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故事之:石碏杀子——大义灭亲

故事概要
《史记卫康叔世家》记载,卫庄公即位第五年(前753),娶齐国之女为夫人,齐女貌美无子。庄公便又娶陈国之女为夫人,陈女生了个儿子,夭折了。陈女的妹妹被庄公宠幸,生了个儿子取名完。完的母亲去世后,庄公让夫人齐女抚养完,并立完为太子。
庄公有个宠妾生了个儿子名州吁。庄公十八年(前740),州吁长大成人,喜好军事,庄公便派他做军队的将领。卫国的上卿石碏(què却)进谏庄公说:“庶子喜好军事,让他为将,祸乱将从此兴起。”庄公不听,庄公二十三年(前735),庄公逝世,太子完立为国君,这就是桓公。
卫桓公二年(前733),弟州吁骄奢淫逸,被桓公罢黜,逃到国外。十三年(前722),郑伯之弟段攻击哥哥,未能取胜,也逃走,州吁求与他结为友好。十六年(前719),州吁聚集卫国逃亡的人袭击并杀死了桓公,自立为卫国国君。因郑伯之弟段要讨伐郑国,州吁请求宋、陈、蔡共同支持段,三国都答应了。
州吁刚即位,因杀死桓公,喜好军事,被卫人所厌恶。石碏因桓公母亲家在陈国,佯装与州吁友善,卫国军队行至郑国国都的郊野,石碏与陈侯共谋计策,派右宰丑向州吁进献食品,借机在濮击杀州吁,而从邢地把桓公弟晋迎回卫国立为国君,这就是宣公。但《史记卫康叔世家》没有提及石碏大义灭子之事。《左传隐公三年、四年》中则有提及,故事描述也更为详细,如下:
卫庄公娶了齐国太子得臣的妹妹为妻,名叫庄姜。庄姜很美但没有孩子。后来卫庄公又娶了一个陈国之女,名叫厉妫。厉妫随嫁的妹妹戴妫生了个儿子,即卫桓公。庄姜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看待。
公子州吁是庄公宠妾的儿子,受到庄公宠爱,喜好武事,庄公不加禁止。庄姜则讨厌州吁。大夫石碏劝庄公说:
“我听说疼爱孩子应当用正道去教导他,不能使他走上邪路。骄横、奢侈、淫乱、放纵是导致邪恶的原因。这四种恶习的产生,是给他的宠爱和俸禄过了头。如果想立州吁为太子,就确定下来;如果定不下来,就会酿成祸乱。
受宠而不骄横,骄横而能安于下位,地位在下而不怨恨,怨恨而能克制,这种人是很少的。况且低卑妨害高贵, 年轻欺凌年长,疏远离间亲近,新人离间旧人,弱小压迫强大,淫乱破坏道义,这是六件悖逆的事。
国君仁义,臣下恭行,为父慈爱,为子孝顺,为兄爱护,为弟恭敬,这是六件顺理的事。违顺效逆,是很快会招致祸害的。作为统治民众的君主,应当尽力除掉祸害,而现在却加速祸害的到来,这大概是不行的吧?”
卫庄公不听劝告。石碏的儿子石厚与州吁交往,石碏也禁止不住。到卫桓公当国君时,石碏就告老退休了。
鲁隐公四年的春天,州吁杀了卫桓公,自己当上了国君。州吁无法安定卫国的民心,其帮凶石厚向父亲石碏请教安定君位的方法。石碏说:“能朝见周天子,君位就能安定了。”石厚问;“怎么才能朝见周天子呢?”石能答道:“陈桓公现在正受周天子宠信,陈国和卫国的关系又和睦,如果去朝见陈桓公,求他向周天子请命,就一定能办到。”
石厚跟随州吁去到陈国。石碏派人告诉陈国说;“卫国地方狭小,我年纪老迈,没有什么作为了。来的那两个人正是杀害我们国君的凶手,请趁机设法处置他们。”陈国人将州吁和石厚抓住,并到卫国请人来处置。这年九月,卫国派遣右宰丑前去,在濮地杀了州吁。石碏又派自己的家臣懦羊肩前去,在陈国杀了石厚。君子说;“石碏真是一位纯粹正直的臣子。他痛恨州吁,把石厚也一起杀了。大义灭亲,大概就是说的这种事情吧!”
石碏派人到邢国迎接公子晋回来,于冬季十二月,立为君,是为卫宣公。
经典依据
《左传隐公三年》
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有宠而好兵,公弗禁。庄姜恶之。
石碏谏曰;“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骄、奢、淫、泆,所自邪也。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犹未也,阶之为祸。夫宠而不骄,骄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昣者,鲜矣。且夫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淫破义,所谓六逆也。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去顺效逆,所以速祸也。君人者,将祸是务去,而速之,无乃不可乎”弗听。其子厚与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
《左传隐公四年》

四年春,卫州吁弑桓公而立。
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于石子。石子曰:“王觐为可。”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于王。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厚从州吁如陈”。石碏使告于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敢即图之。”陈人执之,而请涖于卫。
九月,卫人使右宰丑涖杀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孺羊肩涖杀石厚于陈。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书曰「卫人立晋」众也。
东海评论
史上大义灭亲事例非常罕见,主要有三例,一是周公诛管蔡,二是石碏誅石厚,三是季友鸩叔牙,都得到了《春秋》的赞肯。
大义灭亲非儒家“家法”,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才被允许。大义灭亲,首先,必须是大义,真正的大义,事关国家、民族重大利害安危;其次,大义灭亲仍有一定限制,闻父亲灭儿子,未闻儿女灭父母也。
子女灭父母,任何情况都不允许,任何时候都是大不义。曾有人问:“父为暴君、乱臣、盗贼和十恶不赦的恶棍,子女是否可以大义灭亲?”
东海答:不可以。父子关系和君臣关系,同中有异。君有过,臣三谏不听,其义可以去;父有过,子三谏不听,则随而号之。对于暴君,臣可以去,可以易位,可以诛杀和革命;对于恶父,子除了劝谏,还是劝谏。
如舜对父,方为大孝。瞽叟欲杀己,“欲杀不可得,即求常在侧。”瞽叟若杀人,则窃负而逃。《孟子·尽心上》给出了公私俱全即大义和孝心统一的答案。一方面尊重法律,一方面遵循孝道。于此可见儒家中道之妙用。
对于子女兄弟,特殊情况下可以大义灭亲。但子女对于父母任何情况都没有“灭”的资格。灭父母即灭人伦之根本,即灭天伦,本身就是最大的不义。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在春秋三十六弑君案中,州吁杀卫桓公是第一例。弑君之罪至大,石厚作为帮凶,也是恶极。石碏杀之,理所当然。但石碏知道谏庄公“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却不能自教其子以义方,不能让自己的儿子“弗纳于邪”,亦可悲也。
卫宣公是石碏所立,但《春秋经·隐公四年》记为“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表示石碏之立符合大众之意。《公羊传》解释:
“晋者何?公子晋也。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其称人何?众立之之辞也。然则孰立之?石碏立之。石碏立之,则其称人何?众之所欲立也。众虽欲立之,其立之非也。”
晋是什么人?是卫国的公子晋。“立”是什么意思?“立”就是按礼法不应当立的意思。这里为什么要称“人”呢?这是表示民众要立公子晋。那么究竟是谁立他呢?是大夫石唶立了公子晋。大夫石唶立了他,为什么要称“人”呢?因为这也是民众的意愿。虽然是民众的意愿,但他之立是不合于礼的。
《春秋》贵得众。卫宣公之立,不符合礼制,但得到民众支持。《公羊传》对之既有否定又有肯定,否定其非礼,肯定其得众。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篇》说:“'卫人立晋’,美得众也。”
又《玉英篇》说:“非其位而即之,虽受之先君,《春秋》危之,宋缪公是也。非其位,不受之先君,而自即之,《春秋》危之,吴王僚是也。虽然,苟能行善得众,《春秋》弗危,卫侯晋以立书葬是也。俱不宜立,而宋缪受之先君而危,卫宣弗受先君而不危,以此见得众心之为大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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