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物业公司起诉物业费,如何应对,在诉讼过程中注意哪些问题
在头条问答中,这一类问题总是被不同的提问者反复的提问,即“因为物业的不作为,拒交物业费,现在收到了法院传票,该怎么办?”等等,大同小异。措辞语气中透漏着焦急和无助。其实你在拒付物业费时,就要考虑到相应的后果;物业公司在反复催费无果后,极有可能将你告上法庭;你应该事先就做好了针对性的准备,而并非是“临阵磨枪”,仓促应诉。
我们已经分析讨论过,物业费官司中,物业公司占据压倒性的优势,几乎能取得百分之百的胜诉。当然,这个局面并不意味着获胜的物业一方,严格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质价相符的服务”,而欠费的业主一方,也并非都是胡搅蛮缠、恶意拒交。在某些案例中,确有业主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抗辩成立,最终获判少付或大幅减付物业费。
那么业主一方在整个物业费官司的诉讼过程中,要如何应对,以及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庭前调解。
物业费官司不是“离婚官司”,庭前调解并非是必经程序;但实践中,某些法院本着减少诉争,化解纠纷的目的,会于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既然是调解,那么双方都要“各让一步”。但这类“谈判”,回旋的余地不大;物业方的意见往往比较坚决,一般是:可以放弃违约金(或部分放弃),业主须补齐欠费,并立下书面承诺,今后足额及时交费,物业即可撤诉。
如果你同意,那么就顺坡下驴;如果你还想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就必须通过在开庭过程中的“优异表现”来占据制高点。
二、管辖权异议问题。
所谓的“管辖权异议”,就是你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的申请,要求将该案件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近年来各地的诸多物业费官司中,某些业主出于不同的目的提出“管辖异议”,我们已经专门分析过。应该说,这是“一剂猛药”,如果运用得当,甚至能够将那些“无良物业”拖个“半死”,不战而屈人之兵;但是如果盲目地“恶意乱提”,效果只会适得其反。建议结合自身实际,仔细研究,灵活运用。
三、最好要有书面的《答辩状》。
物业费官司中的被诉业主一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往往仅限于“口头答辩”,不能提交一份书面答辩状,顶多有个“提纲”而已。虽然不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案件审理,但这种做法有诸多的负面影响,毕竟你不是律师或专职法律工作者,你欠缺诉讼经验,不熟悉诉讼程序,也不具备“即兴答辩”却又面面俱到、慷慨陈词的能力。
物业费官司案情并不复杂,答辩状也无需长篇大论,但要做到言简意赅,且又直击要害:讲明是因为物业方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不能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构成对合同的违约,因此你才拒付物业费。
提交书面答辩,有利于法庭综合全面的了解案情,以正视听;树立你是一位“正直善良业主”的正面形象,绝非“无理欠费”的老赖。
四、质证举证环节是关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所谓“质证”,是你对于原告物业公司提交的那些证据,进行质疑、辩驳;所谓“举证”,就是你要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去佐证证实你的抗辩意见。这两个环节尤以后者为重,我们都曾专门讨论过,头条上也有大量的“教学”文章和视频,这里不再赘述。
可以说,欠费业主方在这两个环节中的具体表现,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走向;如果你不能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未被法院采信,那就必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必败无疑;而那些业已判结的以“业主胜诉获判少付减付物业费”的案例,毫无例外的都是因为它们提交了大量的各类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得到了法院采纳,所谓的“合同履行抗辩”成立。
那么到底如何去质证举证,这一点必须下大力气研究。
五、诉讼时效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到底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个法律点至今仍无定论。各地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裁判观点差异极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依然存在。
而物业费官司中,因为物业公司总是在业主欠费积累到一定数额后才提起诉讼,许多案件都会超过三年的时效期。某些案例的业主欠费时长甚至都会达到十年之上,欠费总额也不过数千元而已。
对于欠费业主方而言,只要物业起诉你的欠费时长超过三年(2017年10月1日之前,按两年算),你就必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你不提,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就此问题进行释明并予以裁判。这一点必须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