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诉请目标公司股东以本金加15%回报回购A轮投资,能获得支持吗?

看点

判例,原告诉请目标公司股东以本金加15%回报回购A轮40万投资,被投资方抗辩属于借款不属于投资,原告诉请能获得支持吗?(2019)粤03民终12005号。

一、

一、案情回放

2016年,许某与智青春公司签署《投资意向协定》,约定:A轮投资人投资总额600万元(投资总额)将用来购买智青春公司发行的A轮优先股股权;许某作为特定投资方之一,即天使+轮投资的联合投资方投资40万元;特定联合投资方投资总额120万元(投资总额)将用来购买智青春公司发行的天使+轮优先股股权。

特匠律师提示

智青春公司控股股东和法人代表周某承诺:“一旦2016年当中,智青春公司无法完成A轮融资,周某将无约束条款的、按照15%的约定回报率回购此次'天使+轮’的所有投资。”

许某按约定向周某的账户转账40万元,但智青春公司在2016年并没有完成A轮融资,许某向周某发出履约催告函,要求周某于2018年2月6日前履行回购义务,周某未置可否。原告许某遂诉请判令周某按本金加回报率46万元回购其40万出资。一审支持了原告请求,周某上诉到二审。

一、

二、上诉交锋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许某请求或发回重审,上诉理由为:

(一)、

特匠律师提示

许某并未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公司股权尚未转让;双方关于“承诺回购条款”的约定,属于约定许某只收取固定利润不承担风险的保底条款,不符合正常的股权投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故而,虽然名为《投资意向协定》,但实质上属于约定了固定利息收益的借款合同。一审认定本案属股权转让纠纷,无事实依据。

(二)、既然是民间借贷,因此,许某所出40万元不属于股权转让投资,支付15%投资收益不应支持。

一、

三、二审裁判

《投资意向协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的协定中周某承诺“一旦2016年当中,智青春公司无法完成A轮融资,周某将无约束条款的按照15%的约定回报率回购此次'天使+轮’的所有投资。”该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智青春公司未依约完成A轮融资,根据该承诺,周某对许某投资于智青春公司的40万元应承担相应回购义务并支付该投资款15%的约定回报率。二审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

四、特匠律师实践

(一)、

特匠律师提示

实践中,创业公司的股权投资,投资款项支付给公司控股股东比较常见,发生纠纷,究竟是投资关系还是公司股东股东借钱经营,往往是各方争议的焦点。建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收款对象。

(二)、《投资意向中的承诺》实际是许某和周某关于智青春公司的估值调整条款,其调整是以A轮融资为条件,也就是俗称的对赌,和公司股东对赌的效力已得到广泛的认可。

(三)固定收益的股权投资,相当于投资者提前锁定了一个固定回报,固定回报的投资也是投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

五、特匠律师提示

值得一提的是,从本案的《投资意向协定》可以看出,目标公司设计的是优先股股权,A轮投资的优先权涉及众多,从投资一方来说,类似的股权投资协议应明确享有哪些优先权,避免笼而统之,实际并无任何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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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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