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朱元璋洪武时期与朱棣永乐时期担任军职,享有怎样的优抚待遇?

作者:史遇春

按照明朝旧有的制度,在朱元璋洪武时期(公元1368~公元1398年),军职人员的优抚待遇,大略如下:

一、因病亡故者

军职人员,若因病亡故,其子弟年满十五岁、可以承袭其官职的,必须比试武艺。经比试考核,凡成绩合格者,才能被选用为军职。如果比试武艺时,考核不过关,是不能入选军职的。

二、年老无子者

军职人员,如果年老无子,朝廷给予全俸。

三、早亡而妻子守寡者

军职人员,如果早亡,其妻守寡的,朝廷每月予其寡妻给俸二石。

四、儿子因患病导致残疾而无法承袭者

军职人员,若因病亡故,其子原本可以承袭、但其子因患病而导致身体残疾、不能承袭的,朝廷每月为其子支俸三石。

其子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承袭其父之军职,在其父亡故十年之内,其子若生有儿子,则其子之子,可承袭祖父的军职。当然,这种承袭,按照规定,其子之子,须年满十五岁,并需比试武艺合格。

其子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承袭其父之军职,在其父亡故十年之后,若其子生有儿子,则其子之子,不能承袭祖父的军职。按照朝廷的规定,其子之子,不再归属军籍,根据朝廷的命令,其子之子便成为普通民众,列入民籍。

五、无子而有孤女者

军职人员,若其身后没有儿子,而有孤女,朝廷月给其孤女俸五石,直至其孤女年至十五岁,才停止给俸。这也被称之为优养。

六、子弟年幼还未承袭军职者

军职人员,在其亡故后,按照规定,其子弟可以承袭、但其子因年龄未满十五岁,在此期间,朝廷也给予其可承袭之子弟全俸。这也被称之为优给。

七、在任犯罪死于牢狱,子弟应优给者

军职人员,在其任内犯罪、禁押在监期间亡故的,其子弟按朝廷规定,原本可以享受优给的(全俸),在此情况下,只能每月给予半俸。

八、出幼即承袭者

军职人员,在其亡故之后,其子弟刚满十五岁(所谓出幼)就承袭军职的,朝廷规定,可以在其父兄所在的原卫任职,免于调遣到其他卫所。

九、年龄二十岁以上者

军职人员,亡故之后,凡其子弟承袭父兄军职之时,年龄在二十岁以上者,全都要调离父兄所在原卫,按朝廷规定,仍旧支予全俸。

到了朱棣永乐(公元1403年~公元1424年)年间,朝廷对旧有的军职优抚制度进行了改易。

一、凡是尊奉天子的命令,参与征讨经营,取得功勋的军职人员,在其病亡之后,其子弟全部被容许,承袭年龄可以推迟一岁,至十六岁时,进入军职。

二、凡年满十六岁,承袭父兄军职的人员,不需要进行武艺比试,可以直接进入军职。

三、父亡故,其子因身患残疾而不能承袭军职的,朝廷给予全俸,并终身享用。

其子因残疾而不能承袭其父的军职,在其父亡故后,无十年之限制,十年之内或十年之后,若其子生有儿子,则其子之子,均可承袭祖父的军职。

四、军职在任内犯罪、禁押在监期间亡故的,其子弟按朝廷规定,可以承袭的,不论年龄是刚满十六岁、还是超过二十岁,全部可在其父兄所在原卫任职,全部免于调遣其他卫所。

五、父亡故,孤女享受朝廷优养的,不再受年满十五岁的限制,直到其嫁人,才停止优养。

朱棣掌权之后,对于那些跟着他征战经营的官员,凡事都比以前的官员优厚。凡是跟着朱棣征战经营的官员,都被称之为新官。那些跟着朱棣的父亲朱元璋打江山的开国功臣,都被称之为旧官。

笔记《菽园杂记》的作者陆容,曾经在明朝的武选清吏司任职。

何谓武选清吏司?

武选清吏司,为官署名,是明、清时期兵部下设的机构,执掌考核武官的品级、选授、升调、功赏等事务,考查各地的险要,分别建置营汛;管理少数民族聚居的土司武官承袭、封赠等事。

陆容私下认为:

高皇(朱元璋)以布衣之士起家,在群雄竞逐之中获取天下;文皇(朱棣)以藩王身份、起家于府邸之中,在自家亲人手中夺得了天下。二者相比,他们获取江山的难易程度当然十分清楚。但是,朱棣掌权之后,对待功臣的制度措施,却是这般厚此薄彼。这样的做法,就国家治理的大格局来看,似乎是不大稳妥的。

关于此事,陆容也曾经打算上疏,请求朝廷对所有功臣,一例体恤,使法令制度整齐均一,不要有轻重薄厚的痕迹。

不过,还没等陆容上疏,他就外升其他职务了,这事也就此作罢了。

陆容说,他记述此事的目的,就是希望等候有志同道合的人时,能将此事上陈朝廷。

本文依据明人邓士龙所编《国朝典故》卷之八十三明人陆容所著《菽园杂记》十一中的一节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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