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随地小便被解除,合法吗?
引案号:(2020)苏0105民初2544号
基本事实:
周某自2008年2月2日起入职某物业公司处,双方签订过三期劳动合同,最近一期劳动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周某在某物业公司处工程岗位从事工程工作。
2019年7月6日上午12点左右,周某在其所服务的某小区6栋负二层的防火门内如厕,并在如厕时吸烟以及点燃卫生纸,其如厕完离开后,浓烟从隔壁风机房内涌出,路过的业主随即打电话至某物业公司处,经过调查确认系周某所为,业主要求某物业公司就这件事情给予处理方案,某物业公司将周某调离某小区。周某本人手写《情况说明》一份,对此情况予以了说明。
某物业公司随后作出了《记录处分报告》,认为周某的上述行为属于:1、随地大小便;2、大小便不清理;3、大小便的同时抽烟,烟头乱扔致使大便纸燃烧并产生烟气;4、业主发现并严重投诉,故决定对周某作出最终警告、降职的处分,工资也相应地降档。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特别备注,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在最终警告(降职)再犯任何过失,直接辞退/开除。周某在报告上签字同意单位的处分。周某于2014年8月份被调至另一小区工作。
2020年2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另一小区的项目经理对小区进行检查巡查时,发现周某在20栋3单元负一层随地小便,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查处。项目认为,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和职业素养,属累犯,行为性质和影响很差,严重扰乱了青竹园项目的工作开展,提请对周某进行岗位调整调离。同日,周某手写《申请》一份,载明,因在公司有不文明行为,被项目经理发现,本人已认识到错误,恳请公司领导给予两个月的缓冲时间,如果在两个月内再有其他问题,主动离职。
2020年2月24日,某物业公司向周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载明,因周某屡次违反公司规定,且遭到业主严重投诉,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在最后警告(降级)期间内犯任何过失的,给予辞退处理。该解除行为已经履行过通知工会程序。
此外,某物业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4条对辞退/开除作出了规定,载明,用于员工严重违纪或者多次犯同类错误,情节非常严重,或违纪员工受到最后警告(降级)处分后,仍然表现不佳的,受开除/辞退处分可在全无通知的情况下执行,且不予任何补偿,其中第(9)项规定,在最后警告(降级)期内犯任何过失。该员工手册经过公示,并定期测试。周某陈述,测试卷周某做过,半年考核一次,但考试的时候就是给答案抄一抄。
周某于2020年3月6日,提起申诉。因周某以仲裁庭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能作出裁决为由申请终结审理,故该委决定终结本次仲裁活动,周某遂诉至法院。
周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1375元(5255元/月×12.5×2)。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物业公司解除与周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首先,某物业公司以周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对此提供了相应的《员工手册》,该手册进行过公示,且组织员工包含周某在内定期考核测试,周某的违规行为对应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故某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精神;
其次,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类公司,负有对小区内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进行维护的义务,周某的行为与此不符;
最后,对于某物业公司作出的《记录处分报告》,部门负责人在上面签字确认,并特别备注,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在最终警告(降职)再犯任何过失,直接辞退/开除,周某在报告上签字同意单位的处分。综合全案,某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并不违法,周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