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4项新规,决定房屋买卖的新“姿势”
2021年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大变化的一点,就是《民法典》的正式实施。
为什么这样一部法典的出台实施,对个人来说,有这么密切的关系呢?
我们先看看《民法典》实施之后,合并、替代、废止的都是一些什么法律法规:
比如: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等。
这些被合并、替代、废止的法律法规,都是和每个人的不同生命阶段息息相关的。
而这其中,关于房屋买卖,这样大宗的资产的交易新“姿势”,自然是不可缺少的。
其中这4项新规,决定着今后房屋要怎样买卖,一起来看看吧:
1
共有人可优先购买房产
这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定。
简单说,如果一份房产有多个拥有人,其中一个想要卖出自己的份额,其他拥有人,具有不容争议的优秀购买权。
举个例子:
一套住房有兄弟姐妹A、B、C,3个人的名字,每人占有房子的等额份额。
如果A想要卖出自己的房产份额,那么有几种情况:
1、A擅自卖给某一人D,如果证实B、C对此毫不知情,则A的买卖是无效的;
2、A想要卖出自己的房产份额,通知了B、C,B同意买入,C同意B买入。则A的份额,只能卖给B;
3、A想要卖出自己的房产份额,通知了B、C,B和C都不愿意买入,A可以自由卖出自己的份额给其他人;
当然,现实情况会复杂得多,这里只是简单列出几个场景,重点是在强调,共有房产的人之间出现了一定的制衡关系,和优先级别。
这样做不仅能够保护房产的利益关系人,也能在产生财产纠纷时,将纠纷主体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2
居住权
这项《民法典》的新增规定,对于房屋买卖来说,是关系重大的。
居住权的设立是可以不限时间的,但是不能转让或继承,同时也是无偿的。
而有居住权的房子,则不能出租。
这里就可以想象一个场景:
如果买房人不知道所买房屋,设立了居住权,那么买房人在房屋过户后,面临的局面就是:这套房,自己既不能住,也不能租。
如果居住权人是个年轻人,那么相当于这种尴尬的局面会持续几十年之久。除非居住权人同意撤销。
虽然不会影响到买卖,但是这样的房子会有人买吗?
当然,居住权的设立还是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了缓冲的余地,有困难的一方,可以获取居住权;
赡养老人时,好心的水果店老板,或者家里的保姆,可以获取居住权,作为一种报答;
等等情况,都是设立居住权的人性化的一面。
不过从房屋买卖的角度来看的话,损失肯定是无法估量的。
最好是在买卖房子之前,去有关部门,查询和确认所买房子是否有居住权,居住权是否存在争议,是否可以及时撤销,等等。
3
有抵押房产可直接买卖
有过买卖房屋经验的人,对房产是否还存在抵押或者按揭是非常敏感的。
对买家来说,如果买入的房子有各自抵押负债,对自己是非常不利的,所以一定要拉产调。
对卖家来说,则更麻烦:如果房屋里有按揭或抵押的话,房子是不能卖的,必须先还清房屋的按揭或抵押,将房子解押出来,才能正常进行房屋买卖和过户。
不过,新的《民法典》规定,房屋交易中,有抵押的房产,可以直接买卖了。
这对于房屋买卖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它能让交易变得更加“顺滑”。
举例来说:卖家的房子里有按揭,其实就是房子的抵押权在银行手里。
这个时候,卖家卖房子,可以同时,将抵押权转给买家,让买家继续还按揭。
当然,这个操作是有一个重要前提的:
就是必须要提前通知银行。
银行会评估抵押权转让的影响。在确认自己的收益不会受损之后,就会允许了。
怎样理解银行的评估呢?
比如:卖家转给一位30岁刚结婚的买家,和转给一位退休爷叔,这两种情况,银行承担的风险是大不相同的。
这样的“顺滑”操作,对房屋买卖无疑是非常利好的,将之前分好几步走的操作,可以做到一步到位。
4
房产中介有了一把“双刃剑”
新的《民法典》可以说,是给了中介一把“双刃剑”,既提供了一些保护,也开出了一些限制。
作为房屋买卖不得不打交道的群体,这一项新规,也是需要注意的。
这把“双刃剑”有两点,简单说:
1、房产中介要是“坑”了你,不仅不用给中介费,还可以提出赔偿;
2、房产中介给你“搭了梯子”,你绕过中介,自行交易,该给的中介费,一分也少不了。
过去无论是房屋中介给别人“挖坑”,还是自己被别人“跳单”,都是没处说理的一个境地。
现在,这两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买卖双方,以及中介方,都要看清楚这把“双刃剑”,不要伤到自己。
以上这4项是《民法典》中,涉及房屋买卖的比较重要的几点。
购买优先权、居住权、抵押交易、中介行为界定等等,都是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
在今后的房屋买卖中,我们就可以带着这些“新姿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