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填报指南(一)

前言

2020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的公告》,决定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以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推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公告中,证监会给所有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A股公司布置了作业,要求在2021年4月30日前,对照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认真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公司治理经验,完成专项自查工作。希望小多这份填报指南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做好自查清单的填报工作。

【提示语】

自查清单中多个问题涉及到填报的时点信息和期间信息。在自查清单表头中有明确的释义,除有指定具体时点或时期的,涉及时点信息的以2020年12月31日为填报时点;涉及期间信息的以2018年1月1日或自查起始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填报期间(2018年1月1日以后首发、重组上市的公司,以上市日、重组上市日为自查起始日)。

Part 01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基本信息】

(第1问-第4问)

该部分为核查公司基本信息,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填写即可,如果公司为多地上市公司,相关信息仅填报A股的情况,B股、H股等信息可以加注说明。其中公司所属证监会行业分类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中上协)官网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为准。

    【股权结构】

(第5问-第10问

该部分需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如果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查并填报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行为规范情况。其中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占比按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口径合并计算。无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依据需要注意与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保持一致。
如果公司存在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注意需要在一年内解决。

   【董监高结构】

(第11问-第14问)

(一)关注公司董监高的构成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1、内部董事的占比
公司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虽然相关规则对职工董事的设置无强制要求,但公司也需注意符合公司章程中的规定。
2、职工监事的占比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也要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更高比例的规定。
(二)关注董监高是否及时换届

市场案例

上市公司DHRD第五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任期已于2017年4月届满,迟至2018年10月才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广东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三)关注董监高人数是否长期低于公司章程规定

市场案例

上市公司XZKY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长期空缺,董事会自2015年8月任期届满后长达2年多时间未换届,董事人数仅有6人,长期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9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颁布)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董监事会职能部门】

  (第15问-第18问)

(一)董事会、监事会专职机构的设置
中上协发布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中对于监事会专职机构有相关要求,但上述规则为示范性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内部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置相应的董事会、监事会专职机构。
(二)    证券事务代表职位的设置

沪深两市各板块上市规则中,均要求上市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以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秘制度的运行】

(第19问-第21问

该部分需要填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一)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完善相应条款

根据相关规则,上市公司需要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保障董秘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与经营等情况,参加与其职责相关的会议并查阅文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上市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中有相应保障条款并能够有效施行。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配套制度
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所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施行。
2、为保证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获取重大信息,建议公司建立并完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3、为防止以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替代临时公告以及内幕信息泄露事项发生,建议公司配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应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相关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Part 02

组织机构的运行和决策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

     (第22问-第28问)

该部分需要统计并填报公司2018、2019和2020三个年度的股东大会召开情况(2018年1月1日以后首发、重组上市的公司,以上市日、重组上市日为自查起始日)。
(一)注意股东大会会场设置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不得随意变更。提请公司注意,虽然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股东大会变更地点需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但在沪深两所各板块的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为2个交易日。公司需要同时遵守证监会与交易所的规定。
(二)及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

注册地在境内的上市公司,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提前二十日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提前十五日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注册地在境外的公司或者多地上市的公司,还需相应遵守注册地、上市地的规定。
在需要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中,包括“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两类情况。
如何理解这2种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在此种情形下,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难以正常开展活动,公司需要增选董事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对策,因此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定。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公司出现此种情形时,表明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采取增加资本、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公司经营方向或者投资计划等措施,或者决定是否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股东大会的延期、取消及临时提案】

(第29问-第33问)

该部分需要统计并填报公司2018、2019和2020三个年度的股东大会延期、取消及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和临时提案情况(2018年1月1日以后首发、重组上市的公司,以上市日、重组上市日为自查起始日)。
(一)统计并填报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情况

提请公司注意,虽然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但在沪深两所各板块的自律性规则中,相关规定为2个交易日。公司需要同时遵守证监会与交易所的规定。
(二)统计并填报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和取消议案情况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公司不得对股东行使该权利加以限制。

【累积投票】

(第34问-第35问)

该部分为累积投票情况,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股东情况判断是否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需要在公司内部制度中进行规定。
(一)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在30%以下时
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在30%以下时,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

【征集投票】

(第36问-第37问)

《证券法(2019年修订)》修改了关于征集投票权的规定。公司在填报该项时,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应填写。
如果公司章程尚未按照《证券法》修改,保留的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的条款,则填报符合条件的股东为持股比例0%以上的股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38问-第42问

此部分需要统计并填报公司2018、2019和2020三个年度的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情况(2018年1月1日以后首发、重组上市的公司,以上市日、重组上市日为自查起始日),同时关注临时公告披露的一致性。

(一)统计并填报董事反对或弃权情况
董事投反对票、弃权票需要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如有)中充分披露并说明理由。

(二)做好董事问答的留痕工作
《自查清单》要求每一位自查期间时任董事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后以个人名义回答问题,公司要做好董事回复的留痕工作。

(三)注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会议召开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主要看内容,不在于形式,请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统计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和议案。
1、审计委员会
根据沪深各板块规则,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各板块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同时,审计委员会也要根据自身的职责,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审核财务信息等工作。
2、其他专门委员会
除审计委员会外,境内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则对其他专门委员会并无召开定期会议的要求,请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应内部制度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

【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及行权】

(第43问)

该部分需要填报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包括交易事项的权限。提醒公司关注相关授权是否涉及《公司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对于股东大会合法合规授权董事会处理具体事务的情况,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事项后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手续,不属于过度授权,提醒公司不要机械处理。

【监事会程序】

(第44问-第45问)

该部分需要统计并填报2018、2019和2020三个年度(2018年1月1日以后首发、重组上市的公司,以上市日、重组上市日为自查起始日)的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同时关注临时公告披露的一致性。
(一)统计并填报监事反对或弃权情况

监事投反对票、弃权票需要在监事会决议公告中充分披露并说明理由。

【股东权利保护】

(第46问)

该部分需要统计并填报2018、2019和2020三个年度(2018年1月1日以后首发、重组上市的公司,以上市日、重组上市日为自查起始日)的股东临时提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况,如实填写。
如果公司存在拒绝股东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在会议记录中应有体现,拒绝理由应与会议记录中现场律师意见保持一致。

【利润分配情况】

(第47问)

该部分需要统计并填报公司近年的现金分红情况。需要注意,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应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现金分红政策,同时遵守证监会、交易所相应的监管要求。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公司,不得进行公开发行证券再融资。

【董监高任职资格】

(第48问-第50问)

该部分需要统计并填报公司现任董监高是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入情形,是否存在被证监会、交易所实施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形。但是,上交所公司存在部分豁免情形。

【忠实义务】

(第51问-第53问)

该部分体现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第52问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与其发生的交易需要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如果《公司章程》中对于关联交易事项未有明确的审议标准,也未对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交易有相应规定,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履职情况】

(第54问-第59问)

(一)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1、统计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此前证监会对董事亲自出席的次数占比并无规定,但沪深两所的自律性规则中有相关要求。此次自查清单需要填报连续十二个月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并说明具体原因并整改。依据深交所要求,出现上述情形,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依据上交所主板要求,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一的,公司监事会应就该董事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未出席次数超过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的二分之一,且无特别理由的,上交所将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董事。
3、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勤勉要求是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但还需注意要同时遵守沪深两所的自律性规则:
沪市的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时,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职务。
深市的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二) 监事出席监事会情况以及定期报告签字情况

《证券法》(2019年修订)要求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请公司自查是否按照《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进行相关工作。
(三)董监高出席(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股东大会召开时,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市场案例

上市公司WLYL在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董事未能全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全体列席会议,违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发出监管关注函。

【独立董事情况】

(第60问—第68问)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履职情况需要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等规定。其中,需要特别注意如下几点。

(一)独立董事任职的其他单位不得与公司存在重大业务往来
独立董事可以在其他单位任职,但需要保持独立性。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深交所为任职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深交所为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应有充足的现场工作时间
此前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并无强制规定,上交所主板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有不少于十天的现场工作时间。中上协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建议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此次自查清单,要求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的情况进行自查。提醒公司给予关注,注意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应有记录,并建议在独立董事履职报告中体现。

【董监高责任险】

第69问

此部分为统计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险情况。需要注意,上市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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