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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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老师:我们是一个民营企业,从事贸易业务。其中购进了一笔价值为两千万的物资,并开具和抵扣了专用发票340万。目前主管局通知说,销售方已经逃离失联,被列为"非正常户”,所以我们取得的340万进项发票要转出。但问题是,我们的业务是真业务,据了解对方也就这笔收入申报了税款。也就是说双方都是真业务,我们是否可以据理力争,不做转出处理?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走逃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合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逃(失联)企业。

第二条,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用发票列入异常増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増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走逃企业的开具的发票暂按转出处理,所以税务局的处理是有依据的。由于你们是真实业务,对方也已经申报纳税,客观上你们没有偷税的故意,可以通过申诉、复议等方式反映问题,力争出现好的结果。

2、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处罚的处理问题

亲爱老师,您好!国税总局2016年34号公告废止了关于《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文件,2017年下半年地税的申报系统也将印花税征收更改为按次申报,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适用以按次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完税的,逾期贴花完税加收滞纳金就丧失了法律依据。我打了12306给的回复是印花税发生当时做申报,由于我公司业务量大,且印花税种类繁多,因此以往都是按季度汇总申报的,这样便于全年印花税的核对及检查,所以我又咨询了我们所属的地税分局,给出的回复也是发生当时申报,说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月末或者季末申报也可以,但是不要拖的的时间太长,因此我有下列列问题咨询下您:

(1)国税发(2004)15号)文件废止后,再有没有对印花税违章的处罚做出相关规定的相关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就此条作出的规定,逾期缴纳印花税的,要补税、要加收滞纳金。那么如果按次申报又如何理解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

如何理解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

(3)我公司目前核定的是按次申报,是否可以按所属地税分局的回复按季度汇总缴纳申报?查账的时侯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回复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你对问题的理解有较大的误区。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文件规定,的确废止了原国税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之所以废止文件,可能有多种原因造成的。比如有了新的规定或者修改了原规定等,并不像你想象的对印花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就没有了依据。

关于你说的印花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②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五条、第七条,《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四条、第十ー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印花税一般采用自行贴花申报的的模式计税。贴花的时间为合同纳税行为发生的当天。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③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文件规定定,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所以,你们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汇总纳税问是题。

虽然目前废止了原国税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文件,但若不按时缴纳税款,根据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税务局局照样可以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对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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