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殿邦“附逆案”述评

吴殿邦是晚明潮州名宦,但顺治、康熙两朝之《潮州府志》均未立传,至康熙·金一凤《海阳县志》“人物列传·补遗”乃谓:
   吴殿邦,字尔达,号海日,海阳人,博学能文,工诗赋、善书法,才名藉甚。年三十中万历壬子解元、癸丑进士,官通政司参议,时附魏党革职,历升尚宝司正卿。所著有《古制堂集》、《匏谷诗集》、《浮云吟》三十首,一时脍炙人口。离合诗十二字勒之石屏,自注藏诗二百二十四首,无能解之者。每刻咸即自焚其板,故诗文罕存。其品行为人所鄙。
   其后,雍正·张士琏《海阳县志》始为其正式列传,但删去“时附魏党革职”、“其品行为人所鄙”诸语。乾隆《潮州府志》又将其从列传中剔除,而于卷三十二《宗万化传》中补入数语:“乡宦吴殿邦以魏忠贤余党,凌轹士民,万化庭叱之,手批其颊。”光绪《海阳县志》人物传,殿邦又重行阑人,但文字更简略,且谓其著述系《古懽堂集》而非“制堂”。
   像这样一位“才名藉甚”的解元名士、官至正卿的朝官,历代地志为何在对他是否入传上取舍不一?看来,其主要原因正如饶锷先生在《潮州艺文志》殿邦著述后按语所说的:“胡恂《府志》载海日……附魏党革职,与《钦定逆案录》……语正合”,“是海日虽以文辞书法见长,而品行卑迂,在当时实为士林所不齿。”(1)那么,吴殿邦与魏忠贤党究竟有何瓜葛?其“附逆”程度有多深?名列“逆案”的罪名及原因是什么?“附逆”后的境况又如何?
   ……
   对此,作者不揣浅陋,仅就管窥所及,试加考述。
   一、钦定逆案之始末
   天启七年(1627)八月乙卯,明熹宗朱由校崩,由其弟、十八岁的信王朱由检嗣位,是为明思宗,翌年改元崇祯。
   当魏忠贤窃政时,思宗在信邸“善自戢晦,忠贤心慑之,故不敢奸顾命。”(2)即位之后,神明自操,“不迩声色,忧勤惕励,殚心治理。”(3)初,“忠贤党盛,莫发其奸。杨维垣首纠崔呈秀,始相携贰,犹未刺忠贤也。陆澄源,钱元悫直罪忠贤,至钱嘉徵十大罪乃详尽。忠贤不胜愤,哭诉于上,上不动。”十一月初一,思宗下谕斥“忠贤不报国酬遇,专逞私植党,盗弄国柄,擅作威福……本当寸磔,念梓宫在殡,姑置凤阳。二犯(按,指忠贤与客氏)家产,籍没入官。其冒滥宗戚,俱烟瘴永戍。”七天后,忠贤知其罪不必免,遂于赴凤阳途中的阜城尤氏旅舍中自缢。十一月十七,“(熹宗)乳媪客氏赴浣衣局掠死。”十二月丙辰(廿三)“命定逆案,先命“五虎”、“五彪”下法司议罪。”(4)至此,魏党之首要分子均告伏法。但思宗意犹未尽,准备全面清理逆案。
   崇祯二年(1629)正月庚辰(廿四日),思宗召大学士韩、李标、钱龙锡,吏部尚书王永光定逆案,谕曰:“朕欲定附逆入罪,必先正魏、崔、客氏首逆,次及附逆者……卿等数日内确定,不许中书参预。”阁臣“不欲广搜树怨,仅列四五十人以请。上大不悦,再令广搜,且云皆当重处,轻则削籍。阁臣又以数十人呈进。上怒其不称旨”,因严斥阁臣“岂皆不知,特畏任怨耳!”隔天,复召阁臣入,指桌上的几个黄缎包袱曰:“此皆红本(按,即由皇帝用朱笔批示的奏本),珰实迹也,宜一一按入之。”(5)阁臣知帝意难回,势难遗漏,于是又广为搜列。
   二月壬子,思宗又“召阁臣及刑部尚书乔允升、都察院左都御史曹于汴于平台,问张瑞图、来宗道何不在逆案?阁臣云:'无事实。’上曰:'瑞图善书,为珰所爱;宗道祭崔呈秀母,文称“在天之灵”,其罪者矣。’问贾继春何以不处?阁臣言:'其请善待选待(按,指光宗宠姬李氏),不失厚道,后虽改口觉反覆,其持论亦多可取。’上曰:'惟反覆故为小人。’于是发原奏并前红本未入各官六十九人,各令酌定。于是案列甚广,几无一遗。”(6)
   三月辛未(十五日),“钦定逆案”正式颁布。涉案人员定为六等,计:首逆凌迟者二人:魏忠贤、客氏;首逆同谋决不待时者六人;交结近侍,秋后处决者十九人;交结近侍次等、充军者十一人;交结近侍又次等、论徒三年输续为民者一百二十九人;交结近侍减等、革职闲住者四十四人。又,忠贤亲属及内官党附者五十余人,合共三百二十余人。后又增“逆案漏网”者三十六人。(7)
   综观上述“逆案”钦定经过,其中似有几点可引起注意者:
   1、“逆案”有扩大化倾向。
   思宗青年继祚,宸机独断,亟望扭转颓局,实现中兴,故于逆珰一党,力求一网打尽。他坚信“忠贤一人在内,苟非外廷逢迎,何遽至此?”因此,外臣对逆珰只要有称颂、赞导、谄附之迹象者,概不宽贷;“其内臣同恶,亦当入之。”(8)以致逆案名单从阁臣初拟的数十人增至定案时的三百多人。但因其践祚未久,缺乏相应的执政经验,加上刚愎自用的性格弱点,故在除恶务尽的同时,难免给“逆案”的拟定带来了扩大化的倾向。
   2、“逆案”的拟定有很大的随意性。
   拟定“逆案”之初,思宗对附逆者的界定标准曾作过相对细致、合理的规定,在对阁臣的谕旨中说:
   欲分附逆,又须有据。今发下建祠、称颂诸疏,卿等……在内阁评阅,如事本为公而势非得已,或素有才力而随人点缀,须当原其初心,或可责其后效……据法依律,不枉无徇。(9)
   但是,当阁臣开列出只有四五十人的初拟名单后,思宗大不悦,认定阁臣“特畏任怨”,于是把“不枉无徇”的初衷置诸脑后,乾纲独断,无限上纲,从而使不少“附逆者”蒙上不白之冤。
   崇祯元年十一月癸未,山阴监生胡焕猷上书“论大学士黄立极、施凤来、张瑞图、李国当魏忠贤专权,不能匡救,且揣摩意旨,专事逢迎,浙直建祠,各撰碑称颂,今宜俱罢。”十二月辛丑,诸阁臣联名上奏曰:“臣等实未尝为忠贤作碑文也……以忠贤之势,取旨如寄,而谓臣等敢惜其微衔以撄嵎虎之怒乎?至取旨褒赞,则亦往日一二文书官称上命便依票拟之(明代阁臣在各种奏疏上草拟处理方案,称“票拟”),一言不合,则令改票,甚则严旨切责,此事从来俱在。臣未承乏之先,为日已久。臣等不尽受罪,但票拟不能尽其职,计惟有见几之作,而彼且操虺蝎之毒以随臣等之后,盖彼不惟视臣等之去就轻,而视臣等之生死亦轻也。且夫以去就、生死争之而有益于国,犹若可为也。虎狼之性,愈触则愈怒。今四年来乳虎苍鹰,罗钳罟网,毒遍天下,去就生死之争,其效可见于此矣。不得已徘徊其间,冀有毫发之益于国,则亦稍尽臣等区区之心耳。”此奏本之立意当然是在为自己辩解,但其中所陈述的阁臣在忠贤得势之日,形同傀儡,朝不保夕的境况却绝非向壁虚造之词。黄道周后来曾在奏本后加评语曰:“其不得已之情,亦昭昭可见。观黄、施、张、李四公之辩胡焕猷,则当日之情事可得其概矣。”(10)
   对此,青年天子却充耳不闻,既不“原其初心”,也不“责其后效”,完全不顾“事本为公而势非得已”的定逆准则,把上述四阁臣全都划人逆案名单之内!
   天启六年四月,浙江巡抚、右佥都御史潘汝桢到任前,兼管织币的杭州通判唐登已在清波门外建魏忠贤生祠。太监李实嫌其隘陋,更创于北山,嘱汝桢题祠额。其时织币财政拮据,拟采云雾山木,汝桢想借工程甦民困,遂疏请建祠。熹宗许之且赐额曰“普德”。为此,潘汝桢落下一个“首开谄附”建逆祠的罪名,成为逆案中“结交近侍次等充军者”之一员。
   在明代,为官员建生祠之事层出不穷,毫不足怪。就在同年正月丙辰,就有官员上奏“请毁李三才、张云翼、毛士龙生祠”之事。只要思宗肯对汝桢上疏的背景稍事了解,真相便可大白。然而,至尊却不屑于此,一味重处,以致时人赵维寰要愤激地说:生祠“成于唐登,遂于李实,事在乙丑(天启五年)秋冬间,而潘抚莅浙在丙寅(六年)四月,固风马牛不相及也。矧意在为民请命,与他省之无因献媚者绝相远,乃庙堂不深惟本末,竟似首倡重处。”(11)
   司礼监监丞(正五品)刘若愚,于天启元年被魏忠贤斥退至御马监外厂,因其善书、好学多文,后被司礼监秉笔太监李永贞调派至内直房经营文书缮写。刘目击逆党所为而无可奈何,乃改“时敏”之名为“若愚”,寓“苦心”二字以自儆。定逆案时,李永贞被斩决,刘则因有廷臣诬参“暗地运筹者,刘若愚也”,竟和李永贞一样,名列逆案第二等:“首逆同谋决不待时”,被处斩监候!而魏党司礼太监王体乾、涂文辅等则以黄金买命得以漏网(后来才补入“谄附拥戴”第五等)。若愚在监中不断申冤,有语曰:“以外衙门譬之,逆贤、体乾大堂也,永贞、石(元雅)、涂(文辅)司官也,累臣不是逆贤掌家、掌班名下,不过在永贞直房充抄誊之役,即同司房之书办耳。今因大堂有罪而波及司中疏贱之吏,反纵舍大堂心腹荣贵之人如王体乾、涂文辅、王朝用等高枕无事,谓非孔方之力,谁其信哉?廉吏又安可为也?”(12)
   经过十几年反覆上诉、推鞠,刘若愚终于获释。但逆案颁布之日,将魏党心腹轻轻放过而将贱吏列为“首逆同谋”(只有六人)的事实,已充分说明了“钦定”过程的率意与粗疏。南明抗清志士夏允彝云:“钦定逆案,其不安者,如杨维垣首参崔呈秀,不宜入也,以其力扼韩、文震孟之出,遂处以谪戍;虞廷陛曾参孙居相耳,于赵南星原无弹章,以纠南星误处之;吕纯如虽有颂珰之疏,疏至熹庙已宾天,霍维华取其疏稿削去之矣,竟据邸报亦入之。此何等事,而草草罗入,致被处者屡思翻局,持局者日费提防,纠缠不已。至南都再建,逆案翻而宗社墟矣,此则当局者之咎也。”(13)
   3、逆案名单中有浓烈的党争色彩。
   明代之党争,由来已久。至万历年间,已有东林、秦、齐、楚、浙、宣、崑诸朋党,而以东林势力最盛。有相忤者,即目为邪党,废斥殆尽。天启初,忠贤势成,诸党争附忠贤以谋报复,遂假汪文言、熊廷弼二案屡兴大狱,必欲将东林党人一网打尽,又造“天鉴录”、“同志录”、“点将录”等,加以恶名,并颁“党人榜”于全国,凡榜上有名者,生者削籍,死者追夺。客、魏既诛,东林又复起用。思宗欲定逆案,参与议拟者为韩、李标、钱龙锡、曹于汴、乔允升(先期尚有吏部尚书王永光,后被劾为阴附逆者,遂辞不入)五人,其中曾入“东林点将录”者三人:天微星九纹龙大学士韩、天贵星小旋风右都御史曹于汴、天牢星病关索刑部尚书乔允升。(14)李标则曾师事赵星,列名“东林同志录”中。钱龙锡系松江人,名虽未入“录”,与东林之关系亦非同一般。
   由这样的“专案组”来定案,当然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故谈迁在编完《国榷》有关逆案的段落后,亦忍不住要发一番感慨:“闻阁议主于钱龙锡,而姚希孟出龙锡之门(按:姚是“东林点将录”中四方打听邀接来宾头领十二员之一,喻称为“地阔星摩云金翅翰林检讨姚希孟”),效笔为多,故姑苏人独不预。虽罗人吕纯如,原非苏人所归也。古人云:受尧之诛,不能称尧,彼曹子有次骨之怨。其后龙锡中祸,亦此案酿之矣。”(15)
   党系之倾轧纷争,使魏忠贤坐收渔利,窃取权柄。钦定逆案虽清算了魏党,却启开新一轮的衅端。终崇祯十七年,逆案坚挺难动,至南明马士英、阮大铖当国,其案始翻。一年之间,党争大起,终于导致明祚之覆亡。
   综上所述,“钦定逆案”之颁示,虽然“上以副圣天子错枉之权,下以昭千万世人臣之戒”,(16)让人看到了整肃朝纲的一缕曙光,“惜乎大势已倾,积习难挽”,加之崇祯君臣举措失当,制置乖方,使逆案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呈现出明显的扩大化和门户报复倾向,未能取得更大的效果。刈除奸逆以后,“在廷则门户纠纷,疆场则将骄卒懒”的局面依然如故,以致思宗不久复信任宦官,终使“祚讫运移,身罹祸变。”(17)因此,对“钦定逆案”的评价固宜慎重,而对于“逆案”中人,尤须据实分析、分别对待,不宜简单地以“附逆”二字论定。
   二、吴殿邦“附逆”辩析
   在“钦定逆案”中,吴殿邦名列第五等“交结近侍又次第”第61名(第五等共128名),罪名是:
   赞导———媚珰劾樊王家追赃,通参改尚宝卿破例。(18)
   关于“劾樊王家追脏”事,《大明熹宗悊皇帝实录》[天启五年十二月乙亥(初一日)]中有较详细记载:
   尚宝司卿吴殿邦疏参原任潮州府知府樊王家、巡按广东御史陈保泰。先是,王家守潮时,以吴殿邦族亲僮仆多不法,申呈保泰逮捕吴耑一、蔡明虞等,置之法,株连多人。王家既察外,保泰亦年例外转。至是殿邦具疏言:臣以力议淮抚李三才,为邪党邹元标、房可壮等所嫉。樊王家则房可壮之同年死友也;陈保泰则投拜邹元标之门生也。朋谋害臣,用门子李荣、塘报吴光等,采访臣家戚属姓名,非刑拷掠,系累淹禁,一案而拟一绞、四斩、九军、五十八徒,异究异惨。今奉恩诏,臣族属所罹正与赦款相合,统乞概与矜赦。因讦樊王家私抽广济桥商税三年共十万余两,李荣等索诈良民各有万金,乞行追究。得旨:樊王家逢迎权党,诬害乡绅,借名窝访,打死多命,故入人罪,究惨异常。且尝违禁抽税至十万余两,好生贪纵,著削籍为民,仍行广东巡按御史,并衙蠹李荣、吴光提问,追赃具奏。其无辜罗织诸人,遵恩诏即与查释。陈保泰著该部议处。(19)
   为便于对上述事件作出允当评析,有必要对其中所涉及的一些细节先作些了解:
   1、关于“力议淮抚李三才”事。
   《明史》卷二百三十二[李三才传]谓:“三才挥霍有大略,在淮久,以折税监得民心……会内阁缺人,建议者谓不当专用词臣,宜与外僚参用,意在三才……工部郎中邵辅忠遂劾三才大奸似忠、大诈似直,列具贪伪险横四大罪,御史徐兆魁继之。三才四疏力辩,且乞休。”“天启元年,辽阳失。御史房可壮连疏请用三才。有诏廷臣集议。通政参议吴殿邦力言不可用,至目之为'盗臣’。”“三才才大而好用机权,善笼络朝士。抚淮十三年,结交遍天下。性不能持廉,以故为众所毁。”
   天启五年正月,左副都御史乔应甲上疏言时局门户时,又追述当年三才谋入阁事:“嗣是议论纷起。有保三才,复有参三才;有保而参,即有参而复保,此门户之所由分也。后三才赃私难掩,又匿陈增税银,出一奇策,借势顾宪成投阁、部、院三书。”“科臣傅魁临去疏,有李三才托汪文言行贿谋升,房可壮特荐取旨如寄。可壮之荐三才云:'人言三才奸雄,吾特患不奸雄。’一时正气直臣交章参劾。王德完、吴殿邦、徐扬先、周宗建皆参三才。”(20)
   显然,在天启元年魏党尚未窃得权柄之前,围绕李三才是否入阁的问题,朝廷上下,人言汹涌,“议论纷起”。不管是保的一方还是参的一方,各有各的理,很难以邪正、是非的单一标准去简单地划线。在“交章参劾”的官员中,王德完在万历中曾因谏立太子事“受廷杖百,除其名”,“直声震天下。及居大僚,持论每与邹元标异。”(21)而《东林点将录》中的“天伤星行者左都御史邹元标”其时虽“欲举用李三才,因言路不与,元标即中止。王德完讥其首鼠,元标亦不较。”(22)可见他碍于李三才“性不能持廉”,故保举时亦自觉底气不足,不敢坚持到底。李三才是东林党魁,《点将录》喻他为“开山元帅、托塔天王”,名列榜首。其麾下的左右先锋是“天暗星青面兽浙江道御史房可壮”、“地周星跳涧虎福建道御史周宗建”。但在是否举荐三才的问题上,两位先锋却一保一参,态度截然不同。房可壮迫不及待地举荐,周宗建却站在王德完的一边,与邹元标对着干。(尽管他跟邹有师友之谊。“元标建首善书院,宗建实司其事。元标罢,宗建乞与俱罢。”(23))由此可见,反对三才入阁的呼声,在当时是舆论的主流,即使是在东林党人内部,亦有不少人持否定态度。
   吴殿邦时任通政参议。明代的通政使司,除“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外,“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24)因此,当“有诏廷臣集议”时,殿邦参予对李三才的会推,纯属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他在会议上慷慨陈辞,“力言(三才)不可用,至目之为'盗臣’”,不依违两可,观点明确,旗帜鲜明,无论态度是否过激,应该说亦是尽职尽责的表现。为此,他得到不少人的赞赏,像“直声震天下”的王德完“因荐顺天府丞邵辅忠、通政参议吴殿邦,以两人尝力攻李三才也。”(25)但亦因此而招致了举荐派特别是房可壮等东林党人的怨恨,从而埋下了“附逆”的祸根。
   2、关于“劾樊王家追脏”事。
   据上引吴殿邦《疏》:樊王家系“房可壮之同年(按,即同榜进士)死友”。樊于天启元年至三年出任潮州知府。(26)他裁抑殿邦的族亲僮仆的“不法”行为,当在此期间。吴府家人吴耑一、蔡明虞等究犯何法,违法的情节有多严重?我们今天已很难了解,但非“十恶不赦”者,应无疑义。(27)而一桩普通的民事案件,樊竟指使家人且借助塘报人员进行窝访,大造舆论,又“非刑拷掠”,最后“拟一绞、四斩、九军、五十八徒”,株连达七十二人!难怪吴殿邦要认定这是“朋谋害臣”、挟党争之嫌以图报复的事件。因借天启五年“冬十月……庚子,以皇子生,诏赦天下”(28)的机会,上疏“乞与矜赦”,并反戈一击,讦劾樊王家私抽广济桥商税十万余两。
   晚明因辽东战事及剿定“流寇”所需,军饷急剧膨胀,各地特别是富庶地区的官衙人等,借筹饷之名而上下其手、中饱私囊之事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天启七年二月,巡按广东的晏春鸣在经过调查以后向熹宗上奏,“题述地方利病。得旨:据奏粤中搜刮抵饷,其实摊派杂税,抽扣兵饷,挪移赋额种种,累害及太平厂税,额外加派,商人困苦,情弊昭然甚悉。着即与改归田亩,照地征输,以抵辽饷。俟辽事平日另议。”(29)潮州广济桥在古代历来是沟通闽赣粤的枢杻,商税收入非常可观,故当地官员巧立名目,私抽商税之事,原非空穴来风。惟主事者与侵吞数额,是否果如殿邦奏疏中所言,寡陋如笔者,尚难断定。但在当时,最高当局还是认可吴氏所奏,樊因此被“削籍为民”,“追赃具奏”,巡按陈保奏亦被“著该部议处”。
   3、关于“劾樊媚珰”与“破例升职”。
   吴殿邦“劾樊王家追脏”事,已如前述。在这一事件中,樊失当惩处吴之族亲僮仆在前,吴疏告樊与陈“朋谋害官”在后,整个过程与魏党毫无干连。至于攻讦樊氏“私抽桥税”一事,如抛开其中可能夹杂的个人恩怨成分而就事论事的话,更是肃纪纠贪、利国利民的行为,又与“媚珰”何涉?
   退一步说,如果“劾樊”的本意确实是为了“媚珰”,那么,在参劾取得成效,“献媚”成功之后,按说就该“取宠”了,就像《钦定逆案》中的不少人一样:张文郁,“谄附。主事骤躐侍郎”,由正六品骤升为正三品;单明诩,“谄附。主事三年,躐跻巡抚”,由部司属吏直升地方大员;李春煜,“颂美。例转给事,躐升尚书”,按常例应升转七品的给事中,一下子提为正二品的尚书(30)……然而,殿邦的情况却截然不同。
   给殿邦定罪的依据是“媚珰劾樊王家追赃,通参改尚宝卿破例。”这两句隐约其辞的话,易使人生发这样的联想:因媚珰劾樊而破例升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前引《熹宗实录》的第一句话是“尚宝司卿吴殿邦疏参原任潮州府知府樊王家”,时在天启五年十二月初一日。显然,在此之前,殿邦已在尚宝卿任上。换句话说,他由通政参议改任尚宝卿,与劾樊一事无涉。至于他何时改任,依笔者管见,或许就在王德完“因荐顺天府丞邵辅忠、通政参议吴殿邦,以两人尝力攻李三才”之后,时在天启元年五月,因王德完其时为左佥都御史,不久即“请出受南京”。(31)而天启元年熹宗方践祚,魏忠贤尚未得势,故殿邦改官,与“媚珰”全不沾边。
   明代之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32)而“尚宝司,卿一人,正五品。少卿一人,从五品……”“以侍从儒臣、勋卫领之,非有才能不得调。”(33)故通政参议改尚宝卿,属同品平调。当然,同品位之官员改调,还有班次序列与考满之讲究,但尚宝卿既然“非有才能不得调”,而吴殿邦系由王德完特荐而改任,故即使“破例”,亦是因为在“力攻李三才”时表现出特殊才干而得到赏识和信任,根本构不成罪行,与“媚珰”更难挂上钩。何况,“劾樊”后不久,殿邦不但没升迁,反而落职。
   “天启六年闰六月癸亥(廿三日)……职方郎中郑履祥及吴殿邦削夺官诰。”(34)按《国榷》记录之惯例,某官员之黜陟,一般均标明前后改动之官衔,此处将吴与郑并列,知其时殿邦已任职方郎中。兵部职方司郎中与尚宝卿虽同为正五品,但一为部之下设机构,一为独立行使职权之部门,其地位、份量有明显的差别。吴殿邦这一次改任的原因难于确知,但《熹宗实录》中的一条记载亦许可为我们提供思考的线索:“(天启六年七月癸未〈十三日〉)勒原任广东按察司副使史孔吉闲往……吏部推孔吉尚宝司卿,以(王)继曾陪。上谓史孔吉系高攀龙邪党,如何谋干京堂?遂有是命。”原来,在殿邦改任后,吏部曾推荐史孔吉、王继曾出任尚宝卿与少卿,但前者遭否决,所以在“七月壬午,王继曾为尚宝司卿”,(35)而史孔吉却连副使的头衔都保不住,原因是他乃“高攀龙邪党”。天启六年是魏珰擅权的巅峰期,上述之“上谓”,不管是熹宗亲口所言还是秉笔太监代拟之“批红”,总之都表明了最高当局的用人准则:凡与“邪党”沾边者均不得在京堂中任要职。尚宝卿“掌宝玺、符牌、印章,而辨其所用。”“宝(玺)二十有四……凡请宝、用宝、捧宝、随宝、洗宝、缴宝,皆与内官尚宝监俱。”“凡金牌之号五……亲王之藩及文武出镇抚、行人通使命者,则给之。御史出巡察则给印,事竣,咸验而纳之。稽出入之令,而辨其数。其职至迩,其事至重也。”(36)像这样重要的,直接参予“掌印把子”的职位,自然不能让“邪党”或不听话的人染指。吴殿邦不是“邪党”中人,如果他肯俯首贴耳、刻意“媚珰”的话,又怎会在魏珰已成为“九千岁”的时刻,丢了尚宝卿的要位并落了个“削夺官诰”的下场呢?他与魏党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难道还不足于发人深省,从而重加审视吗?
   “钦定逆案”颁示之日,吴殿邦已削籍家居近三年,但他依然难逃已逐步扩大化了的政治罗网,成为党争的陪祭品。在“劾樊”的奏疏中,他已清醒地意识到当年“以力议淮抚李三才”会“为邪党邹元标、房可壮等所嫉”,而出他意表之外的是,当以东林党人为主的“专案组”在“秋后算账”时,却颇有心计地绕开这个十分敏感、且易授人以柄的话题(在所有的“附逆”者的定案勘语中均无片言只语涉及李三才),而是给他定了一个“媚珰劾樊王家追赃”的罪名———一句深文句纳、含糊不清的判词。
   明代的官员之间互相攻讦、参劾,甚至“风闻上奏”之事,可谓司空见惯。问题是,“劾樊”有无依据,“追赃”应不应该?如果抛开这条最关键的判定是非的标准,“劾某人某事”的陈述语又焉可成为定罪的依据?对此,我们无妨参看一些与殿邦案由相类似,同列“逆案”第五等者的勘语:“徐复阳,赞导。诬郝土膏追赃”;“张汝懋,赞导。诬参樊尚璟、房可壮、杨嘉祚,追赃”;“阮鼎铉,颂美。诬参吕坤并郑三俊三案”;“岳骏声,赞导。诬王之寀受赃,竟至逮死”(37)……上述勘语中,一个“诬”字,严于斧钺。但对于殿邦,“诬”字却改成“媚珰”二字。略同此例的还有《钦定逆案》附“逆案漏网”三十人中的王时英,其勘语是“疏参唐晖……樊王家……削夺”(38)。可见,参劾王家的,原非殿邦一人,王家等人确有可参之劣迹,所以不得不小心地避开“诬”字。这一看似巧妙高明的改动,其实是欲盖弥彰,反而使定案者纠缠旧账、睚眦必报的阴暗心理和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技俩暴露无遗。
   由于魏阉恶名昭著,其倒行逆施、窃国弄权的行径已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因此,凡是与魏党沾边的、特别是“逆案”中人,在史家文士的心目中,无不先入为主地罩上一重令人憎恶的阴影;而曾与魏党对峙过、矛盾过的人,则程度不同地都闪现出耀眼的光环。“性不能持廉,以故为众所毁”的李三才,因为“其后击三才者,若邵辅忠、徐兆魁辈,咸以附魏忠贤名丽逆案。而推毂三才,若顾宪成、邹元标、赵南星、刘宗周,皆表表为时名臣。故世以三才为贤。”(39)相反地,耿直的王德完因推荐过邵辅忠、吴殿邦,“其后辅忠、殿邦以党逆败,佥为德完惜之。”(40)在这里,褒贬的标准是以人划线而不问事件的原委、是非。而违禁抽税、被追赃削籍的樊王家,在雍正《广东通志》中却被誉为“廉正执法,裁抑豪右,民赖安辑”的名宦。但令人费解的是,《通志》在这段话之后,紧接着又说:“其后李栻(按,天启四年接樊王家任)治尚简,尤精醝政,不致于繁苛扰民。一严一宽,皆有功于潮郡。”(41)盐税是潮州广济桥税中第一大户,既然李栻握篆期间“不致于繁苛扰民”,那么他的前任该是什么样子,不是昭然若揭吗?又有什么“有功于潮郡”、“民赖安辑”之可言?实际上,不管是严苛还是宽易,可谓“宽严皆误”,而真正使潮州商税得到较好治理的,应是天启七年接李栻任潮州知府、后升海北道的马鸣霆。崇祯年间建于郡城义安路铺巷尾的“千里棠荫”坊上的石刻匾文,可为我们提供一段可贵的为历代地志所漏载的资证:
   “广济桥盐商永思钦差海北道爷马鸣霆前守潮州德政。颂语:于乐我公,古之龚黄。关心民瘼,亦恤恫瘝。膏敷雨泽,蠹消霜寒。无损瘠,国有余藏。商享公德,思之莫忘。垂之绰楔,以永庚桑。”(42)
   民心如镜长相映。为百姓办好事的人,百姓将永远怀念他。广济桥盐商自发地为马鸣霆立石坊,正是对此前那些“繁苛扰民”、使商民“捐瘠”的“官蠹”们的无声抗议。这一举措亦正好从另一侧面印证吴殿邦之“劾樊追赃”,绝非诬告以“媚珰”。
   可叹的是,由于吴殿邦在“劾樊”奏疏中直斥邹元标、房可壮等为“邪党”,触犯了东林党人的大忌,于是仍被不分青红皂白地罗织入“钦定逆案”之中。对于心志高傲的殿邦来说,这不啻是再一次的而且是更致命的政治打击!当年,他在乡试夺魁后曾踌躇满志地在书斋花园中刻下金文“鼎魁”二字,坚信自己一定能够在大比之年独占鳌头、名满京华。(43)不料在历经十七年的宦海浮沉之后,竟坠入一个“削籍、附逆”的深渊之中。愤懑之余,他只能无奈地赋诗明志:“耕牛无宿草,仓鼠有余粮。万事分已定,浮生空自忙!”(44)除了归咎于噩运之外,他还能说什么呢?
   三、“品行为人所鄙”辨
   康熙《海阳县志·吴殿邦传》谓吴“时附魏党革职,历升尚宝司正卿……其品行为人所鄙。”前两句之自相抵牾且不合事实,已如前述。后一句虽然只有七字,却字字千钧,有如恶谥一般,几乎置吴殿邦于万劫不回之境地。但吴之品行究竟有何可鄙之处,除了“附魏党”之外,在本传文字中并无踪迹可寻。
   乾隆《潮州府志·宗万化传》谓“乡宦吴殿邦以魏忠贤余党,凌轹士民,万化庭叱之,手批其颊。”算是有了一些“为人所鄙”的细节。对此,道光《广东通志》有更具体之描述:“万化摄篆时试士,裁抑魏党通政使吴殿邦,至庭叱之,批其颊。”(45)原注云,此段记载出自《魏叔子集》,看来,乾隆《府志》所据者应与此同。但该段记述之漏洞颇多:宗万化于“崇正改元,起补潮州同知,摄府篆”,(46)其时殿邦已削籍家居近二年。府官试士,是指对本府生员进生考核。殿邦原是朝廷命官,当然不会在被考核者之列,因此,“裁抑”云云,不知何从说起。其次,殿邦削籍时之官衔是职方司郎中,稍前则为尚宝卿,宗同知为何要舍近而求远,而且给吴安上一个他从未任过的通政使(三品)的高位?亦许是魏叔子(名禧,江西宁都人,康熙间曾应博学宏词试)的这段话实在太离谱了,所以乾隆《府志》才改为“乡宦……凌轹士民”。但不管后人怎么润色,若从其源头处分析,其记述之可信性原就大可置疑。
   因此,我们不妨回过头来,看看吴殿邦在回乡之后都做过什么事。
   康熙《潮州府志》卷十“寺观”载:“长寿庵,在城北金山之麓、凤城驿之东……傍有三官堂,明天启间郡人吴殿邦所建。辛丑(按,即顺治十八年)堂像更新。”以“三官”为名的庙、庵、堂、殿,遍布全国。三官即天官、地官、水官,其信仰源于对天、地、水的自然崇拜。道教称:天官赐福、地官赦罪、水官解厄,如此,怀有不同希望的人,都可以在三官那里找到精神寄托。(47)吴殿邦削籍后在家乡建此堂,主观上或许正怀有此三种意愿,但客观上无疑是为乡人提供了一个消灾祈福的宗教场所。可以想象,当年该堂之香火一定相当兴旺,因此在仅仅过了三十来年以后,就必须更新堂像。而他之不为烧香许愿者“所鄙”,不言自明。天启六年正是魏珰一手遮天,为他建生祠之谀风吹遍全国的时刻。其时,战功显赫的名将袁崇焕尚且要跟风邀宠,遑论他人?(袁后来亦名附“逆案”末等即“亦俱建祠,但与诸奸宜减等论”,事见《先拨志始》卷下)吴殿邦倘亦趁机在潮州建魏祠,说不定能因此而改变削籍乡居的尴尬处境,但他却不屑于此而创建三官堂以利己利人,真欲“媚珰”者,宁如是乎?
   殿邦曾于家乡枫溪建“吴氏家庙”,并于正座东西墙上撰书“念修堂八发”:孝弟忠敬礼义廉节。每字径大2.1×1.54米,下各书四言八句之发文(手迹尚存庙中)。像“忠发”:“率土皆臣,况食其禄。出则分忧,为世造福。处在草莽,太平是祝。乐事勤功,皆以报国。”敬发:“君子敬身,无时敢懈。失意增修,快心防败。谨事慎言,三畏三戒。惟无不敬,全身远害。”节发:“节有二义,俭约不侈。乾坤之贞,人心根柢。实见得是,可齐天地。大节不夺,精昭乘史。”念修堂八发既是对后代子孙之规诫,其实亦是殿邦之夫子自道。观其“处在草莽,太平是祝”;“失意增修,快心防败”;“大节不夺,精昭乘史”诸言,可知他在逆境之中,仍心忧庙堂,坚信自己大节无亏。实际上,当时粤东各地修建之家庙、宗祠,都以能求得殿邦大书匾额为荣,显然,众多的索书者亦不认同他的品行可鄙。
   殿邦乡居期间,常至匏谷(今登塘白水岩)幽居,潜心研读之暇,时亦寄情吟咏。清初潮州诗坛之领军人物陈衍虞在为叶白也的《龙桥诗集》作序时说:“万、泰、启、祯间,郡人讳言诗,塾师授徒,父史训子弟,皆云此道与制举相左。自吴海日先生居林下,始好为诗。”(48)乃知殿邦在推动晚明潮州诗界发展方面,功不可设。当年他还曾邀集同好者在匏谷结社,“壮岁即弃诸生服”的杨闱获悉后,特意从大埔到匏谷“与吴冏卿殿邦,徜徉山水,酬唱无虚日。”(49)殿邦留有《暮秋匏谷结社有赋得园字》二首以志盛,其七律云:
   海门东去听潮喧,落得便宜五石樽。
   旅雁相过排晚字,群鸥坐对领卮言。
   清狂我辈簪原合,懒拙畸人薜自扪。
   生计只今诗酒在,未应萧瑟此山园。(50)
   第四句言诗友相约来践鸥盟,而由殿邦领头定出自然随意之话题,也就是说,众人皆以他为首领。可见,在高层次的诗文群体中,亦不存在“其品行为人所鄙”的问题。
   潮州太平路原有“齿高德邵、百岁乡宾”之石牌坊,下款镌“为明吴卜高之父吴信建”,上二人系殿邦之父、祖。明制:“七品以上皆得推恩其先……曾祖、祖、父皆如其子孙官。”(51)吴卜高、吴信皆无移封官衔,可知此坊系殿邦削籍后所建。建坊须逐级申报,其时之府官肯准其所请,说明他们亦不尝因殿邦落职而有所鄙视或刁难。
   “三世尚书、四朝大老”坊系崇祯元年潮州知府马鸣霆等为赠太常卿林瓒、子林乔樌、孙户部侍郎赠尚书林熙春建。乾隆年间,大书法家翁方纲之《粤东金石录》谓:“诸郡邑志所载石坊极多,无足录者。潮城石坊字尤多,佳独崇祯元年三世尚书坊……字皆迳尺外,遒逸绝伦,合苏、黄、米之能,不著书人姓名。”翁方纲眼界极高,于书家少所称许,独于此坊字推崇备至,可知其字极佳。故老相传,字系吴殿邦所书,若与今存吴书手迹相较,可谓确凿不移。崇祯元年殿邦已削籍乡居,故与“百岁乡宾”坊一样,坊额“不著书人姓名”。知府马鸣霆在任时曾整饬盐政,深知前任樊王家等之弊,对吴殿邦“劾樊”之是是非非洞若观火,故于主持建坊时仍请殿邦书匾,顺理成章。吴殿邦与林熙春、林益封父子曾同朝为官,吴任尚宝卿,熙春为大理寺卿,益封以父荫任太常簿升上林苑监,(52)彼此之间相当了解。天启四年四月熙春以户部左侍郎致仕,六年闰六月殿邦削籍返乡,至七年熙春逝前,两人仍有交往机会。熙春向以忠直称,“丁卯(天启七年)以前,闻朝端有一举动,未尝不当食废箸。”“考终而逝,以当道题请,蒙恩祭葬。而郡邑绅庶奔哭几前者,至庭不容拜。”(53)因此,为这样一位德高望重的人物立坊,倘延请一个刻意“媚珰”、“品行为人所鄙”的人来书写坊匾,岂不大煞风景?林益封等林氏后裔以至社会舆情又岂能容忍?
   吴殿邦才质卓异,“离合诗十二字勒之石屏,自注藏诗二百二十四首,无能解之者。”可惜的是,该石屏已不存,不然的话,由12个字而离合变化出224首诗来,将是诗坛的一大奇观。而且,其诗文稿“每刻成即自焚其板”。为什么要这样做?当然有多种原因,主要有:明代印刷术发达,只要舍得钱,便可刻书,尤其是当官的,可利用职权刻自己的诗文或编纂各种名目的专集以附庸风雅。到后来,官场行贿风气愈盛,按规矩送钱时一定要配以书,特别是新刻的书,还美其名曰“书帕”,(54)挖空心思地用书卷气来掩盖铜臭气。“才名藉甚”的吴殿邦不愿让自己的文集沦为他人的“书帕”,故用自焚书板的行动以表示对世风的抗争。其次,作为削籍并“名丽逆案”的文士,吴殿邦当然知道“白纸黑字”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多纠缠不清且防不胜防的麻烦,因此,他明智地采用了尽量缩小文集传播面的措施,借以远祸避害。可惜的是,“人算不如天算”,由于传播太狭,导致其“诗文罕存”,终于给我们留下了难以更深入地了解、品鉴其为人为文的遗憾。
   结论
   1、“钦定逆案”有明显的扩大化、随意性倾向,有浓烈的党争报复的色彩。对“逆案中人”应具体分析、分别对待,不应简单化地以“附逆”为由而“一棍子打死”。
   2、吴殿邦名列“钦定逆案”第五等是不争的事实。但给他定案的“媚珰劾樊王家追赃,通参改尚宝卿破例”的罪名难以成立,而且他是在魏忠贤窃国弄权的巅峰期间被削夺官诰,对其“附逆”的实质须重加审视。
   3、吴殿邦削籍居乡期间,建“三官堂”,结匏谷社,为各地庙、祠题匾,为其祖请建“百岁乡宾”坊,为乡贤林熙春“三世尚书”坊题额,借“念修堂八发”以明志。凡此种种,均足以说明其品行未必“为人所鄙”,志籍中对他的某些“定评”,不宜盲从。
   4、吴殿邦是潮州文学艺术史上的杰出人物。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宦绩官风等可进一步研讨,但对其诗文书画作品,应大力发掘、整理,并妥加保护,深入研究,广为弘扬。
  
   癸未中元节前夕毕稿于拙庵
   注释:
   (1)(48)饶锷、饶宗颐《潮州艺文志》45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4.
   (2)(4)谈迁著,张宗祥校点《国榷》卷八十八“天启七年”,中华书局,1988.6.
   (3)(17)《明史》卷二十四《庄烈帝本纪·赞》,岳麓出版社,1996.2.
   (5)(6)(8)(9)(13)(15)《国榷》卷八十九“崇祯二年”。
   (7)(14)(16)(18)(30)(37)(38)参见明·文秉《先拨志始》卷下,上海书店据神州国光社1951年版复印本,1982.12.
   (10)《国榷》卷八十九“崇祯元年”。
   (11)(34)(35)上揭书,卷八十七“天启六年”。
   (12)刘若愚《酌中志》卷二十三《累臣自叙略节》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5.
   (19)李国祥、杨昶主编《明实录类纂·广东海南卷》“司法监察”引《熹宗实录》卷66,武汉出版社,1993.9.
   (20)《国榷》卷八十七“天启五年”。
   (21)(25)(31)(40)《明史》卷二百三十五“王德完传”。
   (22)《明史》卷二百四十三“邹元标传”。
   (23)《明史》卷二百四十五“周宗建传”。
   (24)《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
   (26)乾隆《潮州府志》卷三十一“职官表”。
   (27)《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殿邦疏上后,“得旨:其无辜罗织诸人,遵恩诏即与查释。”是可惟知吴氏族亲之“罪”。
   (28)《明史》卷二十二“熹宗本纪”。
   (29)《明实录类纂·广东海南卷》引“熹宗实录”卷81。
   (32)《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
   (33)(36)《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
   (39)《明史》卷二百三十二“李三才传”。
   (41)潮州市地方志办公室编《雍正广东通志潮事选》,引《通志》卷41“名宦志”,2003.4.
   (42)陈森凯、张志尧《关于潮州古城牌坊的分类及其式微》所附“刘逸少先生抄录资料影印件”,见潮州市政协主编《潮州文史资料》第十辑,1991.6.
   (43)参见拙作《吴殿邦的金文手书》,载《潮州日报》副刊,2003
   (44)该诗之草书大中堂手迹,现藏澄海市博物馆,参见《枫溪吴氏族谱》2003
   (45)(46)道光《广东通志》卷251“宦绩录”2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3.
   (47)参见马书田《华夏诸神》,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2.
   (49)同治《大埔县志》卷十七“文苑传”,转引自《潮州艺文志》P.474。
   (50)康熙《潮州府志》卷十六“艺文”。
   (51)《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
   (52)雍正《海阳县志》卷七“人集·人物”。
   (53)郭之奇《赠户部尚书林忠宣公传》,据《潮州耆旧集》卷三十四《郭忠节集》。
   (54)参见吴晗《灯下集·唐顺之论明代刻书》,三联书店,1960.6.
  
  
   摘自《第五届潮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作者单位:潮州市政协曾楚楠)吴殿邦是晚明潮州名宦,但顺治、康熙两朝之《潮州府志》均未立传,至康熙·金一凤《海阳县志》“人物列传·补遗”乃谓:
   吴殿邦,字尔达,号海日,海阳人,博学能文,工诗赋、善书法,才名藉甚。年三十中万历壬子解元、癸丑进士,官通政司参议,时附魏党革职,历升尚宝司正卿。所著有《古制堂集》、《匏谷诗集》、《浮云吟》三十首,一时脍炙人口。离合诗十二字勒之石屏,自注藏诗二百二十四首,无能解之者。每刻咸即自焚其板,故诗文罕存。其品行为人所鄙。
   其后,雍正·张士琏《海阳县志》始为其正式列传,但删去“时附魏党革职”、“其品行为人所鄙”诸语。乾隆《潮州府志》又将其从列传中剔除,而于卷三十二《宗万化传》中补入数语:“乡宦吴殿邦以魏忠贤余党,凌轹士民,万化庭叱之,手批其颊。”光绪《海阳县志》人物传,殿邦又重行阑人,但文字更简略,且谓其著述系《古懽堂集》而非“制堂”。
   像这样一位“才名藉甚”的解元名士、官至正卿的朝官,历代地志为何在对他是否入传上取舍不一?看来,其主要原因正如饶锷先生在《潮州艺文志》殿邦著述后按语所说的:“胡恂《府志》载海日……附魏党革职,与《钦定逆案录》……语正合”,“是海日虽以文辞书法见长,而品行卑迂,在当时实为士林所不齿。”(1)那么,吴殿邦与魏忠贤党究竟有何瓜葛?其“附逆”程度有多深?名列“逆案”的罪名及原因是什么?“附逆”后的境况又如何?
   ……
   对此,作者不揣浅陋,仅就管窥所及,试加考述。
   一、钦定逆案之始末
   天启七年(1627)八月乙卯,明熹宗朱由校崩,由其弟、十八岁的信王朱由检嗣位,是为明思宗,翌年改元崇祯。
   当魏忠贤窃政时,思宗在信邸“善自戢晦,忠贤心慑之,故不敢奸顾命。”(2)即位之后,神明自操,“不迩声色,忧勤惕励,殚心治理。”(3)初,“忠贤党盛,莫发其奸。杨维垣首纠崔呈秀,始相携贰,犹未刺忠贤也。陆澄源,钱元悫直罪忠贤,至钱嘉徵十大罪乃详尽。忠贤不胜愤,哭诉于上,上不动。”十一月初一,思宗下谕斥“忠贤不报国酬遇,专逞私植党,盗弄国柄,擅作威福……本当寸磔,念梓宫在殡,姑置凤阳。二犯(按,指忠贤与客氏)家产,籍没入官。其冒滥宗戚,俱烟瘴永戍。”七天后,忠贤知其罪不必免,遂于赴凤阳途中的阜城尤氏旅舍中自缢。十一月十七,“(熹宗)乳媪客氏赴浣衣局掠死。”十二月丙辰(廿三)“命定逆案,先命“五虎”、“五彪”下法司议罪。”(4)至此,魏党之首要分子均告伏法。但思宗意犹未尽,准备全面清理逆案。
   崇祯二年(1629)正月庚辰(廿四日),思宗召大学士韩、李标、钱龙锡,吏部尚书王永光定逆案,谕曰:“朕欲定附逆入罪,必先正魏、崔、客氏首逆,次及附逆者……卿等数日内确定,不许中书参预。”阁臣“不欲广搜树怨,仅列四五十人以请。上大不悦,再令广搜,且云皆当重处,轻则削籍。阁臣又以数十人呈进。上怒其不称旨”,因严斥阁臣“岂皆不知,特畏任怨耳!”隔天,复召阁臣入,指桌上的几个黄缎包袱曰:“此皆红本(按,即由皇帝用朱笔批示的奏本),珰实迹也,宜一一按入之。”(5)阁臣知帝意难回,势难遗漏,于是又广为搜列。
   二月壬子,思宗又“召阁臣及刑部尚书乔允升、都察院左都御史曹于汴于平台,问张瑞图、来宗道何不在逆案?阁臣云:'无事实。’上曰:'瑞图善书,为珰所爱;宗道祭崔呈秀母,文称“在天之灵”,其罪者矣。’问贾继春何以不处?阁臣言:'其请善待选待(按,指光宗宠姬李氏),不失厚道,后虽改口觉反覆,其持论亦多可取。’上曰:'惟反覆故为小人。’于是发原奏并前红本未入各官六十九人,各令酌定。于是案列甚广,几无一遗。”(6)
   三月辛未(十五日),“钦定逆案”正式颁布。涉案人员定为六等,计:首逆凌迟者二人:魏忠贤、客氏;首逆同谋决不待时者六人;交结近侍,秋后处决者十九人;交结近侍次等、充军者十一人;交结近侍又次等、论徒三年输续为民者一百二十九人;交结近侍减等、革职闲住者四十四人。又,忠贤亲属及内官党附者五十余人,合共三百二十余人。后又增“逆案漏网”者三十六人。(7)
   综观上述“逆案”钦定经过,其中似有几点可引起注意者:
   1、“逆案”有扩大化倾向。
   思宗青年继祚,宸机独断,亟望扭转颓局,实现中兴,故于逆珰一党,力求一网打尽。他坚信“忠贤一人在内,苟非外廷逢迎,何遽至此?”因此,外臣对逆珰只要有称颂、赞导、谄附之迹象者,概不宽贷;“其内臣同恶,亦当入之。”(8)以致逆案名单从阁臣初拟的数十人增至定案时的三百多人。但因其践祚未久,缺乏相应的执政经验,加上刚愎自用的性格弱点,故在除恶务尽的同时,难免给“逆案”的拟定带来了扩大化的倾向。
   2、“逆案”的拟定有很大的随意性。
   拟定“逆案”之初,思宗对附逆者的界定标准曾作过相对细致、合理的规定,在对阁臣的谕旨中说:
   欲分附逆,又须有据。今发下建祠、称颂诸疏,卿等……在内阁评阅,如事本为公而势非得已,或素有才力而随人点缀,须当原其初心,或可责其后效……据法依律,不枉无徇。(9)
   但是,当阁臣开列出只有四五十人的初拟名单后,思宗大不悦,认定阁臣“特畏任怨”,于是把“不枉无徇”的初衷置诸脑后,乾纲独断,无限上纲,从而使不少“附逆者”蒙上不白之冤。
   崇祯元年十一月癸未,山阴监生胡焕猷上书“论大学士黄立极、施凤来、张瑞图、李国当魏忠贤专权,不能匡救,且揣摩意旨,专事逢迎,浙直建祠,各撰碑称颂,今宜俱罢。”十二月辛丑,诸阁臣联名上奏曰:“臣等实未尝为忠贤作碑文也……以忠贤之势,取旨如寄,而谓臣等敢惜其微衔以撄嵎虎之怒乎?至取旨褒赞,则亦往日一二文书官称上命便依票拟之(明代阁臣在各种奏疏上草拟处理方案,称“票拟”),一言不合,则令改票,甚则严旨切责,此事从来俱在。臣未承乏之先,为日已久。臣等不尽受罪,但票拟不能尽其职,计惟有见几之作,而彼且操虺蝎之毒以随臣等之后,盖彼不惟视臣等之去就轻,而视臣等之生死亦轻也。且夫以去就、生死争之而有益于国,犹若可为也。虎狼之性,愈触则愈怒。今四年来乳虎苍鹰,罗钳罟网,毒遍天下,去就生死之争,其效可见于此矣。不得已徘徊其间,冀有毫发之益于国,则亦稍尽臣等区区之心耳。”此奏本之立意当然是在为自己辩解,但其中所陈述的阁臣在忠贤得势之日,形同傀儡,朝不保夕的境况却绝非向壁虚造之词。黄道周后来曾在奏本后加评语曰:“其不得已之情,亦昭昭可见。观黄、施、张、李四公之辩胡焕猷,则当日之情事可得其概矣。”(10)
   对此,青年天子却充耳不闻,既不“原其初心”,也不“责其后效”,完全不顾“事本为公而势非得已”的定逆准则,把上述四阁臣全都划人逆案名单之内!
   天启六年四月,浙江巡抚、右佥都御史潘汝桢到任前,兼管织币的杭州通判唐登已在清波门外建魏忠贤生祠。太监李实嫌其隘陋,更创于北山,嘱汝桢题祠额。其时织币财政拮据,拟采云雾山木,汝桢想借工程甦民困,遂疏请建祠。熹宗许之且赐额曰“普德”。为此,潘汝桢落下一个“首开谄附”建逆祠的罪名,成为逆案中“结交近侍次等充军者”之一员。
   在明代,为官员建生祠之事层出不穷,毫不足怪。就在同年正月丙辰,就有官员上奏“请毁李三才、张云翼、毛士龙生祠”之事。只要思宗肯对汝桢上疏的背景稍事了解,真相便可大白。然而,至尊却不屑于此,一味重处,以致时人赵维寰要愤激地说:生祠“成于唐登,遂于李实,事在乙丑(天启五年)秋冬间,而潘抚莅浙在丙寅(六年)四月,固风马牛不相及也。矧意在为民请命,与他省之无因献媚者绝相远,乃庙堂不深惟本末,竟似首倡重处。”(11)
   司礼监监丞(正五品)刘若愚,于天启元年被魏忠贤斥退至御马监外厂,因其善书、好学多文,后被司礼监秉笔太监李永贞调派至内直房经营文书缮写。刘目击逆党所为而无可奈何,乃改“时敏”之名为“若愚”,寓“苦心”二字以自儆。定逆案时,李永贞被斩决,刘则因有廷臣诬参“暗地运筹者,刘若愚也”,竟和李永贞一样,名列逆案第二等:“首逆同谋决不待时”,被处斩监候!而魏党司礼太监王体乾、涂文辅等则以黄金买命得以漏网(后来才补入“谄附拥戴”第五等)。若愚在监中不断申冤,有语曰:“以外衙门譬之,逆贤、体乾大堂也,永贞、石(元雅)、涂(文辅)司官也,累臣不是逆贤掌家、掌班名下,不过在永贞直房充抄誊之役,即同司房之书办耳。今因大堂有罪而波及司中疏贱之吏,反纵舍大堂心腹荣贵之人如王体乾、涂文辅、王朝用等高枕无事,谓非孔方之力,谁其信哉?廉吏又安可为也?”(12)
   经过十几年反覆上诉、推鞠,刘若愚终于获释。但逆案颁布之日,将魏党心腹轻轻放过而将贱吏列为“首逆同谋”(只有六人)的事实,已充分说明了“钦定”过程的率意与粗疏。南明抗清志士夏允彝云:“钦定逆案,其不安者,如杨维垣首参崔呈秀,不宜入也,以其力扼韩、文震孟之出,遂处以谪戍;虞廷陛曾参孙居相耳,于赵南星原无弹章,以纠南星误处之;吕纯如虽有颂珰之疏,疏至熹庙已宾天,霍维华取其疏稿削去之矣,竟据邸报亦入之。此何等事,而草草罗入,致被处者屡思翻局,持局者日费提防,纠缠不已。至南都再建,逆案翻而宗社墟矣,此则当局者之咎也。”(13)
   3、逆案名单中有浓烈的党争色彩。
   明代之党争,由来已久。至万历年间,已有东林、秦、齐、楚、浙、宣、崑诸朋党,而以东林势力最盛。有相忤者,即目为邪党,废斥殆尽。天启初,忠贤势成,诸党争附忠贤以谋报复,遂假汪文言、熊廷弼二案屡兴大狱,必欲将东林党人一网打尽,又造“天鉴录”、“同志录”、“点将录”等,加以恶名,并颁“党人榜”于全国,凡榜上有名者,生者削籍,死者追夺。客、魏既诛,东林又复起用。思宗欲定逆案,参与议拟者为韩、李标、钱龙锡、曹于汴、乔允升(先期尚有吏部尚书王永光,后被劾为阴附逆者,遂辞不入)五人,其中曾入“东林点将录”者三人:天微星九纹龙大学士韩、天贵星小旋风右都御史曹于汴、天牢星病关索刑部尚书乔允升。(14)李标则曾师事赵星,列名“东林同志录”中。钱龙锡系松江人,名虽未入“录”,与东林之关系亦非同一般。
   由这样的“专案组”来定案,当然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故谈迁在编完《国榷》有关逆案的段落后,亦忍不住要发一番感慨:“闻阁议主于钱龙锡,而姚希孟出龙锡之门(按:姚是“东林点将录”中四方打听邀接来宾头领十二员之一,喻称为“地阔星摩云金翅翰林检讨姚希孟”),效笔为多,故姑苏人独不预。虽罗人吕纯如,原非苏人所归也。古人云:受尧之诛,不能称尧,彼曹子有次骨之怨。其后龙锡中祸,亦此案酿之矣。”(15)
   党系之倾轧纷争,使魏忠贤坐收渔利,窃取权柄。钦定逆案虽清算了魏党,却启开新一轮的衅端。终崇祯十七年,逆案坚挺难动,至南明马士英、阮大铖当国,其案始翻。一年之间,党争大起,终于导致明祚之覆亡。
   综上所述,“钦定逆案”之颁示,虽然“上以副圣天子错枉之权,下以昭千万世人臣之戒”,(16)让人看到了整肃朝纲的一缕曙光,“惜乎大势已倾,积习难挽”,加之崇祯君臣举措失当,制置乖方,使逆案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呈现出明显的扩大化和门户报复倾向,未能取得更大的效果。刈除奸逆以后,“在廷则门户纠纷,疆场则将骄卒懒”的局面依然如故,以致思宗不久复信任宦官,终使“祚讫运移,身罹祸变。”(17)因此,对“钦定逆案”的评价固宜慎重,而对于“逆案”中人,尤须据实分析、分别对待,不宜简单地以“附逆”二字论定。
   二、吴殿邦“附逆”辩析
   在“钦定逆案”中,吴殿邦名列第五等“交结近侍又次第”第61名(第五等共128名),罪名是:
   赞导———媚珰劾樊王家追赃,通参改尚宝卿破例。(18)
   关于“劾樊王家追脏”事,《大明熹宗悊皇帝实录》[天启五年十二月乙亥(初一日)]中有较详细记载:
   尚宝司卿吴殿邦疏参原任潮州府知府樊王家、巡按广东御史陈保泰。先是,王家守潮时,以吴殿邦族亲僮仆多不法,申呈保泰逮捕吴耑一、蔡明虞等,置之法,株连多人。王家既察外,保泰亦年例外转。至是殿邦具疏言:臣以力议淮抚李三才,为邪党邹元标、房可壮等所嫉。樊王家则房可壮之同年死友也;陈保泰则投拜邹元标之门生也。朋谋害臣,用门子李荣、塘报吴光等,采访臣家戚属姓名,非刑拷掠,系累淹禁,一案而拟一绞、四斩、九军、五十八徒,异究异惨。今奉恩诏,臣族属所罹正与赦款相合,统乞概与矜赦。因讦樊王家私抽广济桥商税三年共十万余两,李荣等索诈良民各有万金,乞行追究。得旨:樊王家逢迎权党,诬害乡绅,借名窝访,打死多命,故入人罪,究惨异常。且尝违禁抽税至十万余两,好生贪纵,著削籍为民,仍行广东巡按御史,并衙蠹李荣、吴光提问,追赃具奏。其无辜罗织诸人,遵恩诏即与查释。陈保泰著该部议处。(19)
   为便于对上述事件作出允当评析,有必要对其中所涉及的一些细节先作些了解:
   1、关于“力议淮抚李三才”事。
   《明史》卷二百三十二[李三才传]谓:“三才挥霍有大略,在淮久,以折税监得民心……会内阁缺人,建议者谓不当专用词臣,宜与外僚参用,意在三才……工部郎中邵辅忠遂劾三才大奸似忠、大诈似直,列具贪伪险横四大罪,御史徐兆魁继之。三才四疏力辩,且乞休。”“天启元年,辽阳失。御史房可壮连疏请用三才。有诏廷臣集议。通政参议吴殿邦力言不可用,至目之为'盗臣’。”“三才才大而好用机权,善笼络朝士。抚淮十三年,结交遍天下。性不能持廉,以故为众所毁。”
   天启五年正月,左副都御史乔应甲上疏言时局门户时,又追述当年三才谋入阁事:“嗣是议论纷起。有保三才,复有参三才;有保而参,即有参而复保,此门户之所由分也。后三才赃私难掩,又匿陈增税银,出一奇策,借势顾宪成投阁、部、院三书。”“科臣傅魁临去疏,有李三才托汪文言行贿谋升,房可壮特荐取旨如寄。可壮之荐三才云:'人言三才奸雄,吾特患不奸雄。’一时正气直臣交章参劾。王德完、吴殿邦、徐扬先、周宗建皆参三才。”(20)
   显然,在天启元年魏党尚未窃得权柄之前,围绕李三才是否入阁的问题,朝廷上下,人言汹涌,“议论纷起”。不管是保的一方还是参的一方,各有各的理,很难以邪正、是非的单一标准去简单地划线。在“交章参劾”的官员中,王德完在万历中曾因谏立太子事“受廷杖百,除其名”,“直声震天下。及居大僚,持论每与邹元标异。”(21)而《东林点将录》中的“天伤星行者左都御史邹元标”其时虽“欲举用李三才,因言路不与,元标即中止。王德完讥其首鼠,元标亦不较。”(22)可见他碍于李三才“性不能持廉”,故保举时亦自觉底气不足,不敢坚持到底。李三才是东林党魁,《点将录》喻他为“开山元帅、托塔天王”,名列榜首。其麾下的左右先锋是“天暗星青面兽浙江道御史房可壮”、“地周星跳涧虎福建道御史周宗建”。但在是否举荐三才的问题上,两位先锋却一保一参,态度截然不同。房可壮迫不及待地举荐,周宗建却站在王德完的一边,与邹元标对着干。(尽管他跟邹有师友之谊。“元标建首善书院,宗建实司其事。元标罢,宗建乞与俱罢。”(23))由此可见,反对三才入阁的呼声,在当时是舆论的主流,即使是在东林党人内部,亦有不少人持否定态度。
   吴殿邦时任通政参议。明代的通政使司,除“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外,“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24)因此,当“有诏廷臣集议”时,殿邦参予对李三才的会推,纯属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他在会议上慷慨陈辞,“力言(三才)不可用,至目之为'盗臣’”,不依违两可,观点明确,旗帜鲜明,无论态度是否过激,应该说亦是尽职尽责的表现。为此,他得到不少人的赞赏,像“直声震天下”的王德完“因荐顺天府丞邵辅忠、通政参议吴殿邦,以两人尝力攻李三才也。”(25)但亦因此而招致了举荐派特别是房可壮等东林党人的怨恨,从而埋下了“附逆”的祸根。
   2、关于“劾樊王家追脏”事。
   据上引吴殿邦《疏》:樊王家系“房可壮之同年(按,即同榜进士)死友”。樊于天启元年至三年出任潮州知府。(26)他裁抑殿邦的族亲僮仆的“不法”行为,当在此期间。吴府家人吴耑一、蔡明虞等究犯何法,违法的情节有多严重?我们今天已很难了解,但非“十恶不赦”者,应无疑义。(27)而一桩普通的民事案件,樊竟指使家人且借助塘报人员进行窝访,大造舆论,又“非刑拷掠”,最后“拟一绞、四斩、九军、五十八徒”,株连达七十二人!难怪吴殿邦要认定这是“朋谋害臣”、挟党争之嫌以图报复的事件。因借天启五年“冬十月……庚子,以皇子生,诏赦天下”(28)的机会,上疏“乞与矜赦”,并反戈一击,讦劾樊王家私抽广济桥商税十万余两。
   晚明因辽东战事及剿定“流寇”所需,军饷急剧膨胀,各地特别是富庶地区的官衙人等,借筹饷之名而上下其手、中饱私囊之事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天启七年二月,巡按广东的晏春鸣在经过调查以后向熹宗上奏,“题述地方利病。得旨:据奏粤中搜刮抵饷,其实摊派杂税,抽扣兵饷,挪移赋额种种,累害及太平厂税,额外加派,商人困苦,情弊昭然甚悉。着即与改归田亩,照地征输,以抵辽饷。俟辽事平日另议。”(29)潮州广济桥在古代历来是沟通闽赣粤的枢杻,商税收入非常可观,故当地官员巧立名目,私抽商税之事,原非空穴来风。惟主事者与侵吞数额,是否果如殿邦奏疏中所言,寡陋如笔者,尚难断定。但在当时,最高当局还是认可吴氏所奏,樊因此被“削籍为民”,“追赃具奏”,巡按陈保奏亦被“著该部议处”。
   3、关于“劾樊媚珰”与“破例升职”。
   吴殿邦“劾樊王家追脏”事,已如前述。在这一事件中,樊失当惩处吴之族亲僮仆在前,吴疏告樊与陈“朋谋害官”在后,整个过程与魏党毫无干连。至于攻讦樊氏“私抽桥税”一事,如抛开其中可能夹杂的个人恩怨成分而就事论事的话,更是肃纪纠贪、利国利民的行为,又与“媚珰”何涉?
   退一步说,如果“劾樊”的本意确实是为了“媚珰”,那么,在参劾取得成效,“献媚”成功之后,按说就该“取宠”了,就像《钦定逆案》中的不少人一样:张文郁,“谄附。主事骤躐侍郎”,由正六品骤升为正三品;单明诩,“谄附。主事三年,躐跻巡抚”,由部司属吏直升地方大员;李春煜,“颂美。例转给事,躐升尚书”,按常例应升转七品的给事中,一下子提为正二品的尚书(30)……然而,殿邦的情况却截然不同。
   给殿邦定罪的依据是“媚珰劾樊王家追赃,通参改尚宝卿破例。”这两句隐约其辞的话,易使人生发这样的联想:因媚珰劾樊而破例升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前引《熹宗实录》的第一句话是“尚宝司卿吴殿邦疏参原任潮州府知府樊王家”,时在天启五年十二月初一日。显然,在此之前,殿邦已在尚宝卿任上。换句话说,他由通政参议改任尚宝卿,与劾樊一事无涉。至于他何时改任,依笔者管见,或许就在王德完“因荐顺天府丞邵辅忠、通政参议吴殿邦,以两人尝力攻李三才”之后,时在天启元年五月,因王德完其时为左佥都御史,不久即“请出受南京”。(31)而天启元年熹宗方践祚,魏忠贤尚未得势,故殿邦改官,与“媚珰”全不沾边。
   明代之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32)而“尚宝司,卿一人,正五品。少卿一人,从五品……”“以侍从儒臣、勋卫领之,非有才能不得调。”(33)故通政参议改尚宝卿,属同品平调。当然,同品位之官员改调,还有班次序列与考满之讲究,但尚宝卿既然“非有才能不得调”,而吴殿邦系由王德完特荐而改任,故即使“破例”,亦是因为在“力攻李三才”时表现出特殊才干而得到赏识和信任,根本构不成罪行,与“媚珰”更难挂上钩。何况,“劾樊”后不久,殿邦不但没升迁,反而落职。
   “天启六年闰六月癸亥(廿三日)……职方郎中郑履祥及吴殿邦削夺官诰。”(34)按《国榷》记录之惯例,某官员之黜陟,一般均标明前后改动之官衔,此处将吴与郑并列,知其时殿邦已任职方郎中。兵部职方司郎中与尚宝卿虽同为正五品,但一为部之下设机构,一为独立行使职权之部门,其地位、份量有明显的差别。吴殿邦这一次改任的原因难于确知,但《熹宗实录》中的一条记载亦许可为我们提供思考的线索:“(天启六年七月癸未〈十三日〉)勒原任广东按察司副使史孔吉闲往……吏部推孔吉尚宝司卿,以(王)继曾陪。上谓史孔吉系高攀龙邪党,如何谋干京堂?遂有是命。”原来,在殿邦改任后,吏部曾推荐史孔吉、王继曾出任尚宝卿与少卿,但前者遭否决,所以在“七月壬午,王继曾为尚宝司卿”,(35)而史孔吉却连副使的头衔都保不住,原因是他乃“高攀龙邪党”。天启六年是魏珰擅权的巅峰期,上述之“上谓”,不管是熹宗亲口所言还是秉笔太监代拟之“批红”,总之都表明了最高当局的用人准则:凡与“邪党”沾边者均不得在京堂中任要职。尚宝卿“掌宝玺、符牌、印章,而辨其所用。”“宝(玺)二十有四……凡请宝、用宝、捧宝、随宝、洗宝、缴宝,皆与内官尚宝监俱。”“凡金牌之号五……亲王之藩及文武出镇抚、行人通使命者,则给之。御史出巡察则给印,事竣,咸验而纳之。稽出入之令,而辨其数。其职至迩,其事至重也。”(36)像这样重要的,直接参予“掌印把子”的职位,自然不能让“邪党”或不听话的人染指。吴殿邦不是“邪党”中人,如果他肯俯首贴耳、刻意“媚珰”的话,又怎会在魏珰已成为“九千岁”的时刻,丢了尚宝卿的要位并落了个“削夺官诰”的下场呢?他与魏党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难道还不足于发人深省,从而重加审视吗?
   “钦定逆案”颁示之日,吴殿邦已削籍家居近三年,但他依然难逃已逐步扩大化了的政治罗网,成为党争的陪祭品。在“劾樊”的奏疏中,他已清醒地意识到当年“以力议淮抚李三才”会“为邪党邹元标、房可壮等所嫉”,而出他意表之外的是,当以东林党人为主的“专案组”在“秋后算账”时,却颇有心计地绕开这个十分敏感、且易授人以柄的话题(在所有的“附逆”者的定案勘语中均无片言只语涉及李三才),而是给他定了一个“媚珰劾樊王家追赃”的罪名———一句深文句纳、含糊不清的判词。
   明代的官员之间互相攻讦、参劾,甚至“风闻上奏”之事,可谓司空见惯。问题是,“劾樊”有无依据,“追赃”应不应该?如果抛开这条最关键的判定是非的标准,“劾某人某事”的陈述语又焉可成为定罪的依据?对此,我们无妨参看一些与殿邦案由相类似,同列“逆案”第五等者的勘语:“徐复阳,赞导。诬郝土膏追赃”;“张汝懋,赞导。诬参樊尚璟、房可壮、杨嘉祚,追赃”;“阮鼎铉,颂美。诬参吕坤并郑三俊三案”;“岳骏声,赞导。诬王之寀受赃,竟至逮死”(37)……上述勘语中,一个“诬”字,严于斧钺。但对于殿邦,“诬”字却改成“媚珰”二字。略同此例的还有《钦定逆案》附“逆案漏网”三十人中的王时英,其勘语是“疏参唐晖……樊王家……削夺”(38)。可见,参劾王家的,原非殿邦一人,王家等人确有可参之劣迹,所以不得不小心地避开“诬”字。这一看似巧妙高明的改动,其实是欲盖弥彰,反而使定案者纠缠旧账、睚眦必报的阴暗心理和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技俩暴露无遗。
   由于魏阉恶名昭著,其倒行逆施、窃国弄权的行径已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因此,凡是与魏党沾边的、特别是“逆案”中人,在史家文士的心目中,无不先入为主地罩上一重令人憎恶的阴影;而曾与魏党对峙过、矛盾过的人,则程度不同地都闪现出耀眼的光环。“性不能持廉,以故为众所毁”的李三才,因为“其后击三才者,若邵辅忠、徐兆魁辈,咸以附魏忠贤名丽逆案。而推毂三才,若顾宪成、邹元标、赵南星、刘宗周,皆表表为时名臣。故世以三才为贤。”(39)相反地,耿直的王德完因推荐过邵辅忠、吴殿邦,“其后辅忠、殿邦以党逆败,佥为德完惜之。”(40)在这里,褒贬的标准是以人划线而不问事件的原委、是非。而违禁抽税、被追赃削籍的樊王家,在雍正《广东通志》中却被誉为“廉正执法,裁抑豪右,民赖安辑”的名宦。但令人费解的是,《通志》在这段话之后,紧接着又说:“其后李栻(按,天启四年接樊王家任)治尚简,尤精醝政,不致于繁苛扰民。一严一宽,皆有功于潮郡。”(41)盐税是潮州广济桥税中第一大户,既然李栻握篆期间“不致于繁苛扰民”,那么他的前任该是什么样子,不是昭然若揭吗?又有什么“有功于潮郡”、“民赖安辑”之可言?实际上,不管是严苛还是宽易,可谓“宽严皆误”,而真正使潮州商税得到较好治理的,应是天启七年接李栻任潮州知府、后升海北道的马鸣霆。崇祯年间建于郡城义安路铺巷尾的“千里棠荫”坊上的石刻匾文,可为我们提供一段可贵的为历代地志所漏载的资证:
   “广济桥盐商永思钦差海北道爷马鸣霆前守潮州德政。颂语:于乐我公,古之龚黄。关心民瘼,亦恤恫瘝。膏敷雨泽,蠹消霜寒。无损瘠,国有余藏。商享公德,思之莫忘。垂之绰楔,以永庚桑。”(42)
   民心如镜长相映。为百姓办好事的人,百姓将永远怀念他。广济桥盐商自发地为马鸣霆立石坊,正是对此前那些“繁苛扰民”、使商民“捐瘠”的“官蠹”们的无声抗议。这一举措亦正好从另一侧面印证吴殿邦之“劾樊追赃”,绝非诬告以“媚珰”。
   可叹的是,由于吴殿邦在“劾樊”奏疏中直斥邹元标、房可壮等为“邪党”,触犯了东林党人的大忌,于是仍被不分青红皂白地罗织入“钦定逆案”之中。对于心志高傲的殿邦来说,这不啻是再一次的而且是更致命的政治打击!当年,他在乡试夺魁后曾踌躇满志地在书斋花园中刻下金文“鼎魁”二字,坚信自己一定能够在大比之年独占鳌头、名满京华。(43)不料在历经十七年的宦海浮沉之后,竟坠入一个“削籍、附逆”的深渊之中。愤懑之余,他只能无奈地赋诗明志:“耕牛无宿草,仓鼠有余粮。万事分已定,浮生空自忙!”(44)除了归咎于噩运之外,他还能说什么呢?
   三、“品行为人所鄙”辨
   康熙《海阳县志·吴殿邦传》谓吴“时附魏党革职,历升尚宝司正卿……其品行为人所鄙。”前两句之自相抵牾且不合事实,已如前述。后一句虽然只有七字,却字字千钧,有如恶谥一般,几乎置吴殿邦于万劫不回之境地。但吴之品行究竟有何可鄙之处,除了“附魏党”之外,在本传文字中并无踪迹可寻。
   乾隆《潮州府志·宗万化传》谓“乡宦吴殿邦以魏忠贤余党,凌轹士民,万化庭叱之,手批其颊。”算是有了一些“为人所鄙”的细节。对此,道光《广东通志》有更具体之描述:“万化摄篆时试士,裁抑魏党通政使吴殿邦,至庭叱之,批其颊。”(45)原注云,此段记载出自《魏叔子集》,看来,乾隆《府志》所据者应与此同。但该段记述之漏洞颇多:宗万化于“崇正改元,起补潮州同知,摄府篆”,(46)其时殿邦已削籍家居近二年。府官试士,是指对本府生员进生考核。殿邦原是朝廷命官,当然不会在被考核者之列,因此,“裁抑”云云,不知何从说起。其次,殿邦削籍时之官衔是职方司郎中,稍前则为尚宝卿,宗同知为何要舍近而求远,而且给吴安上一个他从未任过的通政使(三品)的高位?亦许是魏叔子(名禧,江西宁都人,康熙间曾应博学宏词试)的这段话实在太离谱了,所以乾隆《府志》才改为“乡宦……凌轹士民”。但不管后人怎么润色,若从其源头处分析,其记述之可信性原就大可置疑。
   因此,我们不妨回过头来,看看吴殿邦在回乡之后都做过什么事。
   康熙《潮州府志》卷十“寺观”载:“长寿庵,在城北金山之麓、凤城驿之东……傍有三官堂,明天启间郡人吴殿邦所建。辛丑(按,即顺治十八年)堂像更新。”以“三官”为名的庙、庵、堂、殿,遍布全国。三官即天官、地官、水官,其信仰源于对天、地、水的自然崇拜。道教称:天官赐福、地官赦罪、水官解厄,如此,怀有不同希望的人,都可以在三官那里找到精神寄托。(47)吴殿邦削籍后在家乡建此堂,主观上或许正怀有此三种意愿,但客观上无疑是为乡人提供了一个消灾祈福的宗教场所。可以想象,当年该堂之香火一定相当兴旺,因此在仅仅过了三十来年以后,就必须更新堂像。而他之不为烧香许愿者“所鄙”,不言自明。天启六年正是魏珰一手遮天,为他建生祠之谀风吹遍全国的时刻。其时,战功显赫的名将袁崇焕尚且要跟风邀宠,遑论他人?(袁后来亦名附“逆案”末等即“亦俱建祠,但与诸奸宜减等论”,事见《先拨志始》卷下)吴殿邦倘亦趁机在潮州建魏祠,说不定能因此而改变削籍乡居的尴尬处境,但他却不屑于此而创建三官堂以利己利人,真欲“媚珰”者,宁如是乎?
   殿邦曾于家乡枫溪建“吴氏家庙”,并于正座东西墙上撰书“念修堂八发”:孝弟忠敬礼义廉节。每字径大2.1×1.54米,下各书四言八句之发文(手迹尚存庙中)。像“忠发”:“率土皆臣,况食其禄。出则分忧,为世造福。处在草莽,太平是祝。乐事勤功,皆以报国。”敬发:“君子敬身,无时敢懈。失意增修,快心防败。谨事慎言,三畏三戒。惟无不敬,全身远害。”节发:“节有二义,俭约不侈。乾坤之贞,人心根柢。实见得是,可齐天地。大节不夺,精昭乘史。”念修堂八发既是对后代子孙之规诫,其实亦是殿邦之夫子自道。观其“处在草莽,太平是祝”;“失意增修,快心防败”;“大节不夺,精昭乘史”诸言,可知他在逆境之中,仍心忧庙堂,坚信自己大节无亏。实际上,当时粤东各地修建之家庙、宗祠,都以能求得殿邦大书匾额为荣,显然,众多的索书者亦不认同他的品行可鄙。
   殿邦乡居期间,常至匏谷(今登塘白水岩)幽居,潜心研读之暇,时亦寄情吟咏。清初潮州诗坛之领军人物陈衍虞在为叶白也的《龙桥诗集》作序时说:“万、泰、启、祯间,郡人讳言诗,塾师授徒,父史训子弟,皆云此道与制举相左。自吴海日先生居林下,始好为诗。”(48)乃知殿邦在推动晚明潮州诗界发展方面,功不可设。当年他还曾邀集同好者在匏谷结社,“壮岁即弃诸生服”的杨闱获悉后,特意从大埔到匏谷“与吴冏卿殿邦,徜徉山水,酬唱无虚日。”(49)殿邦留有《暮秋匏谷结社有赋得园字》二首以志盛,其七律云:
   海门东去听潮喧,落得便宜五石樽。
   旅雁相过排晚字,群鸥坐对领卮言。
   清狂我辈簪原合,懒拙畸人薜自扪。
   生计只今诗酒在,未应萧瑟此山园。(50)
   第四句言诗友相约来践鸥盟,而由殿邦领头定出自然随意之话题,也就是说,众人皆以他为首领。可见,在高层次的诗文群体中,亦不存在“其品行为人所鄙”的问题。
   潮州太平路原有“齿高德邵、百岁乡宾”之石牌坊,下款镌“为明吴卜高之父吴信建”,上二人系殿邦之父、祖。明制:“七品以上皆得推恩其先……曾祖、祖、父皆如其子孙官。”(51)吴卜高、吴信皆无移封官衔,可知此坊系殿邦削籍后所建。建坊须逐级申报,其时之府官肯准其所请,说明他们亦不尝因殿邦落职而有所鄙视或刁难。
   “三世尚书、四朝大老”坊系崇祯元年潮州知府马鸣霆等为赠太常卿林瓒、子林乔樌、孙户部侍郎赠尚书林熙春建。乾隆年间,大书法家翁方纲之《粤东金石录》谓:“诸郡邑志所载石坊极多,无足录者。潮城石坊字尤多,佳独崇祯元年三世尚书坊……字皆迳尺外,遒逸绝伦,合苏、黄、米之能,不著书人姓名。”翁方纲眼界极高,于书家少所称许,独于此坊字推崇备至,可知其字极佳。故老相传,字系吴殿邦所书,若与今存吴书手迹相较,可谓确凿不移。崇祯元年殿邦已削籍乡居,故与“百岁乡宾”坊一样,坊额“不著书人姓名”。知府马鸣霆在任时曾整饬盐政,深知前任樊王家等之弊,对吴殿邦“劾樊”之是是非非洞若观火,故于主持建坊时仍请殿邦书匾,顺理成章。吴殿邦与林熙春、林益封父子曾同朝为官,吴任尚宝卿,熙春为大理寺卿,益封以父荫任太常簿升上林苑监,(52)彼此之间相当了解。天启四年四月熙春以户部左侍郎致仕,六年闰六月殿邦削籍返乡,至七年熙春逝前,两人仍有交往机会。熙春向以忠直称,“丁卯(天启七年)以前,闻朝端有一举动,未尝不当食废箸。”“考终而逝,以当道题请,蒙恩祭葬。而郡邑绅庶奔哭几前者,至庭不容拜。”(53)因此,为这样一位德高望重的人物立坊,倘延请一个刻意“媚珰”、“品行为人所鄙”的人来书写坊匾,岂不大煞风景?林益封等林氏后裔以至社会舆情又岂能容忍?
   吴殿邦才质卓异,“离合诗十二字勒之石屏,自注藏诗二百二十四首,无能解之者。”可惜的是,该石屏已不存,不然的话,由12个字而离合变化出224首诗来,将是诗坛的一大奇观。而且,其诗文稿“每刻成即自焚其板”。为什么要这样做?当然有多种原因,主要有:明代印刷术发达,只要舍得钱,便可刻书,尤其是当官的,可利用职权刻自己的诗文或编纂各种名目的专集以附庸风雅。到后来,官场行贿风气愈盛,按规矩送钱时一定要配以书,特别是新刻的书,还美其名曰“书帕”,(54)挖空心思地用书卷气来掩盖铜臭气。“才名藉甚”的吴殿邦不愿让自己的文集沦为他人的“书帕”,故用自焚书板的行动以表示对世风的抗争。其次,作为削籍并“名丽逆案”的文士,吴殿邦当然知道“白纸黑字”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多纠缠不清且防不胜防的麻烦,因此,他明智地采用了尽量缩小文集传播面的措施,借以远祸避害。可惜的是,“人算不如天算”,由于传播太狭,导致其“诗文罕存”,终于给我们留下了难以更深入地了解、品鉴其为人为文的遗憾。
   结论
   1、“钦定逆案”有明显的扩大化、随意性倾向,有浓烈的党争报复的色彩。对“逆案中人”应具体分析、分别对待,不应简单化地以“附逆”为由而“一棍子打死”。
   2、吴殿邦名列“钦定逆案”第五等是不争的事实。但给他定案的“媚珰劾樊王家追赃,通参改尚宝卿破例”的罪名难以成立,而且他是在魏忠贤窃国弄权的巅峰期间被削夺官诰,对其“附逆”的实质须重加审视。
   3、吴殿邦削籍居乡期间,建“三官堂”,结匏谷社,为各地庙、祠题匾,为其祖请建“百岁乡宾”坊,为乡贤林熙春“三世尚书”坊题额,借“念修堂八发”以明志。凡此种种,均足以说明其品行未必“为人所鄙”,志籍中对他的某些“定评”,不宜盲从。
   4、吴殿邦是潮州文学艺术史上的杰出人物。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宦绩官风等可进一步研讨,但对其诗文书画作品,应大力发掘、整理,并妥加保护,深入研究,广为弘扬。
  
   癸未中元节前夕毕稿于拙庵
   注释:
   (1)(48)饶锷、饶宗颐《潮州艺文志》45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4.
   (2)(4)谈迁著,张宗祥校点《国榷》卷八十八“天启七年”,中华书局,1988.6.
   (3)(17)《明史》卷二十四《庄烈帝本纪·赞》,岳麓出版社,1996.2.
   (5)(6)(8)(9)(13)(15)《国榷》卷八十九“崇祯二年”。
   (7)(14)(16)(18)(30)(37)(38)参见明·文秉《先拨志始》卷下,上海书店据神州国光社1951年版复印本,1982.12.
   (10)《国榷》卷八十九“崇祯元年”。
   (11)(34)(35)上揭书,卷八十七“天启六年”。
   (12)刘若愚《酌中志》卷二十三《累臣自叙略节》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5.
   (19)李国祥、杨昶主编《明实录类纂·广东海南卷》“司法监察”引《熹宗实录》卷66,武汉出版社,1993.9.
   (20)《国榷》卷八十七“天启五年”。
   (21)(25)(31)(40)《明史》卷二百三十五“王德完传”。
   (22)《明史》卷二百四十三“邹元标传”。
   (23)《明史》卷二百四十五“周宗建传”。
   (24)《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
   (26)乾隆《潮州府志》卷三十一“职官表”。
   (27)《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殿邦疏上后,“得旨:其无辜罗织诸人,遵恩诏即与查释。”是可惟知吴氏族亲之“罪”。
   (28)《明史》卷二十二“熹宗本纪”。
   (29)《明实录类纂·广东海南卷》引“熹宗实录”卷81。
   (32)《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
   (33)(36)《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
   (39)《明史》卷二百三十二“李三才传”。
   (41)潮州市地方志办公室编《雍正广东通志潮事选》,引《通志》卷41“名宦志”,2003.4.
   (42)陈森凯、张志尧《关于潮州古城牌坊的分类及其式微》所附“刘逸少先生抄录资料影印件”,见潮州市政协主编《潮州文史资料》第十辑,1991.6.
   (43)参见拙作《吴殿邦的金文手书》,载《潮州日报》副刊,2003
   (44)该诗之草书大中堂手迹,现藏澄海市博物馆,参见《枫溪吴氏族谱》2003
   (45)(46)道光《广东通志》卷251“宦绩录”2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3.
   (47)参见马书田《华夏诸神》,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2.
   (49)同治《大埔县志》卷十七“文苑传”,转引自《潮州艺文志》P.474。
   (50)康熙《潮州府志》卷十六“艺文”。
   (51)《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
   (52)雍正《海阳县志》卷七“人集·人物”。
   (53)郭之奇《赠户部尚书林忠宣公传》,据《潮州耆旧集》卷三十四《郭忠节集》。
   (54)参见吴晗《灯下集·唐顺之论明代刻书》,三联书店,1960.6.
  
  
   摘自《第五届潮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作者单位:潮州市政协曾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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