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 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明媚的春天即将来临,3月1日起,安徽清理取消一批水气电不合理收费、《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池州实行城乡有别的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这些新规的实施,将影响你我生活。
地方性法律法规
安徽:
3月1日起安徽清理取消一批水气电不合理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从3月1日起,供水供气供电行业收费项目若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将全部取消。
安徽:
3月1日起,安徽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终身追责
日前,安徽省政府发布第300号政府令——《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多个环节。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合肥: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月1日起实施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根据实施细则,合肥市将在未封闭的小区以及沿街店面、背街小巷、农村等开放式场所设置分类收集点,探索上门收集等方法措施。
阜阳:
《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3月1日起施行
《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6章43条,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为各种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为公民规范言行举止划定了红线,将有力震慑不文明违法行为。同时,还对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饮器具用品等绿色健康的文明生活方式予以倡导。对积极参与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等文明行为予以鼓励。
池州: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3月1日实施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该条例实行城乡有别的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将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基本上属于城市,一般管理区基本上属于农村。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或者单位养犬的,每户或者每个单位只能养一只,也就是“一户一犬”;一般管理区内,没有数量限制。
全国性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红线划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监管全面升级 百万亿支付市场将迎重塑
支付市场正迎来全面规范与重塑。近来,相关部门针对支付监管接连发文,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出台新的支付业务规则、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打出一套严监管“组合拳”。其中,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监管职责等内容。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施行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规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怎样避免?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来源:安徽发布
[责任编辑:刘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