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必须要收回原发票吗?

问题

自2014年5月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后,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调整发票验旧方式后,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不在办税服务厅进行查验,自行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分级分类进行事后抽验,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那么,企业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向购买方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吗?如无法收回,存在税务风险吗?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A公司为设备销售企业,2020年12月销售了一批设备给B公司和C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B公司和C公司于2021年2月发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均要求退货。

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开具了红字发票:

1.B公司已将原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并装订成册,无法将原发票联退回。A公司直接为其开具了红字发票,并将红字发票联交予B公司入账。

2.C公司已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申报抵扣,无法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A公司以未收回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为其开具红字发票,C公司只好将发票原件退回,自己留存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和抵扣凭证。A公司根据C公司填开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和收回的原发票,为其开具了红字发票。

请问上述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

企业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必须收回原发票,根据发票种类的不同,区分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1.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联。如无法收回,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情形二:购买方虽未用于申报抵扣,但无法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情形三: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不得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原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销售方不需要收回原开具的发票。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应将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购买方。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因此,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如购买方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机动车注册登记或申报抵扣,不需收回相应的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抵扣联。

4.增值税电子发票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追回原电子发票。


中磊盛鑫税务咨询刘昌苹分析:

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必须收回原发票,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则无需收回;如果是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机动车注册登记或申报抵扣,无需退回相应的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抵扣联;如果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申报抵扣的,不得收回原发票;如果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申报抵扣的,谁填开《信息表》谁留存原发票;如果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收回原发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另外,企业开具红字发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对方有效证明

对方有效证明无固定格式,应采取书面形式,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的复印件、银行回单(如已付款),以及退货的原因等,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2.证明资料留存

红字发票不能随意开具,仅有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时,才可开具红字发票。由于上述原因开具红字发票的,除关注是否需要取得原发票外,相应的拒收证明、销售折让协议、合同中止证明等资料要注意留存备查。

3.红字发票是否交给购买方

购买方已申报抵扣的,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目前未做明确规定。但由于红字发票也有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一般是销售方留存记账联,其他联次交予购买方。因此,如果购买方需要,可以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给购买方。

4.红字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认证。一旦红字发票认证,会导致纳税申报时填报的进项税额大于认证的进项税额,一窗式比对无法通过,需要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

5.跨年红字发票是否影响上年纳税申报

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或者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退货,销售方跨年开具红字发票的,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不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调整上年度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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