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执法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什么罪?
作为“自我损害型”犯罪,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必须是被害人自己选择的结果,也即被害人必须是“自愿”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但是,如何理解“自愿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和德国判例似乎有所不同。
德国判例认为,如果行为人所造成的认识错误使得被害人误以为自己除了交付财物之外别无选择,也只能认为被害人是屈从了行为人的意志,而非自愿地做出了财产处分。尤其是在行为人假扮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谎称是合法的警察行为“罚没”被害人的财产,从而使得被害人容忍行为人取走财物时,不成立诈骗罪。因为在这些场合,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所遭受的是国家强制措施,对之进行反抗毫无意义,其允许行为人取走财物只是因为觉得自己别无选择,而非自愿的决定。这里应当否认被害人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即便被害人是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己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也同样如此。
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不承认公开盗窃,对于这种当着被害人的面取走财物的行为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被害人容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取走财物,被认为是具有自愿性的财产处分行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200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实践中经常发生冒充公、检、法机关等国家工作人员,以执法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定性为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例如,近日媒体报道,2021年5月9日,一名家住广州的女子接到一名声称是“广东省公安厅的警察”打来的电话,声称该女子涉嫌一宗洗钱案。犯罪分子诱骗该女子登录网上银行,以分析资金来源和交纳保证金为由从该女子账户转走人民币885万元。该案应定性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