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效力制度的6项调整及其生效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共29章526条,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41.7%,足显合同编在《民法典》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合同编分三个分编,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第二分编为“典型合同”,规定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19类典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从502条到508条,7个条款直接规定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六章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共28个条文。
上述35个条文是《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基本规则。民法典合同效力制度有6项调整。
一、明确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援引总则编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删除了合同效力制度的具体规定,在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这表明,今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裁判需要援引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合同有效的认定,需援引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规定。
合同无效的认定,需援引民法典第144、146、153和154条。前述四条明确了合同无效的5种事由: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通谋虚伪中虚伪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明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适用时需参考最高法院相关纪要的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有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系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形式的范围限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但没有采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
司法实践早已接受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最高法院相关纪要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区分,给予了审判实践较为明确的指引。即违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及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禁止交易标的买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特许经营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交易场所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违反经营范围、交易时间或数量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不应否定。
三、增加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合同无效的事由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增加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作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补充。“公序良俗”的范围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的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存在解释空间。
最高法院相关纪要在违反规章的无效合同的认定理由中,采取了列举方式一定程度上将公序良俗的范围进行了限缩,体现裁判中需谨慎适用公序良俗判定合同无效的倾向。
民法典施行后,法院或将继续将公序良俗作为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兜底事由,但适用公序良俗的范围还将进一步待实践检验。
四、明确通谋虚伪需区分虚伪表示行为和隐藏行为分别认定其效力
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该条包含虚伪表示行为和隐藏行为,虚伪表示行为无效,隐藏行为则要根据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其他与法律行为效力有关的规定来具体判断。
通谋虚伪行为的对外效力,则需区分第三人是否善意而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五、明确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处分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此次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实际支持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效说。
民法典在“买卖合同”一章中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表明即便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但处分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更有利。
六、明确批准生效合同未经批准之前,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
民法典第502条对未生效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弥补了合同法规定的不足。
民法典将未办理登记与未办理批准的合同进行了区分,明确未办理批转的合同才是未生效的合同。此外,民法典还确立了报批义务条款性质上具有独立性。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民法典规定“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则表明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问题对合同当事人影响巨大。通过梳理《民法典》规定,生效合同规则包括以下情况:
生效合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满足合同的法定或约定特别生效条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合同生效的条件
生效的合同行为主要涉及到《民法典》总则编第143条与合同编第502条第1款规定。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502条的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生效的合同既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也要满足当事人所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
2.生效合同法律适用原则
本部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关于<民法典>实施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一文的相关内容,对生效合同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归纳、梳理,具体如下:
(1)首先适用特别规定
在处理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先要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分编中查找是否存在与该合同有关的特别规定,如有,要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一章,就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后果作了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该规定,再适用合同编通则以及总则编的相关规定。
典型合同引起的纠纷,在使用特别规定时,还需要进一步关注《民法典》可能未将处理该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则全部规定于该典型合同,而是要求适用与其有关的其他典型合同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民法典虽然将其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但也根据总分的思路,先规定承揽合同,再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且明确规定了二者在法律适用上的相互关系。
(2)其次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分编中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
无论是典型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在没有关于该合同的特别规定时,如果该合同是有偿合同,还应在适用合同编通则部分之前,优先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3)最后适用《民法典》总则的一般规定
在合同编通则部分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与代理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