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 离婚案件应允许追加第三人查明财产情况

《平席家事法庭》 2020年5月19日,摄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离婚案件是否允许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信很多同行、法官会立刻得出结论:不行!
首先,第三人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参与本诉。其次,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隐私,一般不公开审理。引入第三人参加诉讼会破坏这一原则。以上是离婚案件不允许追加第三人的法律、法理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也正是这样实际操作的。
但笔者却认为:离婚案件应允许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查明财产情况。理由如下:

1、离婚案件追加第三人查明财产情况不存在法律障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法定条件十分宽泛,只要求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条件,便可参加诉讼;以上规定并不禁止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法无禁止则可为,可自由裁量。
2、《婚姻法司法解释》存在允许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合法婚姻”的第三人,与本文主张“允许追加第三人参加离婚案件查明财产情况”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其实是一致的:就是为了查明财产归属和保护财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允许追加第三人参加普通离婚诉讼,查明财产情况,符合物(债)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3、允许追加第三人参加离婚案件、查明财产情况有利于审判目的和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允许追加第三人参加离婚案件查明财产情况,能快捷高效地区分、确定离婚案件涉案财产——特别是非登记式动产——的性质和归属,有利于涉案财产的分割和最终的判决公正。在财产归属第三人时,还可以确保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允许追加第三人参加离婚案件查明财产情况,是一举多得的司法措施。

至于引入第三人参与诉讼,涉及男女双方隐私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在审判流程中设立独立的调查环节来解决。如果第三人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亲属或者近亲属的话——这在离婚案件中十分常见,则更不用担心所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以上是本人对离婚案件应允许追加第三人查明财产情况的一点看法。如有不妥,欢迎批评和指正。
欧阳晓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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