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人血制品的归类
在我国,人血制品往往会被归在税则号列3002.9090,持此观点者的主要依据一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的附件《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
在表格第十二页,“其他人血制品、动物血制品”被明确列在十位商品编码3002909019,且对应“其他人血制品、动物血制品(按药品管理人血浆蛋白制品(白蛋白、球蛋白、纤维蛋白质))”和“其他人血制品、动物血制品(其他人血制品)”两个检验检疫名称。
为此,在完整论述此类产品的归类前,有必要强调“人血制品”其实并非协调制度的专有术语,而是一个特殊物品中的概念。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所以讨论人血制品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本质上是对人类血浆蛋白制品归类的研究。(注1:除了“血液制品”外,另须注意特殊物品所称“血液”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其范围不同于协调制度中的“人血”,而是涵盖了“人血”以及“抗血清”“其他血份”下的部分商品)
首先,众所周知人类血浆蛋白(不作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血清白蛋白除外)实际是属于税则号列3002.1200下“其他血份”的范畴,而不是列为“其他”的子目3002.9090。那么,人类血浆蛋白和人类血浆蛋白制品是不是一回事呢?这其实完全可以类比同品目下的“免疫制品(immunological products)”。根据第三十章注释二,单克隆抗体(MAB)、抗体片段、抗体偶联物及抗体片段偶联物、白介素、干扰素(IFN)、趋化因子及特定的肿瘤坏死因子(TNF)、生长因子(GF)、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均被归为“免疫制品”的范畴,但实际被归在子目3002.13至3002.15的产品几乎都是由上述物质制得的制剂(例如,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
则以此类推,人类血浆蛋白制品自然也应当和人类血浆蛋白适用相同的税则号列3002.1200。
其次,人血制品和动物血制品在对应表里被列于同一商品编码3002909019,反映出公告的起草者可能认为人血制品和动物血制品应当适用相同的税则号列(注2:虽然“动物血制品”在中文环境下看似和“人血制品”有所关联,但其实品目30.02所列“动物血制品”的原文是“animal blood prepared for ……”,即应指“经调制的动物血”,这也是为什么30.02品目注释排他条款写的是“其他用途的动物血归入品目05.11”,而不是“其他用途的动物血制品”)。但从品目30.02的商品范围“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动物血制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疫苗、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看,仅“动物血制品”在品目条文中有专门的列名,而并不存在一个单独列出的“人血制品”。换言之,人血制品只可能作为“人血”“抗血清”或“其他血份”进行归类,则在将之理解为“人类血浆蛋白制品”的前提下,显然将人血制品作为其他血份归入税则号列3002.1200更为妥当。(注3:一般认为,品目30.02所列“人血”就是指人的全血,但在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科学分委会的历次讨论中,曾有观点认为该品目的“人血”也包括来源于人类单核细胞的细胞治疗产品,但随后发现该意见与同期另一细胞培养物相关的议题结论产生了冲突,因后者认为细胞培养物是作为培养微生物的类似产品——而不是人血——归在品目30.02。最终,这一“乌龙”间接导致了30.01品目注释排他条款的修订)
最后,即便认为将“人血制品”列于税则号列3002.9090是因为将其视作“人血”,而不是“其他血份”,但对应表其实已在3002909092为“人血”专门列目,即认为“人血制品”是“人血”之外的另一种物质,则不应存在确定八位税则号列时将“人血制品”视作“人血”,而十位商品编码列目时又认为其不是“人血”的悖论。
综上所述,由于“人血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实际对应于品目30.02下的“其他血份”,故受检验检疫管理的“其他人血制品、动物血制品(按药品管理人血浆蛋白制品(白蛋白、球蛋白、纤维蛋白质))”和“其他人血制品、动物血制品(其他人血制品)”两部分商品应当归入税则号列3002.1200,而非《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所列之300290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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