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实课堂 | 从一则案例看自然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图片来源见水印)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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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陈某华从装饰工程部处承接了铝合金公司的车间棚顶钢结构工程后,将工程的劳务部分交给杜某扬,自己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用于施工且与铝合金公司进行结算,并现场组织安排施工,铝合金公司工作人员也直接与陈某华联络案涉工程施工事宜,陈某华是工程的实际承包施工方。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陈某华虽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但从事承接工程业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尽管陈某华为自然人,但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可独立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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