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便利|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
(试行)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法律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家族信托概念界定
第五条 家族信托分类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委托
第六条 利益冲突审查和项目立案
第七条 签署法律服务合同
第八条 约定保密事项
第九条 承办律师的更换
第三章 家族信托设立阶段的法律服务
第一节 材料接收
第十条 材料接收
第十一条 材料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协助信托公司与意向客户沟通
第二节 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范围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清单
第十五条 家族信托委托人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尽职调查
第十七条 家族信托受益人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 家族信托保护人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 尽职调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出具书面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节 方案设计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方案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方案设计及审查
第二十三条 方案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方案沟通
第四节 法律文件起草、审查与签署
第二十五条 法律文件范围及起草和审查原则
第二十六条 信托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顾问协议
第二十八条 保护人委任协议
第二十九条 家族信托治理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保管协议
第三十一条 其他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条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法律文件签署的律师见证
第五节 信托登记
第三十四条 信托登记机构
第三十五条 信托登记内容
第三十六条 信托登记事项的保密义务豁免
第六节 信托财产交付
第三十七条 信托财产交付法律文件
第三十八条 信托财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办理
第四章 家族信托存续期间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九条 家族信托存续期间主要法律服务事项
第四十条 协助办理家族信托变更
第四十一条 协助信托财产管理运用
第四十二条 信托管理运用所涉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委托人法律服务
第四十四条 律师担任家族信托保护人或家族委员会外部专家委员
第五章 家族信托终止阶段的法律服务
第四十五条 信托清算
第四十六条 信托财产分配
第四十七条 材料归档和保存
第六章 家族信托相关业务法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家族信托税收法律服务
第四十九条 家族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托业务
律师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积极协助信托公司开展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家族慈善信托等相关业务,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探索并推动家族信托相关创新型业务的发展。
第五十条 家族办公室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以和信托公司及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其他中介机构等合作开展家族办公室业务,发挥各专业机构优势和协同作用,为超高净值人群提供专业化、定制化、全方位的财富管理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的约束力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与法律不一致时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的解释、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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