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系列】规划许可手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建纬孙宁连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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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规划许可证对施工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2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7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法律依据: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依据:
原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建规字第66号)(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5条第3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