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侨汇商品供应证
1957年12月,侨户凭银行“侨汇证明书”到华侨商店领取购物证,按侨汇总额15%购买统销商品和紧俏商品,可跨月购买,全省通用。华侨商店出售商品时逐笔登记,满额即收回购物证,按月汇总报省商业厅。
1960年1月开始,各省人民银行印制了面额分别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的“侨汇增加统销商品供应证票”,定量供应统销商品,全省通用;又印制了“华侨特种商品供应证”,用于供应一般商品,华侨商店售出商品时剪下相应票值,按月分类归口回笼。
1978年,各省华侨公司统一印制“侨汇商品供应证”,由银行发证,限省内使用,期限1-2年。粮油票证由市粮食局回笼,其他商品票证由市华侨公司回笼,国务院规定当年发放回笼率不应低于60%。
1982年7月1日,各省统一发放新版侨汇证,有5元、10元、50元、100元等各种面额,使用期限2年。
1988年7月,取消侨汇粮油定量供应,每百元面额侨汇证的粮油票视同10张购物券。
山东省侨汇商品供应证5元1981
山东省侨汇商品供应券5元及票样1985
山东省侨汇商品供应券10元【票样】1985
山东省侨汇商品供应券50元【票样】1985
山东省侨汇商品供应券100元【票样】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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