在法国),并且至少一周一次必须来往于英国和该国之间;
-货运司机或大众运输司机(例如国际货运和客运大巴司机);
-过境人员(只过境但不入境英国,不论当事人从哪里来);
-民航检查员;
-欧洲隧道列车司机和相关列车人员、欧隧穿梭(Eurotunnel Shuttle)司机,以及其他来往于英吉利海峡隧道(Channel Tunnel)的货运列车司机和相关维持正常运作的必要工作人员;
-欧洲之星(Eurostar)必要工作人员如司机、跨边界工作人员等;
-维护英吉利海峡隧道(Channel Tunnel)正常运作和安全性的相关工作人员;
-为英国铁路网(Network Rail)执行必要或紧急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移民局定义的船员和船长,以及验船师;
-符合移民局定义的飞行员和相关机组人员;
-供水或污水处理的必要或紧急工作人员;
-为公司或机构提供必要或紧急性服务的专业技术性人员(包括提供维护性、修复性和安全性检查工作,确保工厂/流程能够正常运作或履行和同义务如保固工作等);
-为必要或紧急性工作提供服务的技能型人员,这包括那些需要临时提供支持的非正职员工,例如维持煤气/热能和电力正常供应、废弃物处理(包括处理废弃能源)的必要技术工作人员;
-符合资格的季节性农业工作者(虽然当事人可以立刻在农场工作,但也需要在农场内隔离14天,也就是避免去到农场以外的其他地方);
-太空设施的必要性技术人员;
-离岸石油和煤气设施的必要性技术人员;
-核能相关必要工作人员;
-核能相关紧急处理人员;
-代表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或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检查员;
-航空航天专业工程师或确保飞机安全运作的相关专业技师;
-确保下游石油设施持续安全运作的必要或紧急技术人员;
-邮政人员(负责英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跨国邮政);
-已预约来英国接受医疗者和其陪同护理员(也就是入境英国是为了接受提前安排好的医疗预约),包括心理和生理层面的医疗,也包括那些前往英国为器官捐赠的当事人以及其陪同者;
-已注册医疗或照护人员,来英国提供其医疗照护专业(包括那些不是直接因新冠因素来英的医护人员);
-负责运送医疗器具或相关材料的工作人员(包括运送医疗器材、装备和人类细胞、血液等);
-人类和兽医医药、药物安全监测和临床实验的相关合格人员;
-人类和动物医学质检员;
-执行“临床实验”所需必要人员;
-数据类修复和维护必要工作人员;
-信息技术和通讯类必要专业人员,例如维护网路安全人员,以及包括处理电子通讯类紧急或必要工作相关人员;
-提供紧急或必要电子通讯网络工作的人员;
-确保BBC广播安全传送的相关紧急或必要工作人员;
-国际监狱护送官员和相关执行人员;
*同上面第一类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被列入“单项豁免”,当事人也都需要出示有关单位的豁免证明文件或证件。各类别所需文件可能不同,具体情况可查询: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ronavirus-covid-19-travellers-exempt-from-uk-border-rules/coronavirus-covid-19-travellers-exempt-from-uk-border-rules
*注:内政部今日最新更新豁免人员名单,豁免名单请以上述列出类别为准。
→ 在英离婚:家庭主夫或主妇的“弱势”之处?
周末文章丽莎针对在英国离婚的流程和常见的关注问题做了说明,今天丽莎再来延伸讲讲有关家庭主夫和主妇方面大家比较常见的疑问或者说误区。
首先,说到离婚,许多人看过我们的文章后,应该已经知道,英国法庭在离婚财产分配上,对于主外和主内的双方,所认定对于家庭的贡献是一致的,也就是最初会基于50/50的基础去考虑的。
那么这时许多人可能就会想,既然这样,是不是原本负责照顾家里而放弃工作的那方,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另一方必须支付赡养费呢?毕竟当初不再工作是为了家庭而牺牲,离婚后顿失经济能力,那么另外一方难道不必来支持对方继续生活吗?
根据这个问题,我们在这边必须说,恐怕不是您所想的那样。这是因为,英国法庭一般是把双方都视为独立个体去考量的。
也就是说,既然各自都是独立的,那么即便分开后,各自也都应该能够各自承担自己的生活,不需要依赖于另一方。
从英国法庭的角度来看,即便双方当初在婚姻中,也不是属于谁依附于谁的主从情况;就算是有一方负责赚钱养家,另一方负责照顾家庭,但这也是彼此协商好的分配,并不存在一方就此成为依赖另一方的情况。
同理,由于双方都是各自独立的,所以当初在家务和工作安排上,也不是非得一方100%养家,然后另一方100%照顾家里的分配;这也可以是各自50%的事业和家庭兼顾情况。
所以说,因为这种把双方各自视为独立个体的基础,即便有一方自当初结婚后就一直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而放弃事业,一般英国法庭也不太可能要求另一方在离婚后必须持续支付赡养费给对方的。
→ 等等,这听着不太公平?
当然了,这也不是说,所有案例法官都不会判给家庭主夫或主妇那方赡养费的;只不过,一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这个“赡养费”才会成立。
比如说,前阵子有个案件,案件当事人是一对夫妇,两个人原本都是律师。
双方结婚后,女方放弃了原本的律师工作,全心照顾家庭;而男方则成为了一家律所的合伙人。
几年婚姻过去了,男方的事业越做越好,女方则是早就放弃了事业。然而就在这个时候,双方决定离婚,女方顿失经济来源,要求男方离婚后必须继续支付给她一定金额的赡养费。
这个案件最后法官的判决结果是,男方必须支付给女方赡养费。原因是:当初女方为了家庭选择放弃事业的时候,男方曾经承诺她,将来会为她承担所有的生活费用,以免她担心未来无法养活自己。
所以说,上面提到这个案件的成立点,原因不单单在于女方为家庭放弃了事业那么简单,而是男方曾经给过她的承诺;如果说当初男方不做出这样承诺的话,女方说不定也就不会辞掉工作了。所以说法官的判决,最终其实也就是要男方履行他当初做出的承诺。
从上述例子我们更可以知道,婚姻中当双方决定要哪方为家庭放弃事业之前,应该先“说清楚,讲明白”。
比如说,其中一方为了全职照顾家庭而放弃工作,是不是能有什么其他安排或补偿。
其中一个很常见但又经常被忽略的例子像是NI税-没有工作的那方可能一直都没有交NI税,这样的话对于以后领养老金是非常不利的。
这个时候,或许双方就应该事先讨论好,即便一方没有工作,也会继续帮那方缴纳NI税,或者购买其他私人养老金等,确保未来没有工作的那方,不至于老了连养老金都领不到。
这些事先讨论的细节或许有时看起来很小,但却可能对未来产生极大的影响。
最后还有一个有关赡养费比较极端的例子是,比如说一方非常有钱、是富豪。那么这种情况下,第一是另一方(家庭主夫或主妇那方)已经过习惯了豪奢生活,这种生活习惯下如果没有对方继续提供赡养费的话,恐怕很难继续生活下去;第二是法官也会考虑,对于富有的那方来说,支付赡养费应该也不会是多大的问题,所以这种情况的话法官是有可能同意判有钱的那方必须继续支付另一方离婚后的赡养费的。
→ 有关离婚财产分配?
除去赡养费的问题外,另外大家比较关注的就是有关离婚时双方名下已有财产的分配情况。
对于离婚财产诉讼,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基本会根据以下几点来做考虑:
1. 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在离婚财产诉讼中,法官会衡量当事人双方对家庭做出过什么贡献。
不过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绝对不仅仅是指赚钱养家。
举例来说:家庭主夫或主妇,在婚姻中扮演在家带孩子、做家务的角色,也是对家庭的一种付出。
这种付出所具有的价值,是和另外负责在外赚钱的一方,对家庭来说是“同等重要”的。其贡献不会少于赚钱养家的那一方,因此法官在判定上,基本都会给予“平等”的认可。
同时,这一点不仅仅是说只针对负责赚钱和负责照顾家里的(有收入和无收入)两方,这也包括双方都有工作,但收入不同的情况。
比如说,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自己赚得比对方还多、薪水比对方还要高,那么这样的话在离婚财产分配的时候,就应该比对方拿到更多的份额。这种观念其实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于法官来说,双方之间的收入差距并不是用来判断各自对于家庭贡献的主要或者唯一依据。无论双方的收入有多大落差(甚至说一方有收入但另一方完全没有收入),法官最开始都会先基于50/50的基础去考虑如何分配的。
2. 结婚时间的长短:
举例来说,假使婚姻维持了很长的时间(例如:20年),那么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便会考虑到双方在这么长时间中对婚姻的贡献。
比如说:女方在这20年中都很尽责地扮演好了家庭主妇的角色。那么在婚后财产分割上,法官也会考虑,是否应该多判给女方一些钱。
相反地,如果是结婚短短没几年就离婚了,那么所累积的贡献可能就比较少,可以被分配到的财产或许也就会判得比较少了。
3. 孩子扶养问题:
孩子跟着哪一方也会影响法官的判决。需要带着孩子的那一方自然会需要较多的经济支持。
4. 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
如果离婚后当事人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一时之间还改不掉,那可能会在经济上判给他或她较多的支持。
比如说:一对富豪夫妇,丈夫负责赚钱,妻子是家庭主妇。
那么,由于妻子习惯了富豪的生活(依赖老公的经济),因此在离婚后,只要在家庭有钱的情况下,就应该判给妻子足够多的钱,否则妻子(尤其一时之间)是很难能够维持生活的。
5. 双方的教育、工作能力:
这其实类似于上述第4点。
也就是说,如果离婚了,其中一方在未来要找工作、自力更生方面的机会较小、较困难的话,法官也会考虑判给这方比较多的经济支援。
→ 那么对于“婚前财产”呢?
一般来说,如果是双方各自在婚前累积的财产,比如说其中一方自己在结婚前所买下的房产,那么基本是归为该方所有。
不过当然,判断的依据必须是看该财产/资产是于婚前还是婚后累积的。这表示,这并不是说房产只在其中一方名下,该房产就一定是归于那一方的;如果说该房产是在双方婚后才买的话,那么法官一般认定这是双方共同的财产,即便当时买房的钱通通只由一方支付。
这是因为,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不完全仅仅是建立于有形的金钱收入,法官对于另一方在婚姻当中所付出的“非财物贡献”,一般也会给予相同程度的认可。
而且,上述判断不只适用于房产,其他像是公司也是一样的。如果说公司是在双方结婚后才成立、运营的话,那么离婚后公司并不是完全归给负责营运公司的那方所有(比如说另外一方一直都没有参与公司事务而在家照顾家庭)。
这和上面提到过的同样道理,即便是单纯在家当家庭主夫或主妇的另一方,也是应该分得公司份额的;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对方照顾家里、对家庭的付出或牺牲,那么另外一方怎么能够完全安心地去经营公司、打拼事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