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老李侃门球之108篇
第一百零八篇
学《规则》 析“闪击”(二)
老李:老张啊,为了回答你上回给我留的那两个问题,我一个礼拜都没去打球,就在家里细抠《规则》条文,弄得我头昏脑涨的。不管怎么说,总算捋出点儿头绪来了,今天就给你做个汇报吧。
老张:给谁汇报哇!咱们是在研究探讨,都是个人的一些看法和理解,不一定对!但是作为门球爱好者,就需要有这种认真、较真儿的精神。特别是在对待《规则》的问题上,还真需要点儿“抠字眼儿”、“钻牛角尖儿”的劲头儿。
老李:“抠字眼儿”、“钻牛角尖儿”要看用在什么地方。生活琐事、同志之间就不能过于较真儿、处处钻牛角尖儿;但是做工作、干正事儿还就缺不了这股子劲头儿。
上回你给我留的两个问题是:
第一个问题:如果两个“完成”是同一个概念,那么闪击的10秒计时应该结束在哪里?
第二个问题:如果两个“完成”不属于同一个概念,那么请问:⑴、超时犯规中的10秒指的是什么?⑵、闪击过程的10秒究竟应当怎么计?
老张:你记得还真清楚哇!一个字不差,佩服,佩服!
老李:你看我手上拿的是什么?上回你提出问题的时候我都记录了。好了,下面说说我的看法:
先看《规则》对“闪击过程”的定义——第29页:“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我个人认为,这里的最后一句“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是画蛇添足,纯属多余。没有它,“闪击过程”的定义既简练又清晰;有了它,问题就来了,容易让人产生异议。
老张:怎么解释?你说详细一点儿。
老李:按照《规则》对“闪击”的定义来说,只要你挥杆击球听到了“叭!”的一声响,那就是闪击完成。至于被闪击的他球是否移动了,则另当别论。上次咱们就说过了,“闪击完成”不一定等于“闪击成功”。但是在“闪击过程”定义的最后他又加上那么一句,意思是只有抬起踩球脚才算“闪击完成”。如果与“必须——10秒——完成”的规定联系起来看,很明显:“抬起踩球脚”这个动作就应当而且必须包含在10秒之内!因为你《规则》是这么说的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吗!
一是这句话所说的、所要表达的意思和我们平时赛场上的实际操作完全是驴唇不对马嘴,是两码事。所有裁判员对闪击的10秒计时都卡(结束)在那挥杆一“击”上。没有人把“抬脚”也算在10秒之内。如果连“抬脚”也要求在10秒以内完成,那恐怕绝大多数击球员都会被判“超时犯规”啦!
二是无论闪击成功与否,你早晚都得抬起踩着自球的那只脚来吧?总不能踩在那里不动啊……?哪有这样打球的呀!
总之,我认为《2011 规则》里边儿“语病”太多。结构不严谨,用词较随意,遣词造句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势必在执行的过程中会给门球人带来不少麻烦!
老张:好,我看你把问题的关键找到了。就因为画蛇添足地多了那么一句话,闹的大家思想混乱,难辨是非,骑虎难下,无所适从。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和争论,甚至有个别人还为此相互指责、恶语相向,影响了球友、网友之间的和睦团结。
老李:由此可见,修改《规则》应该是一件慎之又慎的大事,不可太随意、太轻率。不要总是看到现行《规则》哪里有一点不太合适、不太恰当的地方,就脑瓜子一热 —— 修、改!任何一部《规则》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持续性。就拿我们的门球《规则》来说,何必平均不到两、三年就修改一次呢?总是这样变来变去,把门球人都给弄糊涂了!这个《规则》还没学懂、还没适应,新的《规则》又出来了,我看这样做没什么好处。不知上头是怎么考虑的,但愿那些有权组织指挥修改《规则》的部门和人员,不是被某种眼前利益所驱使啊!
老张:你扯得又有点儿远了,希望《规则》相对稳定是可以理解的。我也觉得30年当中修改《规则》10好几次,实在是有点过多、过于频繁。而且越修改似乎毛病越多、问题越复杂,是值得上头儿好好地认真反思一下了。
我今天想和你一起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当前在对“闪击过程”的理解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个是“全程闪击过程论”;一个是“单球闪击过程论”。
老李:这个问题我倒是从没听说过。一个“闪击过程”怎么还会有“全程论”和“单球论”之分呀?那你的观点是什么呀?
老张:我的观点是“单球闪击过程论”。
老李:那你就详细给我说说你的看法吧。
老张:为了便于阐述我的观点,我画了下面这张图。
你看:从左至右我用比较大的黑体字把闪击的整个过程(顺序)都开列出来了。从场上各球“静止”开始;首先是“捡球”;然后是“踩球”;接着是“放球”;放好他球以后就是“击打”;受震动力的作用脚下的他球开始“移动”;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就意味着闪击“成功”;(这里我们把另外的两种“闪击成功”(即撞柱、出界)暂且搁置不谈,只说他球在场内从移动到静止的一种形式)一般情况下他球还会继续移动,等到他球不移动了就是“静止”。后面还画了一条“虚线”而且在继续延伸,这是什么意思呢?等我详细叙述中再加以说明。
老李:好家伙,你还真是下功夫了,抠的这么细!用图示的方法加以说明,直观形象、通俗易懂,便于阐述自己的观点。你那一行黑体字“静止 —— 捡球 —— 踩球 —— 放球 —— 击打 —— 移动 —— 成功 —— 静止……”把闪击的有关内容全都包括了。
老张:你看图上画的:按照“闪击”的定义,“踩球 —— 放球 —— 击打”这三点连起来就是“闪击”。不会错吧?
老李:那当然了,就是这三个动作组成了“闪击”。平时裁判员们不都是这样说吗:“只要和我报出10秒的同时,你击打了这一杆,那就是好球!就不会判你犯规!”。这和你在下面注明的那句话完全一致。“闪击”的10秒计时就是从各球静止开始,到你击出那一杆时为止的。
老张:你再接着往下看:脚下的他球受到击打的震动力作用开始移动。图中的“成功”表明他球移动的距离超过了10厘米(前面已说明,撞柱和出界暂且不谈),这个时候就可以抬脚了。但实际操作中击球员很难准确无误地把握和恰到好处地做到这一点(即与被闪击他球移动10厘米的同时立即抬起踩球脚)。试问:有谁的头脑反应能够如此快速精准、肢体动作也能够如此灵敏到位呀?一般人抬起踩球脚时,他球都已经移动了一段较远的距离。正如图中所画的那样:抬起踩球脚的时机可以说有“N”个。实际操作中也正是这样:有的是他球移动一段距离(肯定已经超过了10厘米)后抬脚;有的看到他球将要停止时抬脚;有的则等到他球静止了才抬脚;更有甚者有的人明明看到他球已经静止了,还要站在那里脚踩着自球伸着脖子看一看,唯恐他球没有真正停稳,万一他球再动一下怎么办!然后才慢悠悠、不慌不忙地抬起踩球脚。而且作为裁判员既不去管这些,也不会判谁犯什么规!当然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裁判员都知道:击球员什么时候抬起踩球脚,与我无关;只要被闪击的他球一停稳、一静止我就开始计下一个10秒了。
老李:没错儿,实际情况就是这样,什么时候抬脚的都有。如果像前面咱们分析的,把“抬脚”也计在10秒之内那不就麻烦了吗!百分之九十几的人都得被判犯规!要不说《规则》得严谨,多一句没用的话、甚至多一个字儿,就会造成不少的麻烦!
老张:再继续往下说就涉及到“全程闪击过程论”和“单球闪击过程论”了。按照“闪击过程”的定义和图中所画的来分析,只要脚一抬就意味着“闪击过程”的结束。什么叫结束?结束就是没有了、完事儿了、该画一个“停止”符号了。自此上一码事结束,再次开始就属于下一码事啦。上下(前后)这两码事儿互不干扰,互不交叉,但不否认可能会有某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而这种制约关系则另当别论。
举个例子:①号球撞击了③号球和⑤号球,各球静止后就进入了闪击过程。但是饭要一口一口地吃,事要一件一件地做,球也要一个一个地闪。虽然已经进入了闪击过程,对③号球和⑤号球来说,你只能也必须是一个一个地闪击。若是先闪击③号球,等到抬起踩球脚时对③号球的闪击过程才宣告结束。但是闪击过程结束了不等于③号球就不移动了、就停稳了、就静止了。如果按照《规则》对“闪击过程”的定义去操作,既然③号球的“闪击过程”已经结束,我当然就可以毫无顾虑地去捡拾⑤号球了。但事实却不是这样,如果③号球还在移动、没有停稳,你捡拾⑤号球定会被判犯规。理由就是在③号球尚未停稳之前,从理论和实际的角度讲,就还没有进入对⑤号球的闪击过程。正如前面所说的:事要一件一件地去做;球要一个一个地闪击。这就是“单球闪击过程论”——“闪击”是针对每一个被撞击的单(他)球而言的。每一个被撞击的他球,都应该而且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完整的“闪击过程”。
老李:“全程闪击过程论”和“单球闪击过程论”有什么不同啊?
老张:“全程闪击过程论”认为:从各球静止开始就进入了闪击过程,直到把所有被撞击的他球都闪击完毕,这是一个完整的闪击过程。也就是说,从场上各球静止开始到全部闪击完毕抬起脚,都属于“闪击过程”,而且只要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出现任何犯规,都按“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处理。
老李:这就有问题了吧!刚才你明明说了“在③号球尚未停稳之前,从理论和实际的角度讲,就还没有进入对⑤号球的闪击过程”呀!那怎么能说“只要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出现任何犯规,都按“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处理”呢?
老张:问题就在这儿。我的看法是:“闪击”必有所指,“闪击”也是一种有的放矢的技术操作行为。比如说你是要闪击③号球还是要闪击⑤号球?如果连一个目标都没有,那叫什么“闪击”?也就更谈不上“闪击过程“了。因为有球要闪击,才有闪击过程,它是由一系列的动作(操作行为)组成的。“闪击过程”有着明确的定义,从开始到结束说得清清楚楚——静止开始,抬脚结束。如果闪击完第一个球,他还在移动时我就去捡拾第二个球,肯定要被判犯规。为什么?因为第一个被闪击的球尚未停稳、就还没有进入到第二个球的闪击过程,你这个时候捡球就是触及移动球犯规。但是话又说回来,这个时候对第一个球来说他的闪击过程确实已经结束了——因为你已经抬起了踩自球的脚。
你看我在图中画的那块儿红颜色的部分,里面加注了文字:“从第一次抬脚起到他球静止这一时间段内发生的犯规,不应按闪击犯规判罚”。理由是什么呢?如果你判为“闪击犯规”,我就要问你:“是在对哪个球的闪击过程中犯的规?这个时间段是属于哪个球的?是③号球的还是⑤号球的?如果你说是属于③号球的,明明我的踩球脚已经抬起了,这意味着对③号球的闪击过程已经结束了;如果你说是属于⑤号球的,那么③号球还在移动、还没有静止,这个时候能进入对⑤号球的闪击过程吗?我敢去捡拾⑤号球吗?实际上,这里有一个需要“等待”的空档时间,若要问这属于什么时间?只能说是“比赛时间”了。无论怎么解释,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而且是确凿无疑的,那就是在闪击过程中,每一个单球之间应当、也必然(必须)会有一定的时间空档,且相互之间是一种牵制和制约的关系。通俗地讲就是:第一个球闪击过程结束(抬起踩球脚)后,只要他还在继续移动、没有停稳静止,你就不能随意捡拾第二个球。但是如果你不顾这些真的捡拾了第二个球,也不能判你“闪击犯规”,而应当据实判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老李:哦——,这回我就清楚了。问题的关键就出在这个特殊的时间段里边儿。这是一段“说不清”、“道不明”很难定义的时间。我看也只有说他是属于“比赛时间”了。
老张:如果按照“全程闪击过程论”的观点去推理,就是场上各球一静止就进入了对所有被撞击的他球的闪击过程。那我可不可以一下儿捡起几个球同时进行闪击呢?因为《规则》上说“闪击的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如果我只闪击其中的一个球,一抬脚“闪击过程”就结束了,其他的球怎么办?!所以说来道去,球还得一个一个地闪,“闪击过程”也只能是完成了上一个再进行下一个。
总之,“单球闪击过程论”既符合场上实际操作的现实,也完全符合《规则》的条文规定。如果有人能把那一段等待的“空白时间”有理有据地说清楚是属于哪个球的“闪击过程”,我将心服口服地支持并毫不变样儿地履行“全程闪击过程论”!
老李:你这是在打赌,还是在挑战呀?
老张:既非打赌又非挑战,学习研究《规则》就得要以理服人才行!不能无理狡三分,更不能以某种权威发号施令。学用《规则》就得按条文的原意细抠,怎么写的、怎么说的就怎么执行。如果一部《规则》有不恰当的地方,首先是承认,然后是必要的修改变动,这才是唯一正确之路。
老李:行了,到今天我才把这个问题真正弄清楚,谢谢你给我做了这么细致透彻的分析。怎么样?今天又差不多了吧?
老张:好,今天就到这儿了,你回去以后再仔细琢磨琢磨,看是不是这么个道理。有什么问题咱们下回再继续探讨!再见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