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精神是人性
法从形式上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但这都是法的形式,而法的本质是自然法,自然法没有形式,它归属于意识。
法可以为某一阶级、某一集团服务,成为工具,但法的本质是要超脱任何阶级、任何集团的,甚至任何国家,这是自然法的要求。
当任何阶级、任何集团、任何国家都消失以后,法仍然还在,这就说明法是超脱的,这就是自然法的要求。
自然法没有起始时间,没有条文,没有任何具体内容,没有具体服务对象,有的是一种意识,面向人和可能的生物,就是人性意识。
人性意识不仅是针对人的意识,人性意识是人觉得所应该针对的人和可能的生物的意识。
自然法很古老,比一切有形的习惯法和成文法都古老,一切有形的习惯法和成文法都能不同程度的体现自然法,但人意识到自然法存在并不太古老,现在仅能追溯到古希腊公元前五世纪的智者学派,古希腊公元前三世纪左右的斯多葛派的塞浦路斯的芝诺被称为自然法理论的奠基者。
自然法理论虽经十七、十八世纪欧洲思想家斯宾诺莎、洛克、伏尔泰、卢梭等进一步阐发,但现在仍在发展之中,并随着人性的深入觉醒而发展,比如说自然法理论已延伸至哺乳动物,哺乳动物已进入自然法或者说是人性的关照范围。
自然法就是应然法,是法应该有的样子,它要最大可能的甚至是充分的体现正义,要最大可能的甚至是充分的体现人性,要最大可能的甚至是充分的体现人的理想精神。
仅对人而言,自然法有一个通常的观念叫天赋人权,人权是天赋予的,天就是自然,自然不是指物质界的大自然,而是自然而然的自然,也就是说人的权利是任何人一出生就自然而然具有了的,不需要上帝、国家、政府、法律、信仰、习俗等赋予,也就是说不需要自身以外的任何力量赋予,权力是自带的。
那么既然权力是人自带的,上帝、国家、政府、法律、宗教、习俗对人的权力起什么作用?仅起保护作用,也就是说上帝、国家、政府、法律、宗教、习俗保护人的自然权利不被任何外力所剥夺、侵占、损害,而且保护人的自然权利不被任何外力所剥夺、侵占、损害是上帝、国家、政府、法律、宗教、习俗的责任和义务。
不仅如此,随着人性的觉醒,自然法所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人和应该具有自然权利的生物越来越多,这些都应该由上帝、国家、政府、法律、宗教、习俗提供保护,一样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保护大自然不仅是为了人,更是为了大自然里所具有自然权利的生物,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为此立法,而且很多地方已经形成习俗。
但有个别人为了否认天赋人权,他非把天赋人权的天字解释为上帝,他并不是认为人权是上帝赋予的,而是说如果人权是上帝赋予的,那不信上帝的人不就没有人权了吗?进而达到否认天赋人权说。
他举《独立宣言》为例,是的,在《独立宣言》上确实是把天赋人权的天理解为造物者即上帝,但那仅是信仰上帝的信徒们一种宗教性的表达,而实际上天赋人权观念来自于自然法,自然法的理论来自于古希腊,那时是没有基督教的,更没有基督教的上帝信仰,甚至连犹太教也没有传到欧洲。所以《独立宣言》上关于天赋人权的表达仅是借上帝这一表达形式,其实质还是沿用欧洲古希腊以来的传统自然法观念。
由于自然法是无形的意识即人性意识,自然法还需要借助习惯法和成文法来实现自然法的精神,从这个角度说习惯法和成文法是替天行道,当然得有和需要接近于自然法的习惯法和成文法,这就需要每一个掌握权力者、法律的制定者心中始终有自然法精神即人性意识,不要让有形法偏离自然法太远,更不要让有形法和自然法对立起来,伤害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