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学习之淘汰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展很多技术水平高、安全水平高的设备设施,同样还存在大量的落后的工艺和设施。
这些落后的工艺和设施也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技术水平的发展,逐渐发展出了水平更高、更加安全的工艺和设备设施,这些工艺和设施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已经可以负担,因此就要把那些落后的、安全水平不高的工艺和设施给淘汰掉。
有很多人不理解,“那些设备还好好的,为啥就不能用了呢?”
就好像衣服,以前条件不好的时候,“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再三年”,有条件了就不能那样干了,通过工业化生产成品衣服成本已经很低,现在还有谁穿补丁摞补丁的衣服呢?
人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我们要学习张思德的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张思德的牺牲现在看就是安全事故,那种安全水平也就决定还必须有其他的张思德的牺牲。
“不能牺牲安全,不要带血的GDP”,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必须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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