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逻辑学内容浅析
【一】什么是逻辑学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推理”,是用来区分正确的推理与不正确的推理的方法和原理。正确的推理往往有着许多客观的标准,如果不了解这些标准,也就无法运用它们。逻辑学的任务就是去发现这些标准,去表述这些标准,并且去研究这些标准的基本原理。从而使得逻辑发挥它的基本作用,即可以行之有效地把正确的推理和错误的推论、好的论证和不好的论证,按这些标准和原则区分开来。
逻辑学家所关心的推理和论证遍布各个领域:科学、哲学、道德、伦理、法律、政治、商务、博弈、运动等等,凡是关于逻辑推理,关乎观点论证的内容,逻辑学家都兴致勃勃地去研究其背后的逻辑运行规律。逻辑学家并不在乎他们讨论的具体事情,而是从他们讨论的形式中,去检验和评论这种论证是否合乎逻辑。论证是推理的产品,如果前提是错误的,推理是不符合逻辑的,那么必然不会得出结论为真。
逻辑学和正确的推理之间并没有必然个关系,并不是说必须学了逻辑学才能做出正确的推理,正如并不是说只有学了生理学才能像运动员一样优秀。了解人的生理机制跟实际的运动能力是两回事,因此学了逻辑学并不能确保,凭此就可以进行正确的推理。相比较而言,一个学过逻辑的人,要比从未思考逻辑规律、推理原理的人,其推理方法要更科学一些,推论正确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学习逻辑学可以提高一个人的思维能力,一方面是训练了分析论证和推理的水平,另一方面是认识到很多不同思维的误区,从而较大概论的避免在自己思考问题的时候陷入这些误区。推理是任何人都无法避免的一种思维活动,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日常生活、它始终伴随着信息的吸收,不断的分析和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一个具体的推理过程。
逻辑学把我们称之为观点、看法、意见的东西,叫做“命题”。每一个有根据的观点,都是一个独立的命题,当我们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时候,已经在大脑中完成了推理的过程。哲学是要反思一下这个过程,而逻辑学就是哲学反思的基本工具。逻辑学用真假命题,来论述推理的正确与否,一个在逻辑上不成立的推理,其得出的命题就是假命题。这里面不包含对未知的推理论断,以为它的真相还是未知的,关于揭露其究竟真相的命题,始终是无效的。比如“太阳系外还有其他文明”,目前人类科技的发展水平既不能证明其有,又不能证明其无,因此这个论断是暂时无效的。
一个完整的命题,是由前提、推理和结论构成的。逻辑学通过检验推论过程的出发点和结果,来判断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判断一个命题的真假,一个结论的正误。对于任何结论,都有一个相应的推理过程,一个命题从其他命题推出,后者给前者之为真提供支持和依据。若前提中的命题是假命题,即使推理过程是符合逻辑的,其结论得出的命题也必然不会成为真命题。
逻辑学中的命题是抽象的,而具体的命题往往都是复合结构的,即现实中每个观点都是有很多相关观点作为支撑的。当讨论比较复杂的命题时候,往往需要借助一些方法,常用的有解析法和图示法。前者是将命题讨论内容按照逻辑顺序整理成出一二三条来,后者是将推理过程和信息采用图画的方法进行表示。解析法比较详尽,图示法比较直观,两种方法也可以组合起来使用。
按论证的根本特征来区分,主要是两个大种类,一是演绎论证,二是归纳论证。在演绎论证中,任何一个演绎论证都断言其前提是决定性地支持结论,每一个演绎论证都要求其前提为其结果的真做担保,前提是真,其结论必然是真,这是一个有效的演绎论证。不能担保,则为无效。演绎逻辑的主要任务是用来区分演绎论证是否有效。在归纳论证中,并不要求它的前提必然地支持结论,纵然前提是真的。归纳论证讨论的是前提与论证的或然性,这正是由于必然性的缺失导致的,因此有效和无效的标准并不适用于归纳论证,归纳逻辑的任务是区分较好和较差、较强和较弱等等。
如果一个演绎逻辑是有效的,就没有必要增加前提来论证它的有效性,因此演绎逻辑不能越来越好,或是越来越差。相反归纳逻辑即使当结论被认为具有很高可能性的情况下,由于前提的或然性,新的信息和材料的增加,可能导致强化、或者是弱化原来的论证。演绎逻辑推论出结论个必然性,是不以其他事物的情况为转移的。归纳逻辑推论出结论体现的是程度问题,随着信息的增加程度会发生变化。
【二】辩证法和诡辩论区别
把“辩证法”说成“诡辩论”,这本身就是诡辩。一方面是否认事实、混淆概念的污蔑,另一方面是拒绝厘清是是非非。学问的根本目的在于搞清楚,是之所以是,非之所以非,而诡辩论从根本上偏离了学问的目的,常常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并且乐此不彼地对辩证法发起攻击。玩辩证法的人是为了追求真知,玩诡辩论的人是为了你的真知不是真知,而我的真知才是真知。
从客观角度来讲,辩证法是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是最普遍的共性,即,所有事物都的对立统一的,所有事物的变化都遵循量变质变规律,所有事物的发展都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从主观角度来讲,世界是怎样的,我们就应该用怎样的思维来认识世界。因此辩证法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攻击辩证法的人,往往理解不了辩证法,并且拒绝学习和了解。先把自己学习成长的大门关了,再用错误的认识和狭隘的见识去污蔑客观存在的东西。
从哲学史角度来讲,辩证法和诡辩论的关系十分密切,古希腊早期的贤者们用辩证法来思考宇宙人生,晚期的智者派兴起后用辩证法满世界找人抬杠。他们的动机都很明确,前者认识到了事物的辩证性,开始要求自己用辩证地逻辑来分析事物;后者认为我已经找到了真理,我只需要向其他人证明我的认知就是真理,即使引用概念是错误的,即使使用逻辑是蹩脚的,只要能够赢得辩论就可以。
从东西方哲学对比的角度来说,当西方人认识到了对立统一规律的时候,远在东方的中国人也总结出了系统的阴阳学说。当时的中西文化是完全阻隔的,是没有任何交集的,东西方的先贤智者几乎是在统一历史事情,同时总结出了相对完备的古代的朴素辩证法。我们不需要理会他们讲的是希腊文还是拉丁语,也不需要理会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的重大差别,尽管彼此表述形式上完全不同,但是在对世界一般规律的认识上是相同的。排斥辩证法,就是排斥世界的普遍规律,或是不承认有个客观世界,或是不承认客观世界是有规律的。
在历史的进程中,诡辩论是发展的,辩证法也是发展的。在黑格尔时期,作为理论哲学的辩证法已经完全成熟了。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但是批评了黑格尔的“绝对理念”。换言之,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在“理念”这个平台上运行的,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在“物质”这个平台上运行的。中国古代的辩证法在经历了传统哲学的发展之后,很长时间是在“元气论”这个平台上运行的。这个平台关乎到世界的第一性是物质?还是精神?无论是物质世界,还是精神世界,他们都不否认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只有诡辩论者,从否定世界是客观的,到否认世界是物质,否认世界是精神,否认世界是有共性规律的……他们否定一切哲学,然而自己又搞不出自己的哲学。这种杠精精神,对辩证法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虽然大部分是为了否认而否认,但在大量的否认中可以发现辩证法的不足和短板,从而促使后世哲学家对辩证法的表述越来越完善。
诡辩论特征:
1、诡辩论打着逻辑的旗号反逻辑,诡辩论者为了赢得辩论的胜利,往往会采取假冒逻辑、歪用逻辑的方式来套用不同逻辑下的概念定义。
2、诡辩论具有极端主义倾向,当辩证法讨论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的辩证关系时,诡辩论极端的抓住一个属性来攻击另一个属性,例如绝对真理是绝对正确的,相对真理是有条件的,因此相对真理不是真理。却不知道所有的绝对真理都是从一个个相对真理中提炼出来的。
3、诡辩论具有强烈的目的指向,诡辩论的根本目的是胜利,而胜利的背后往往又隐藏着追求名利、地位、利益等现实诉求。
4、诡辩论的世界观不明确,一方面是不可知论导致的世界观存在不确定性,因为世界是不确定的,所以一切的固有知识也是不确定的。但是他们又用这种自认为不确定的知识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是确定的。另一方面是立场多变导致的价值观存在不确定性,因为他们往往不是在同样立场下进行价值评价,一会从人的角度出发,一会从上帝视角出发,在同一个讨论中会换好几把尺子,换好几个标准来评价问题。
辩证法特征:
1、辩证法是世界的普遍规律,在万事万物中具有普遍的意义,是数万年来人类认知革命的产物。世界具有辩证性、人类社会具有辩证性,人类思维具有辩证性,一切的存在和发展都普遍遵从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
2、辩证法是一种思维逻辑,辩证法作为一种思想工具,他有着自己的认知对象和运用范畴,虽然万事万物都具有辩证性质,但是只有在辩证法自己的五大范畴之中,辩证法才具有可使用性。
3、辩证法的是精髓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三大规律揭示了万事万物的一般规律、共性规律,但是具体到某一件事、某一个问题上,需要讨论一般和特殊、共性和个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辩证法的运用并不是拿来就用,而是需要一定的思维训练。
4、辩证法立足于人的世界,人有世界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世界是人的世界,人是世界的人,二者对立而又统一。“以人为本”思想体现的是,衡量万物价值的是人,而不是虚无缥缈的神,始终站在人的立场来认识世界。
【三】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异同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将逻辑分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且指出形式逻辑研究的是思维的主观形式,而辩证逻辑研究的是思维的客观内容,二者之间如同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之间的关系。形式逻辑是一门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涉及一些逻辑方法。辩证逻辑是关于辩证思维的规律、方法和形式的科学。二者的共同点的都认可思维是有规律可循的,思维的形式和内容是可以作为对象来进行科学研究的,而不同点在于具体内容上、规律和作用方面有着根本的分歧。
第一是内容上的差异性,形式逻辑是从具体思维中抽出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只是研究思维形式而不设计思维内容。起点是概念,但是并不关心概念是如何形成的。在使用概念的时候,要求概念是明确的,并从质量两个方面对概念进行下定义和划分,确保人们对概念内涵和外延可以准确的把握和使用,避免因为概念混乱而导致思维混乱走向诡辩论。随着逻辑学和数学的结合,逻辑开始符号化,即用数学形式的符号公式来表达逻辑的内容,使得概念的表达更加规范、更加准确。
概念是命题的基本元素,命题是给思维对象下的论断,其逻辑形式为:所有的S都是P,所有的S都不是P,有的S是P,有的S不是P。这四个命题形式中具有对等关系,即确定某一命题可以推论其命题的真假。在形式逻辑中,无论是简单命题,还是复合命题,都无需考察真实情况,只要确定某一个命题为真命题,便可通过逻辑来推断其他命题的真假情况。形式逻辑抛开思维的内容,而对思维的形式进行研究,将概念、命题、推理不断的形式化、符合化。这是一个从具体思维内容中抽象出来的逻辑形式,导致这些概念、命题失去了与客观事物的紧密联系,从而走向了辩证逻辑的对立面。
在辩证逻辑中,概念、判断和推来虽然同样属于理性知识,但是要以客观世界为基础,以客观存在为内容。客观事物在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过程中显露出辩证的性质,这些辩证的特征反映在人的大脑中,使得概念、判断、推理同样表现出辩证的特征。概念是的事物本质的摹写、映射和反映;判断是对事物发展和联系的总结和概括;推理是在判断基础上对事物的矛盾运动进行的展开讨论。从始至终是离不开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矛盾运动是自始至终的,从而决定了思维内容的矛盾运动,即不稳定性;事物的矛盾运动在特定阶段内是相对稳定不变的,从而决定了思维内容在对这个阶段的认识是相对稳定不变的。不稳定性和稳定性辩证统一。形式逻辑从固定的范畴,辩证逻辑从流动的范畴,共同建立起系统的逻辑学说。
第二是规律方面的差异,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讨论矛盾,但是二者对矛盾的认识有着本质区别。在形式逻辑中,矛盾律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规律,其表达形式是A不是非A,即在同一思维中,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不可能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对同一个事物的判断,不能既说它是,又说它不是。在辩证逻辑中,任何事物都是对立且统一的,这是客观存在决定主观认识,矛盾不仅仅是普遍存在,而且会发生转变,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它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它就不是,重点讨论的是矛盾转化的条件。形式逻辑假定了条件不会变,或者说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研究问题。而辩证逻辑认可了条件随着事物的运动而发生变化,在发展中讨论运动的问题。前者可以固定成形式、公式,而后者只能按客观世界的变化而改变认识,不能公式化、形式化。
第三是作用方面的差异,形式逻辑的基本要求是明确概念,指导人们恰当的使用概念、避免分歧、避免诡辩;从而在概念明确其所指的前提下,进行逻辑推理,从真前提出发,在遵循逻辑规律的情况下,得出有效的、可靠的论证。形成有道理、有依据、有充分理由的可靠观念,避免靠直觉、主观臆断来下结论。辩证逻辑是具有批判性的,恩格斯说,在辩证的哲学中,不存在任何重要的、绝对的、神圣的、权威的东西,这一切都是暂时性的。客观事实高于一切认知,辩证逻辑是教人从世界出发认识世界,采用发展的、联系的、全面的观点来看待问题,解决问题。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在内容、规律、作用上面是对立的,但是在思维和认知的问题上是统一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形式逻辑,而单纯的使用辩证逻辑来认识问题,也不可能脱离辩证逻辑,而纯粹的采用形式逻辑来认识问题。形式逻辑是“固定”的,辩证逻辑是“流变”的,世界上的事物是相对静止和绝对运动的,只有把固定和流变结合起来,把静止和运动结合起来,才能从总的方面来全面的把握住所研究的对象。
【四】三大逻辑规律
演绎逻辑由于是以思维的形式或思维的形式结构为研究对象,通常也被称为逻辑形式。在这些逻辑形式中,有正确的、有效的,也有不正确的、无效的。究竟用哪些标准来评价他们呢?最根本的是要看其所讨论的命题论证是否符合逻辑规律,正如其他科学一样,逻辑学也有着自己的规律。
在逻辑思维规律中,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是三个最基本的规律。他们所表现的是逻辑思维的确定性、不矛盾性和明确性,在逻辑思维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定性要求命题所采用的概念、判断必须是与命题自身同一的,不矛盾性要求思想前后要的一贯性,不能自相矛盾,明确性要求命题必须排除中间的可能性,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遵守这三条基本规律,是保障我们思维确定性、不矛盾性和明确性的基本条件,是正确是思维逻辑的最起码的要求。
同一律
内容: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命题始终如一。
公式:A是A
含义:在公式中,A可以是任何思想、任何概念、任何命题。如果说定义了这个概念是A,那么在同一个逻辑推论中,必须遵守A是A这个基本原则,即概念是确定的,前面所引用的概念,和后面所采用的概念,是同一个概念。如果是A,那么就是A,如果在论述过程中,更该了概念的内涵,或者是扩展了概念的外延,前后讨论是概念在定义上出现了不一致,那么这个命题是无效的。
矛盾律
内容:同一个思维中,一个命题不可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
公式:A必不非A
含义:在这个公式中,A和非A,是矛盾的、对立的,基本观点是相反的,如果A是对的,那么必然非A就错了;如果非A是对的,那么必然A就错了。这个命题不能同时认为A和非A都是正确的,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思维和辩论中,对于同一对象不能同时做出完全相反的两个判断,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他。思想前后必须是一贯的,不矛盾的。在逻辑思维中,一个观点不可能即得对地,同时又是错的,否则论点自相矛盾。
排中律
内容:同一个思维中,一个命题不可能既不是真的,又不是假的。
公式:A或者非A
含义:在这个公式中,A与非A表示两个互相矛盾或者具有反对关系的两种意见,如果认同A,那么必然要否认非A。如果认同非A,那么必然要否认A。对于同一个问题的判断,不能同时认为他是对的,也是不对的。在是非、真假、肯否之间,要么对,要么错,必然也只能做出二选一。在逻辑思维中,一个观点,不能既不是对的,又不是错的,否则观点模棱两可。
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区别
矛盾律和排中律,同时面对的都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同时面对的都是二选一的问题。然而在具体的逻辑思维中,他们是存在区别的,大致可从内容、范围、要求、错误四个方面来讨论。
在内容上,矛盾律说的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为真,排中律说的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为假。在使用范围上,矛盾律既适用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也适用于具有反对关系的两个命题,而排中律仅适用于判断同一个命题不能即使真又是假的。在逻辑要求上,矛盾律要求不能既肯定又否定,排中律要求不能既不肯定,又不否定。在逻辑错误上,违反矛盾律会导致自相矛盾,违反排中律会导致模棱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