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8)
第八条说的是用人单位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规定。
职业病严重的单位需要有管理机构,有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注意一点就是并没有规定管理机构必须是专职的,企业中通常使用的安全卫生是一个管理机构是可以的,还有一些企业由综合办或者技术部管理职业卫生,都是合法的。
当然还有一句话“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机构可以不是专门的机构,但是人员必须是专职的。
《安全生产法》有关表述与这个不一致,但是意思是相同的,都是要求必须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对于机构都没有要求必须是专门的机构。
职业病严重的应该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今年这个目录也进行了修订,以前有过判别的,应该依据最新的目录重新判别一下,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尤其是以前属于较重的,按照最新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目录取消了这个类别,只剩下了一般和严重,应该依据最新的目录执行。
对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一般的,用人单位也要视同严重进行管理,低于100人以下的,至少有兼职人员即可满足要求。
对于100人这个标准,《安全生产法》也是如此要求。
对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意义,职责应该是进行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这一点《职业病防治法》也没有像《安全生产法》那样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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