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林权)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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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仅供参考)

一、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集体林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林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林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漏确权、尚未核(换)发林权证的林地。属历史承包林地的,须出具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1980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及“两山一地”工作核发的权属证书;无权属证书的需提交纳入林地管理会议记录),同时由时任经办人(当事人)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依据:《土地承包法第48条》),办理首次登记。

参与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后退回原件,收取复印件。

(2)、若申请办证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涉及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需要变更为林业用地类型时,应由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意见,办理首次登记。

(3)、若退耕还林地凭县(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意见证明办理首次登。(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47条)

(4)、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历史沿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集体林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林地坐落、界址、面积(如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林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集体林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林地的;

2、林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林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林地的,提交互换林地的协议;

(2)、集体林地调整的,提交林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集体林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林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林地灭失的;

2、集体林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 不动产权属证书;

3 、 集体林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林地灭失的,提交证实林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林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首次登记

一、适用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的权利人首次登记的情形。

二、申请主体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的,由承包方持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登记涉及税收完税情况证明》;

3、林地承包合同;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非公益林证明;

6、因林权属集体统一经营,应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关于同意发包的会议决议;

7、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发包意见;

8、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

首次登记

一、适用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首次登记的情形。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二、申请主体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权利依据材料:

(1)、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漏确权、尚未核(换)发林权证的林地。属历史承包林地的,须出具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1980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及“两山一地”工作核发的权属证书;无权属证书的需提交林地承包会议记录,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提交表决同意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后退回原件,收取复印件。),同时由时任经办人(当事人)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办理首次登记。

(2)、若申请办证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涉及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需要变更为林地使用类型时,应由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意见,办理首次登记。

(3)、若退耕还林地凭退耕办提供的相关意见证明办理首次登记。

(4)、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历史沿用,林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5、发包的林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还应提供记载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承包林地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承包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承包期限届满,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5、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6、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承包方申请。承包林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可由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需提交村民小组出具的权利共有人说明。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和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

(2)、承包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证实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和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

(3)、承包林地坐落、用途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坐落、用途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4)、承包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

(5)、承包期限届满,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

(6)、退耕还林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应当提交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验收合格证明和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

(7)、森林、林木的种类变更的,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材料;

(8)、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除应提交变更后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林地承包合同;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4、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互换;

2、转让;

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4、依法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 申请”执行

三、申请材料

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4、《不动产登记涉及税收完税情况证明》;

5、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1]、转让、互换、赠与、入股的,需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交易相关材料复印件;

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证明;

⑵、林权交易申请;

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需提交村民小组出具的权利共有人说明;

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

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需提交受让方为农业人口的证明和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④、属于互换的,还应当提供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⑷、不动产权属证书;

⑸、非公益林证明;

⑹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⑺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⑻ 林权流转公示相关材料;

[2]、其他转移业务提供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按《普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下发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及1.8.6提交材料)、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因婚姻关系变化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6、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7、涉及不动产单元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应提交分割后经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分割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自留山,因林地使用权或林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权利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需提交村民小组出具的权利共有人说明。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③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分割协议(附件:林权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4、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或自留山来源及情况说明(分割后与村民小组重新签订的合同或证明);

5、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涉及不动产单元分割的,需提交分割后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缮证→缴费→发证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林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承包经营的林地灭失的;

2、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由承包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需提交村民小组共有人证明。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③、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林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承包经营的林地灭失或者承包经营的林地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

(2)、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下发的土地转用批准文件;

(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应提交户口簿及发包方出具的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证明等;

(4)、因权利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承诺书及发包方同意的证明;

4、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集体统一经营林权转让登记

一、适用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取得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情形。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林地使用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二、申请主体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取得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由受让人持出让合同等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三、申请材料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取得林权的,提交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登记涉及税收完税情况证明》;

3、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交易相关材料。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证明;

(2)、林权交易申请;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非公益林证明;

(6)、转让合同;

(7)、村民会议决议;(按照村民组织法相关要求,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8)、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流转意见;

(9)、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4、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A

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已登记林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在种植林木后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形。

二、申请主体

林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在种植林木后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符合不动产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

3、没有明确的林地权源依据,或提交的林地凭证没有明确载明占有、使用、收益的各项权利,没有界址和空间界线,不能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时应该提供:

(1)、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后的权籍调查报告;

(2)、承包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提交林地承包会议记录,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提交表决同意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后退回原件,收取复印件。),同时由时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

(3)、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提交受让方为农业人口的证明、转让合同和受让方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

4、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树种、林种等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3、以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林地所有权;

2、生态公益林;

3、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4、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5、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6、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7、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需提交村民小组出具的权利共有人说明。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③、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5、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非公益林证明;

(2)、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3)、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提交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书,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用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抵押人应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抵押人作为最终受让人获得上述三权,并经登记过户的方可抵押;

(5)、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需提交思茅区人民政府和思茅区林业局的批准文件。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需提交村民小组出具的权利共有人说明。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③、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4、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抵押展期:

抵押到期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抵押权人同意延期,抵押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延续原他项权利的行为。

一、适用

已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延期;

二、申请材料

1、林权权利人出具的《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登记意见书》;

(1)、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2)、若林权属企业,应附有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林权抵押的决议;

(3)、若林权属共有的,其他共有人应在《同意抵押登记意见书》上签名;

(4)、若林权属国有的,按国有林权抵押的相关规定执行;

2、抵押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属人证明材料;

(1)、需林权权利人亲自办理(有委托公证除外);

(2)、资产在抵押期间司法限制的,延期申请时应要告知抵押权人;

(3)、抵押期限应根据抵押合同约定,法人机构的不得超过营业执照限定期限;

3、 抵押展期协议;

4、原主债权合同复印件;

5、原抵押合同复印件;

6、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7、上期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8、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抵押逾期:

抵押人未能按与抵押权人的《借款合同书》(或主合同等)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一、适用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抵押双方当事人有效的财产处置协议;

(2)、人民法院的公函;

(3)、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

二、申请材料

1、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2、申请人的权属人证明材料;

3、相关下列之一文书1份:

(1)、抵押双方当事人有效的财产处置协议;

(2)、人民法院关于抵押物处置的公函;

(3)、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需提交村民小组出具的权利共有人说明。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③、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

2、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适用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申请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需提交村民小组出具的权利共有人说明。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③、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权利人姓名错误说明等)

3、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及权利人同意更正的材料;

4、权利发生更正的(姓名、共有人、面积、期限),需提交新的林地承包合同、林权转让合同、自留山来源及情况说明等;

5、面积发生更正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二、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异议登记

一、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四、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注销异议登记

一、适用

1、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 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二、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四、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查封登记

一、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二、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三、嘱托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四、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注销查封登记

一、适用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二、登记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三、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依申请补证登记

一、适用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的。

二、申请主体

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需提交村民小组出具的权利共有人说明。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③、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不动产登记档案有关资料;

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申请换证登记

一、适用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二、申请主体

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换证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如未注明共有人的,需提交村民小组出具的权利共有人说明。②、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③、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破损或污损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旧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

3、填制错误的相关证明。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地上森林、林木应当一并登记。

二、申请主体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林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林地使用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缴清出让价款凭证和税收监管凭证等相关材料;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有效的划拔文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登记文件;

4、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林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如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林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森林、林木种类变更的;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林地的;

6、共有性质变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国有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林地灭失的,提交证实林地灭失的材料;

(3)、国有林地坐落、用途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坐落、用途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4)、国有林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林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林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森林、林木种类变更的需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材料;

(6)、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林地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材料;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B

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赠与、互换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属本规范第16.3.1条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不动产登记涉及税收完税情况证明》。

4、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涉及转让、赠与、互换、入股的,

需提交思茅区林业局出具的交易相关材料复印件;

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证明;

②、林权交易申请;

③、申请人及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④、不动产权属证书;

⑤、非公益林证明;

⑥、林权流转相关材料;

a)、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b)、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权利人作为最终受让人获得上述三权后方可办理;

c)、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⑦、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⑧、林权流转公示相关材料;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涉及不动产单元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应提交分割后经不动产登记局批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林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林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林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林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林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林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林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林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林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林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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