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却未作出处理,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亦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何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如果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投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需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接到投诉的行政机关必须要有处理该类投诉的法定职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与投诉不同,投诉针对的是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举报针对的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举报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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