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适用于深泽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个人建房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
四、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宅基地审批窗口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一份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一份
4.申请人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一份
5.公示情况证明材料 一份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份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六、审批时限
1.受理时限: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开具《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办理时限:(1)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
(2)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宅基地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村级组织初审。村级组织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最近一次即将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级组织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讨论,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4.公示。村级组织将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审查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政府。
6.现场勘查。宅基地申请受理后,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7.审批公布。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8.宅基地划定。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9.竣工验收。申请人建房完工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0.登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
来源:深泽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