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今起施行,逾17万家排污单位如何迎考

今日起,我国全面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

对于广大排污单位来说,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将迎来哪些“考验”?对此,记者就《条例》的实施采访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丁晓阳。丁晓阳对河南当前排污单位面临的普遍问题、排污许可制度及证后管理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解读。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罚款下限是10万元还是20万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均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是否相抵触?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般仅指“新下位法与旧上位法相抵触”,不包括“旧下位法与新上位法相抵触”。而关于什么是“抵触”,《立法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修订前后均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规定。
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均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罚款幅度则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但是作为下位法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只是提高了罚款下限,并未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不属于与上位法相抵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如何进行罚款?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与“新下位法与旧上位法相抵触”时上位法优先适用规则和“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规则所针对的情形不同,在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下位法,也即“就近适用”规则。
也就是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应优先适用下位法即《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上位法高于下位法”规定的是“效力优先”;“下位法优于上位法”规定的是“适用优先”。前者解决的是上位法律规范的优先性问题;后者解决的是有效的法律规范在适用顺序上的优先性问题。所以,两者并不矛盾。基于此,《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作为下位法体系性较强,不援引上位法规定不影响实际执行,此时可以不援引上位法的规定。
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
目前,河南省已经基本完成逾17万家排污单位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其中,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共核发排污许可证两万余张,对1000余家企业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实施排污登记管理,共登记10余万家;另有4万余家排污单位完成了特殊情形标记。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核心是污染治理与排放管理的主体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丁晓阳介绍,排污单位应获得排污许可,准备好材料,填报申请表,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要按证排污,按照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清单’。”他表示,对于排污单位,与以往最大不同是不再像以前坐等环境管理部门检查,而是要做好日常排放管理,自觉履行好各项主体责任和义务,包括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
生态环境部门依证监管
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执法也将发生变化。
丁晓阳表示,条例为依证监管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方向,为“一证式”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据介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核查,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还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依法严惩。
如实及时公开排放信息
丁晓阳表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保障排污许可的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提供了制度设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动监测数据等。排污单位没有公开或公开不实的,都将面临严格处罚,承担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后果。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信息,公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处罚决定。

目前,全国已经构建了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为公众获取企业排污信息提供了集中、统一、稳定、权威的渠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人人都可以查询、获取信息,公众据此实施监督,还可以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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