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法修订对民政工作的重大影响
新修订的未保法增设了“政府保护”专章,用十九个条文从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建设、发展和完善国家监护、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分类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很多工作与民政部门的工作密切相关。
代表国家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分散在各个不同的部门,缺乏有效协调。虽然在妇联和共青团系统都建立了综合协调机制,但作用发挥得尚不明显,需要从党委、政府的高度进行统筹。此次未保法总则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以民政部门承担为原则,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部门承担为例外;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
近些年来,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9年民政部专门设立儿童福利司,各级民政部门也成立相关部门,从体制机制、工作条件上都具备了承担协调机制的基础。因此,民政部门要以新未保法规定为契机,不仅要积极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还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代表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未成年人打死、打残、遗弃等恶性事件已经突破社会道德底线,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虽然现行未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但因监护侵权案件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而难以落地。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情形,并且规定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兜底监护。此后,民法总则、民法典从国家法律层面作出类似规定,体现了国家监护的理念。
新修订的未保法在第九十二条至九十六条明确了国家要承担临时监护职责以及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以及具体承担方式,规定了需要国家承担临时监护的七种情形以及需要进行长期监护的五种情形。这些新增加的条款第一次细化、发展了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为民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推进以热线为基础的未成年人服务体系
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他们往往不愿意向家长和老师诉说,但又特别需要来自成年人社会的有效帮助。新修订的未保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媒体融合已经成为必然。尽管法律强调的是热线建设,建议民政部门还要通过信件、现场来访以及网站、邮箱、微信、QQ、微博等新媒体,积极构建以热线为主的全媒体未保服务窗口建设,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更加综合全面的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体系,具体工作包括且不限于专业咨询、统计分析、案件调解、案件转介、开展法治宣传等工作。
进一步夯实基层人员力量并提升其专业水平
基层人员是对儿童进行关爱服务的重要力量。新修订的未保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街乡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村(居)委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此外,对困境儿童的分类保障、对监护人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对委托照护的监督以及强制报告等工作,都对基层人员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从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提出在村(居)委会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到2019年民政部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工作职责,基层工作人员力量不断壮大。但由于绝大多数儿童主任是兼职,受到工作忙碌、专业素养等因素的制约,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现实工作需求还存在不小差距。因此,建议通过增加资金投入、专题培训、个案指导、表彰奖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其工作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组织
新未保法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共有12处提到了社会组织,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党和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建设,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等。
当前从事未保的社会组织还数量少、规模小、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人员不稳定,在政府短期内不可能大量增加编制充实人员的背景下,尽快发展专业的社会组织就是民政部门推动这项工作必须的选择。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培育、孵化专业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不断引导社会组织、社工提升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