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官司庭审诉讼的关键环节之二——业主“举证”

不论是民事官司,还是刑事案件,“证据永远都是诉讼之王”。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主要就是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进而做出司法裁判。而对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这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判结果。

我们已经分析讨论过,物业费官司中,物业公司总能取得近乎百分之百的胜诉率,主要就在于其往往能提交一系列“充分而完备”的证据;两相对比,那些出庭应诉的欠费业主,绝大多数如同上面那张图片所描述的那样,仅仅自以为是、自觉有理地在陈述所谓的“事实”,却不能提交证据来作为支撑,由此就必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要想在与物业公司的这场“实力相差较为悬殊”的博弈中,争取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结果,首先要像我们之前分析的那样,对物业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挑出其在程序及实体方面的“疏漏”,否定其与案件的关联,击断其“证据链条”,抢占“先机”;继而你还要在“被告举证”环节,全力而为,向法庭提交大量证据去佐证你的抗辩意见。

物业费官司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在物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话说得再“直白”一些,物业告你要物业费,它是依据的《物业合同》,意思是它干活了,你却不付费,这就是“违约”。

而你就要向法庭答辩,为什么你不付费,那些诸如“夫妻不和,不孕不育”的理由就不要提了,我们讲过,那都是无效抗辩。你也要依据合同和法规,讲明是因为物业没干活儿,或干得很差,所以你才拒绝交费,顶多同意交一部分。(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也不是号召你去“无理”的拒交费用,达到“搭车消费”的目的)。那么你的这个抗辩权来自哪里呢?

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200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仔细解读这个法条,可以看出物业的义务来自“合同约定”以及“法规规定”,主要包括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等四大块儿。因此要先了解你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内容,对应的等级和标准,有的放矢,才能有效行使所谓的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紧紧围绕物业合同,举证物业公司“不作为”、“不达标”,未能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1、物业最基础的服务是公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带的养护;最常见的合同表述是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园区整洁卫生”、“四季常绿,三季有花,及时修剪整形,预防病虫害”等等。

你就要找出:小区垃圾遍地、卫生死角、电梯轿厢一周不擦,消毒不及时;绿化杂草丛生、浮土裸露、苗木枯死等等等等的现象和区域。

2、物业最重要的服务是“安全”,安居才能乐业。这又可以分为三大块儿:人员进出、车辆停放、消防管理。

你就要提供:保安未能尽职,脱岗睡觉,在岗饮酒、从不巡逻,各色闲杂人员随意进出,游商浮贩穿行叫卖、小广告满墙、车辆乱停乱放、人车抢行、消防通道堵塞,进不来120、119等等等等。

3、物业最传统的服务是“维修”,它继承并延续了以前的“房管所”的职能。这个维修指的是房屋共用部位、附属共用设施的“小修、零修”,但是要保障这些设施正常运转和启用。

你就要针对性地去发现:电梯动辄故障停摆,超过年检期限;对讲门、监控设施失灵,形同虚设;雨水管污水管堵塞,从不清淤;楼道灯不亮,一片漆黑;消防箱破损,水龙水带不见踪影等等等等。

4、物业最“争议”的服务是“管理”,为何是《物业管理条例》而非《物业服务条例》?那是因为物业的某些服务需要通过“管理”来实现,诸如:违章装修、私搭乱建、毁绿种菜等等。

该问题我们分析过,物业能以其没有行政执法权为由予以质证辩解。但是对任何一个小区而言,如果违章搭建、乱圈乱占、楼道杂物堵塞等现象严重,至少能说明物业未能履行“及时提醒、告知制止、及时上报”的义务,在“管理”方面有失职之嫌。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几块儿,毕竟洋房别墅与普通住宅在服务内容和标准上的差别极大,这还是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来界定。对于上述这些“不作为不到位”,你都可以通过照片(水印相机)或视频予以固定保存,要有连续性,要由点及面。

二、收集物业违反合同约定及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证据

这方面就比较泛泛了,主要包括: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违规出租物业用房、侵占公共收益、拒不履行公示义务等等,对于大部分物业公司来说,这些情况或多或少都有,就是个程度问题而已。

其中,高法司法解释的第五条明确了,法院对于业主提出的“物业违规收费”抗辩应予支持;而对于《法典》明确的物业公示义务及其他的违规行为,一般不能作为业主拒付减付物业费的理由。但是提交这些证据,至少可以反问一下:物业公司自身存在诸多违规之处,将业主的公共收益揣进自身腰包,又有什么底气来主张全额的物业费乃至“违约金”呢?

三、各类辅证、旁证、反证

这类证据主要是从客观方面去举证证实你的答辩意见,包括各类媒体对小区“负面新闻”的报道、小区其他业主的证人证言、相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乃至物业公司自身张贴的某些违规通知公告等等。尤其是“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往往使得这类证据非常客观,难以辩驳。

四、申请人民法院现场调查

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清小区物业服务的真实状况。

客观地讲,业主一方在物业费官司中的举证责任颇为沉重,多数业主没有精力、能力去针对性地收集上述证据;或者说你也很难证明物业公司构成对物业合同的根本性违约。而且,即便业主一方“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各地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裁判意见也并不一致,这一点我们之前分析过,这里不去赘述。

但是那些业已判结的案例中,凡是业主方获判减付或少付物业费的,毫无例外都是因为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

也就是说,如果你“举证不能”,那么判决结果毫无悬念;反之,如果你的“合同履行抗辩”成立,那么这个官司是否能取得令你满意的结果,这就由主审人员去“通盘考虑,综合考量”,进而依法裁判吧。

毕竟,我们始终坚信:法律面前一概平等,法律永远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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