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食品检验结果

手把手教你解读食品检验结果

检验检测学习圈

日常检测中,食品检验不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还要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准确的检验结论体现了食品安全状况,是监管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影响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因此,食品检验结果的符合性判定至关重要,要充分体现准确性、科学性、客观性等。接下来,就让小编带你走进实验检验结果的解读小课堂吧~

判定与很多影响因素有关,一是样品采集和保存,涉及数量和运输存储条件的要求;二是样品制备,涉及制样中样品和指标的代表性、均匀性、稳定性保证;三是检验数据结果的准确性;四是判定标准应用的合理性和一些基本原则的应用;五是样品分类与判定标准的匹配性等。

一、样品采集与保存

样品采集要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和均匀性,要注意液体样品采集的不同位置,尽量保证检验样品和复检备样的一致。另外,要熟悉掌握各品种指标规定检测方法的数量和包装要求,能满足检验和复检备样要求。

必要情况下,还需要采用无菌操作开展采样。同时,产品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须有相应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样品采集后进入实验室检验,也要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样品明示保存条件,尤其针对微生物项目。

二、样品制备

样品制备作为检验的首要关键环节,与很多因素有关。为降低因制样因素导致的判定风险,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01检测方法对制样的规定

如黄曲霉毒素B1(GB 5009.2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GB 5009.111)、氯霉素(GB/T 18932.19)等检验标准对样品包装个数、样品量、样品预处理等均作了要求。

02判定标准对制样的规定

要注意制样的取样部位,尤其注意不同类型指标的差异性,如污染物(GB 2762)和真菌毒素(GB 2761)限量标准要求取样品的可食用部位;农残限量标准(GB 2763)规范性附录A 明确了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兽药残留限量标准(GB 31650)在对应化合物指标的限量表中明确了靶组织,如鱼中的恩诺沙星靶组织为皮加肉;部分产品标准,如方便面(GB 17400)规定理化指标测面饼,而微生物指标测面饼和调料的混合物

03要关注指标本身的稳定性

对于易变化的指标,如酸价、过氧化值、挥发性盐基氮、农残、亚硝酸盐等,应优先制样检验并做好稳定性保存,以避免检验结果随样品的储存条件或放置时间而变化。

04要注意制样的代表性和均匀性

制样时应选择合适的粉碎设备,尽量保证样品的均匀性。如,农产品的不同个体或同一个体不同部位的农兽药残留有差异;香辛料样品包装中不同的香辛料对重金属的富集有差异等。此外,特别要注意防止制样中因人员、接触器具、工具等带入的污染,如木质菜板的五氯酚酸钠、油性记号笔的孔雀石绿;制样人员带入的污染,如手部涂抹氯霉素软膏、甲硝唑软膏直接接触样品。

三、检验方法的采用

 一是方法的合规性,即所采用的方法是否与判定标准的要求匹配。农药残留、污染物及真菌毒素等基础标准均指定了相应的检验方法,在用到该基础标准作符合性判定时,须采用匹配的检验方法。

二是方法本身对于检测结果的影响。对于有多个标准或是标准中有多个方法可选择时,要注意理解方法原理、方法间的差异,针对不同的样品基质选择合适的方法,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如,酒类甜蜜素的测定,需采用液相或液质法,是由于气相色谱法测定时酒中的其他成分会产生干扰,导致假阳性结果。此外,在日常检验过程中,机构还应特别注意是否具备方法资质,方法是否及时变更确认等,采用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避免超资质范围出具检验报告。

四、检验结果准确性保证

食品检验是痕量分析,受很多因素影响,如基体干扰、基质效应、过程污染、定性准确等系统性问题。

一方面食品检验过程质量控制方式的设计和结果的评价尤其重要,涉及空白(全试剂空白、样品空白等)、关键点加标回收、阳性样品、阴性样品、在线监控抗污染和分析系统稳定性等方式。过程质量控制需采取有效针对性方式,一般建议元素类可采取有证标准物质;食品添加剂及农药残留类可采取加标方式;兽药残留尤其存在结合型情况下,建议采用真实阳性样品或实验室间进行比对开展监控。

 另一方面是对检验结果的客观评估,特别关注可能的基质干扰问题。实际检验中发现,酱腌菜中三氯蔗糖、蜜饯中山梨酸、饮料中展青霉素、菜籽油中的 TBHQ 可能存在干扰,首选需要识别出干扰,可通过更换不同方法或前处理、更换色谱柱或调整流动相比例、采用质谱手段进一步确认。批量性检出或是结果异常时,需对试剂试药、仪器设备、器具耗材及操作过程等逐一排查。要重视结果的重现性及平行性。重现性及平行性能提示检验存在问题,如前处理过程是否恰当(提取、衍生是否充分,洗脱是否完全等)、样品是否均匀、基质是否有干扰等。

五、判定依据应用的合理性

食品标准体系复杂,标准应用要充分了解标准的基本应用原则。

一是标准的时效性需要理清标准发布实施日期与样品生产日期的逻辑关系、不同标准的时效性差异等。

二是标准的执行效力:理清强制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基础标准与产品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优先级及执行条件。

三是标准的适用范围:只有适用范围内的样品才可用此标准判定,如 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只适用于预包装豆制品,不适用于大豆蛋白粉。

此外,还要关注标准间的衔接整合:如基础标准对推荐性标准和产品标准进行了整合,发布/实施日期在基础标准之前的推荐性标准和产品标准,其规定与基础标准不一致时,应以基础标准为准。

如速冻面米制品产品标准(GB 19295-2011)对预包装的生制速冻面米制品设置了致病菌限量,而致病菌基础标准(GB 29921-2013)未作规定,两者不一致。但由于速冻面米制品产品标准的发布实施日期在基础标准之前,因此,要以基础标准为准,无需对生制速冻面米致病菌进行检验和判定。

关于实验结果的解读,还要有实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匹配,仔细解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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