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生效! Tier 2捏造薪资, 虚假招聘将受严惩!
英国移民局在这个月18日更新了Tier 2和Tier 5赞助人指导文件(Tier 2 and 5 of the points-based system: guidance for sponsors),针对雇主和雇员需要遵守的事项上做出了一些调整和澄清。
新变化已经从7月18日(也就是上周三)开始正式生效。
主要变化为以下:
1. 雇主们不论是申请赞助人资质(sponsor licence),更新(renew
)原有的赞助人资质,还是要帮新员工申请CoS(Certificate of sponsorship担保函,有了担保函才能申请工作签证)等,都是需要支付申请费用的;
这份最新版本的指导文件指出,这些申请费用一旦移民局已经开始了审查程序,即便雇主反悔不想要继续申请了,也将不再退还费用。
(关于相关费用的实际金额,可以参考我们曾经发布过的文章:《移民局又涨价!4月6日起签证费平均上调4%,申请人大失血!》)
2. 赞助人(雇主)的企业规模如果有发生变化,比如说从小型公司变成中型或大型公司,或者从中型或大型公司转变为小型公司,按照新的指导文件要求,雇主必须在10个工作天内上报给移民局;
原因是与雇主赞助员工所需要支付的移民技能费(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有关。
根据规定,一般来说雇主每赞助一位员工,每年需要支付1,000镑的移民技能费(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
但是,如果雇主是属于小公司或者慈善机构,那么这个费用就会便宜很多,变成每位员工、每年364镑。
(移民局对于小公司的定义是,年营业额不高于1,020万镑,或者雇员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司。)
也就是因为雇主所需要支付的移民技能费会跟着公司规模的大小而有不同(一般来说这些可以赞助海外员工的企业,通常都会是规模越来越大的);
所以移民局自然会希望雇主的公司规模一旦产生变化,就几乎需要“立即”通报,如此一来也能为英国国库注入更多的贡献!
3. 新版指导文件确认了,若是在2017年4月6日以后,最开始是以Tier 4学生签证转成Tier 2工作签证的当事人,未来如果想要继续续签自己的Tier 2签证;
那么在维持同样一位雇主(也就是同一个赞助人),并且维持同样的职位的情况下,雇主可以豁免支付移民技能费(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
这一点其实只是针对原先政策上的更加落实。
因为根据移民局的规定,目前这些在英国境内以Tier 4学生签证转成Tier 2工作签证的当事人,他或她的雇主是可以豁免而不必缴交移民技能费的;
换句话说,在这些当事人未来不更换公司且不调动职位的情况下,他们的雇主仍然能适用于这个豁免条款的。
4. 关于移民技能费(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的退费:
既然雇主聘用海外员工需要被收取费用,那么要是该位海外员工离职了,雇主按理也应该可以要回当初多支付的移民技能费。
指导文件指出,雇主能要回所有“完整的6个月”时间段所已经支付,但却没有使用到的时间的费用;
除非,员工是在赞助的第一年就离职,那么雇主将不能针对这个“第一年”的时间,要回该年已经支付的移民技能费。
举例说明:
雇主聘用每一位海外员工时,需要在最开始就“一次性付清”所需的移民技能费。
假设小莎要聘用一位新员工5年的时间,也就是帮该员工办理5年的工作签证,那么假设小莎的公司是大型公司,就需要一次性支付5,000镑的费用;
假如这位员工在小莎的公司做满整3年的时间,后来因为身体因素离职了;
那么小莎便能够向移民局把后面两年没有用到,却已经事先支付费用的时间给要回来,也就是要回2,000镑的费用。
但假设今天这位员工是在小莎聘用他的第一年就离职了,那么小莎将不能要回第一年的费用;
因此不论这位员工第一年是否还有剩余完整的6个月的时间没有用到(比如说只做了5个月就离职了),小莎也只能将后面4年已经支付的费用给要回来。
5. 冷却期(Cooling off period):
根据移民局的规定,想要申请赞助人资质(sponsor licence)的雇主,如果在过去曾经有过申请被拒绝的记录(这里指赞助人资质的申请),那么从被拒绝开始的6个月内,是不能够再次重新申请的(必须过了6个月的时间以后才能再次申请)。
然而现在,移民局又多加了一条规定,那就是:
如果该雇主在过去申请的过程中,曾经有因为移民局调查的缘故,而主动取消了该次申请,并且当时移民局的调查,很可能会造成雇主的当次申请被拒绝(也就是说,雇主是为了躲掉被拒绝的命运,才会选择取消申请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现在也要求该雇主必须等到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申请。否则的话,雇主一旦在6个月内又提交新的申请,通常都会直接遭到移民局的拒绝。
6. 关于无薪假(unpaid absence):
移民局原本就规定,受赞助的员工如果休无薪假达到4周或以上的时间(每一年的周期中),那么在不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况下,雇主是必须收回对该名员工的赞助的。
在过去,这些可以豁免的情况有:
-产假
-陪产假
-领养假
-共同育儿假(育婴假)
-长期的病假
-在雇主的同意下,前去协助国家性或国际性的人道主义或环境危机
而现在,新版的指导文件为了更加保障雇员们的权益,增设了一项“合法组织的罢工行动”。
换句话说,如果某位海外员工是参加某个工会(trade union)所组织的罢工活动,并且该活动关乎于自己身为劳工的权益,比如说反对工作超时;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若是达到了为期4周或以上的时间的无薪假,雇主是不能因此取消对该位员工的签证赞助的。
英国政府的网站有具体对于“合法组织的罢工行动”的详细说明,需要了解更多的莎粉可以复制此链接查询:https://www.gov.uk/industrial-action-strikes。
7. 新增免“打广告”人群:
指导文件上新插入的28.11条指出,雇主(赞助人)如果是如果是高等院校(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或者是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
并且,雇主希望赞助某位海外雇员来继续担任他们原有的研究团队中的其中一员;
而且该位海外雇员在申请前的连续12个月,是在他们的研究团队中跟着首席研究员(lead researcher)一起工作的;
(或者是申请前的24个月内有12个月的时间是跟着该研究团队的首席研究员一起工作的,而且这24个月当中的缺席是由于产假、陪产假、领养假、育婴假、长期的病假等因素所导致的)
那么,雇主在赞助像这样的资深研究员的时候,可以豁免劳动力市场测试(Resident Labour Market Test),也就是不必刊登招人广告。
8. 新增用于“撤销”雇主赞助人资质(sponsor licence)的因素
有些莎粉可能会有点概念,指导文件中的附件“Annex 5”会列出众多移民局用来撤销雇主的赞助人资质的理由。
“它”的标题是这么说的:“circumstances in which we will revoke your licence”,意思就是符合Annex 5的情况,移民局是可以直接撤销当事人的赞助人资质的。
而这次移民局在这一范畴中又新增了一种情况,就是雇主如果捏造了雇员的薪水,为的是让雇员满足永居所要求的薪资数目,那么移民局可以依此直接撤销雇主的赞助人资质。
9. 在附录“Appendix D”第2K中,要求雇主们必须保存好在“打广告”期间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
-所有入选最终面试的候选人的相关申请文件,像是他们寄来的电邮、履历、申请表等,这些文件必须要有该候选人的名字、地址和生日等个人信息
-所有入选最终面试的候选人名单和人数
-新增项目:*所有被雇主拒绝或者已录取但不愿意接受工作offer的“settled worker”(指本地雇员),雇主必须保留好他们的面试记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来显示他们为什么不能或者没有被聘用的理由(以至于雇主需要去聘用海外员工)。
10. 最后这一点许多莎粉应该都知道了,就是移民局将医生和护士列入Unrestricted CoS(Unrestricted certificate of sponsorship,无限额担保函)中,这一点也在最新版的指导文件中体现出来了。
医生和护士不需要再使用Restricted CoS(有限额担保函),表示他们将被排除在每年的限额之外;
这么一来,过去好几个月以来疯狂飙涨的Tier 2 RCoS(有限额担保函)的薪资线,将逐渐获得缓解,几个月内将逐渐恢复成过去的正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