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与发票相关的四大合同风险
以下文章来源于新则,作者鲜雨桥
我国税收征管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票控税”的模式,发票成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有效凭证。
那么,合同中涉及哪些发票管理问题及风险防范重点?1. 合同中发票类型及税率的约定问题拟定合同时应当将取得发票类型及开票税率,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相关条款。如:
① 要求对方开具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企业的兼营行为,应按税法规定分开核算,并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
③ 如果某些业务按税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是按照正常税率还是按简易计税征收率开具发票,这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2. 取得失控发票的双方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在经济往来中,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很多。对于开票方而言,虚开发票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受票方,特别是善意受票方,虽然没有主观过错,但是取得虚开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同时也不得列支成本费用。因此,在合同中需要约定发票的责任条款,例如约定: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的或者是虚开的,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同时,如给采购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3. 是否能以未开发票抗辩付款义务?司法实务中常常出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卖方未开具发票,而买方拒绝支付对价的情形,这就涉及到《合同法》中,交付发票到底是主合同义务还是附属义务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和第60条的规定,交付发票属于附属义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山东东佳集团与江苏庆峰国际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4)民申字第890号】,因为开具发票而拒绝支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仅作为合同的附属义务,不能作为拒绝支付价款的抗辩理由。我们建议,买方在合同中约定“先票后款”,从而确定将交付发票作为主合同义务,能够有效避免上述法律风险。
4. 在合同中能否约定应“开票”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具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双方约定由非纳税人承担因纳税义务人未能抵扣税款,或因非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负担等,是出于双方意思一致而签订的商事合同。该等约定并未免除交易活动中的纳税义务,属于合同双方交易环节中对经济利益的自主分配,并未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违背。因此,有合同采用如下条款:
乙方不予履行或怠于履行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导致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向甲方追缴贷款的、滞纳金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乙方应当于该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行政处罚款和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和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