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心得
作者:汝阳县人民法院 张小丽 发布时间:2013-01-28 08:42:49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形象工程;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真实写照;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减压阀、调节剂,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重要载体,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凭证,也是体现司法公正、提高裁判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如何将每一起案件的裁判文书写好、校对好,做到“零差错”,然后放心地送达给每一位当事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作为法官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我就是本着这样的信念与想法,去孜孜不倦、精益求精的酝酿、推敲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制作。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是我经常沉思与考虑的问题。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要建立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文书制作人更应该时常保有一颗善良、朴素、博大的心态。唯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才能做到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才能切实担负起“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因为,有些案件,不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就能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就能达到案结事了。只能根据第一个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对症下药,才能切实履行起“司法为民”的崇高理念。
“履行使命、转变作风”,是人民法院当前工作的指导方针,这也是我这个民事法官撰写法律文书时始终牢记的准则。审理案件、撰写裁判文书,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如果仅仅就案论案,不能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宗旨、使命协调、同步,优秀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问心无愧的,党和人民信任放心的裁判文书,便不可能出炉,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便会受损。
“功夫在诗外”,一篇好的文章,一首好的诗词,并不是作者或诗人一时心血来潮所能成就的。是靠平时的厚积,才换来的关键时刻的薄发。同样的道理,一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能让当事人双方都服判息诉的裁判文书,也不是凭空臆想就能写出来的,是基层法官对案件的争执焦点精确归纳、对事实、证据的准确把握之后才能形成的。
“和言悦色促膝谈,殚精竭虑为民想”,是我在草拟、书写裁判文书前后始终遵循的准则与原则。法律规范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是民俗风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普通老百姓囿于自身的文化素养,不可能对规范性的法律条款,有像法官一样的专业认知。这就要求我这个普通法官,必须像敬畏、信仰法律一样,去信任百姓,去理解民俗风情和日常生活经验。唯如此,才能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与尊重,才能“用心”写出无亏于良心、无亏于“人民法官”、无亏于时代的裁判文书。
“立足审判、倾听民意”,是裁判文书的立命之本。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立足人民法院审判大局、倾听民意不仅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更是我工作与撰写裁判文书的基本准则。在立足审判大局的基础上,注意倾听、理解民意。让当事人的意愿恰如其分的反映在裁判文书上,是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有力保障,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
当然,一份好的裁判文书的促成,肯定离不开规范的样式、得当的措词。一份裁判文书即使其所体现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若不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的阐释和说明就径直做出裁决,其公正性也会使人产生合理怀疑。可以想象,让人糊里糊涂的接受判决,最终只会导致上诉上访增多,申诉缠诉不断,不利于案结事了。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面前,如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终做出一个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俱佳的判决,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在工作的间隙、在业余时间,认真研习法律专业知识、补强文书写作功底,更是我撰写裁判文书不可或缺的基础。
总之,裁判文书制作除了取决于文书本身制作规范之外,还与法官本身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是否做到了能动司法,事实查明是否清晰、焦点问题归纳是否准确、诉讼引导是否到位等工作息息相关。换言之,文书质量与法官综合素质息息相关,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一样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面前,如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终做出一个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俱佳的判决,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是人民法院履行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