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 (4)
安全生产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这一条是从宏观上要求生产企业单位应该怎么去做,这是义务性的规定。
这里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做的几种途径,第1个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这是从制度方面和责任制方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和前面安全生产机制提到的主体责任相符合。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人,再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就容易把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要么是不知道谁来管,要么是不知道管成什么样,有什么要求。
第2个就是要求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尤其是早期的生产设施安全水平比较低,这也是目前事故频发高发的主要原因,要求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就是从工程上解决安全隐患问题,这也是改善安全生产最有力的改进措施。
第3个就是还提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问题。从国际上看,安全生产标准化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起到了很大作用。这些年我们国家也在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尽管推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还是产生了很大的作用,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整体来讲还是要求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从现实上来看违反安全生产法要求的现象仍然存在,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力度仍待加强,因此这一条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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