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因不批捕“强奸犯”被网暴的检察官说句公道话

2021年2月25日,案件当事人钟某报警称其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同一男子强奸多次,3月5日侦查机关对“钟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将嫌疑人拘留。4月1日,侦查机关向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4月8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邝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钟某不服,以“拜拜啦人间”的网名在网上发布“枉法不批准逮捕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等网帖,导致检察官被网暴。近日白云区检察院启动核查程序,区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调查,没有发现经办检察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该案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依法依规,该案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

网暴检察官绝对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看到这样的新闻真是很为承办人抱不平,少不得说上几句。

这个事件的核心在于,大家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刑事案件只要人放出来就是没事了,就是不继续搞了,根本就搞不清楚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所以案中钟某才会在嫌疑人没有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气急败坏攻击检察官。我不恶意揣测行为人的动机,即使她真是被害想要为自己伸张正义,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

一、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否取保候审与最后结果并没有直接关系

首先,不管是刑事拘留也好,逮捕也好还是取保候审也好,都只是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中国刑事司法的强制措施中有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这些强制措施都有明确的法定期限,到期之后可以解除,也可以转换为别的强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经过多次延期,最长可以拘留一个月,到期之后要么取保,要么移送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如果批准逮捕则继续羁押,如果不批准逮捕可以取保候审,可以监视居住。检察院虽然没有批准逮捕,但只要案件没有撤案或者以其他方式结案,侦查活动仍然继续进行。到时候根据案件调查的进展,可能会撤案,也可能会补充证据移送审查起诉。

所以本案当中,嫌疑人被不批准逮捕,仅仅是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分,没有达到逮捕条件,于是给他换了一个更适合的强制措施而已。采取哪种强制措施与最后是否定罪没有关系,与是否适用缓刑也只存在数据上的关联,而不存在实质因果关系。比如数据显示前期取保后期适用缓刑的几率较大,但适用缓刑并不是因为取保,只是因为两者的适用前提高度重合而已,出现一个本就很容易出现另一个。打个比方,我在丛林的一个水坑边经常看到猴子和野猪同时出现,这并不能得出因为猴子出现,所以野猪也出现的结论,两者出现都是因为这有一个水坑。

二、证据不充分强行逮捕有害无益

第一,强制措施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每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两天折抵一天。打个比方,嫌疑人如果被逮捕,在看守所关押一年,后期判刑三年,那么后期监狱服刑只需要服刑两年。如果前期没有逮捕,那么被判三年,后期在监狱就要关押三年。所以如果最终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前期是否羁押对嫌疑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区别,最多因为前期羁押时间长而减少后期的减刑机会。

第二,前期羁押与否对国家来说却有区别。因为嫌疑人关在看守所里不能创造任何社会价值,国家要出很多经费和资源来供养和维持,但后期在监狱服刑的话,犯人都是要进行劳动改造的,每月的劳动价值除了能维持其本身生活费用外还可能会有盈余。单纯从功利角度来说,降低审前羁押率,增加监狱服刑期限肯定是好事。所以现在国家司法机关从多方面考虑,也都在提倡降低审前羁押率。

第三,只要逮捕出错,危害是非常大的。首先自然是司法公正的理念和公民对法治的信仰会受影响,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权威。其次还从功利角度来说,拘留出错只要不违法不超期,不需要进行国家赔偿,但如果是逮捕出错,只要最后案件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者被法院宣判无罪,都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

综上,是否批准逮捕不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而且逮捕对了对嫌疑人没什么实质影响,逮捕错了却可能贻害无穷。

所以如果我是案中的女士,遇到这种情况最应该做的事情是寻求专业帮助,比如找妇联、找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请律师代理。甚至可以直接找承办案件的公安和检察院表达诉求,询问案件证据不足的原因,然后积极配合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尽可能搜集更多证据材料,帮助国家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为最后的起诉和定罪打下基础,而不是站到司法机关的对立面做这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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